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李蒙记者按:这是广西北海裴金德等故意伤害案庭审记录,从覃臣寿、陈光武、杨金柱等律师的博客中摘取整理而成,其中10月17日至28日来自覃臣寿律师的庭审旁听记录(缺21日另外补足),由其发表在其博客中。因是旁听记录,难免存在缺漏之处,待收集的资料较完整时随时补足。

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记录

10月14日庭审(杨金柱律师记录)

 

    【最新消息5】刚刚回到房间。今天下午对第二个出庭作证的北海警察蒙建中发问。明天上午重新恢复对第一个出庭作证警察陈小宁发问。自我感觉很好!特别地好!

      

   【最新消息4】各就各位,准备开始!14:30)

 

   【最新消息3】刚刚吃完饭回到房间。今天上午的庭审中没有敲法槌、也没有听到

“法警协助”。很好!除了杨金柱的右手举得有点酸痛之外,心脏完全没有问题!休息一会,下午接着去问第二个出庭作证的北海警察。(13:15)

   

【最新消息2】上午庭审刚刚结束,结束了对第一个出庭作证的警察的发问。下午14:30继续开庭,接着对第二位出庭作证的警察发问。如此下去,杨金柱恐怕要退掉17号的机票了。(12:10)

   

【最新消息1】法庭已正式启动对裴日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杨金柱已向法庭提交了裴日红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和证据之一。现在王兴律师开始向裴日红问话,要求裴日红如实向法庭陈述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9:40)

 

   杨学林律师微博:

#北海案#今天的庭审结束。上午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一位警察出庭作证,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其取证是合法的。下午另一位警察出庭。但是当庭播放了一半的审讯录像,暴露出了大问题,可能要使得这两位警察再幸苦一下,明天继续出庭。等着瞧吧。

 

     周泽律师微博:

#北海案#上午庭审进展顺利。因裴日红称受到刑讯逼供,法庭应杨金柱律师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裴日红第一次讯问笔录(裴日红当庭称此前还有过一次笔录,但卷内未发现)载明的侦查人员陈小宁出庭作证,证明侦查机关未对裴日红进行刑讯逼供。另,卷内有公安机关出具自首情况说明的裴金德继续认罪。

 

      杨名跨律师微博:

 

[北海前线]揭露与掩盖。下午的庭审继第二位警察出庭作证后,就今年5月19日凌晨4:52至5:38分裴日红的“有罪”供述,辩护要求出示同步录相,公诉方同意出示,但出示到将近一半却又要求停止,且法院也坚决不再出示。原因何在?因为该录相恰恰证明了警察所说的2700余字的有罪笔录是其现场制作纯属谎话

 

    陈光武律师微博:

【证人受威胁不敢出庭】庭前征求证人对是否出庭的意见,证人均称最好不要要求他们出庭。说是出庭会给他们带来麻烦。多数证人称收到公安机关的威胁。目前为止,我们申请的证人,还没有一位同意出庭。真是公权猛如虎!

 

10月15日北海庭审花絮和微博集锦(陈光武律师博客)

                

1、上午庭审,办案警察陈小宁再一次出庭。法庭播放他所制作的录像。该警察在铁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相关笔录是另外“制作”的,录像只是为了“制作”得更像。当然,同时也是为了对付刑讯逼供。

 

   2、今天庭审,律师称要询问出庭警察。审判长纠正:不准对证人说“讯问”,要说“发问”。律师当场反驳:“不是发问”是“讯问”。审判长说:“你找出法律依据来”。律师当庭找出《刑诉法》47条阅读。合议庭三法官慌忙查找相关条款。之后称:“无论讯问还是发问都是发问,请辩护人继续发问”.....

               

    3、庭审中,李金星律师抓住战机问出庭警察:“你敢保证你审讯期间没对你面前的裴日红刑讯吗?”警察曰:“没有”。李金星律师紧接着问:“裴日红,你敢当面指认对你刑讯逼供的证人吗?”裴日红大声回答“敢!”。这是裴日红两天来回答最响亮的声音。随即,对话被审判长制止......

               

    4、庭审中播放警察制作的审讯同步录像中,发现警察在裴日红面前放了材料。杨学林律师问警察:“你放那材料是什么东西”。警察说:“是被告人权利告知书”。杨又问:“既是权利告知书看完了为什么不收回来?”警察答:“让他继续看”。杨又问:“讯问过程中,您佯装让裴日红喝水为什么还去翻了一下呢”。警察....

               

    5、杨金柱问警察:“你为裴日红带的手铐有多重?”警察:“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审判长:“此问题确实与本案无关,请辩护人问新的问题”。杨金柱:“有关,非常有关,你必须回答!”警察:“我没称过,不清楚”杨金柱:“那我再问你:多重的手铐需要裴日红签字的时候,需要用另一只手把它艰难托起???”警察......

               

     6、杨学林:从录像上看,你让裴日红签了两份笔录,另一份是什麽时间制作的?警察:“同时制作的”杨学林:“为甚末要同时制作两份?”警察:“备用的”......

                

   7、杨金柱:“根据当庭播放的录像和对证人的讯问质证,已经充分证明:该证人已经涉嫌构成伪证罪和刑讯逼供罪,特向在场的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举报,请求依法追究该证人的刑事责任”审判长:“此问题与本案无关,你要再这样无理取闹,我作为审判长将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8、【裴日红审警察】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裴日红向证人(警察)发问”。裴日红:“录像的时候是谁处理的设备问题?”警察:“这个问题和案件有关系吗?”裴日红:“有关系”。警察:“这个问题刚才他们询问的时候我已经回答完了。”裴日红:“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警察:......

 

      9、公诉人:“裴日红,证人(警察)对你有刑讯逼供吗?”裴日红:“有!”公诉人:“上午你为什么不说”:裴日红:“证人(警察)在场我怎么说!”

               

    10、杨金柱:“请问证人,你身为人民警察,穿着这身衣服代表国家办理案件,为什么要写好文字让被告人抄写呢?难道你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警察:“有些嫌疑人文化水平很低,不会写字......这是惯例”杨金柱:“你们这惯例是怎样形成的?”警察:“平时大家都这麽做,所以......”旁听群众.......

                

     11、王兴:“裴日红,他们是怎样对你刑讯逼供的”裴日红:“用电线过电,电线夹在脚趾上,问我干没干。我说没干,他们就摁上开关。我受不了就说干了,他们就停下来。我又说没干,他们又摁上开关,反复通电。还把我吊起来,一直吊到晚上,左手腕的伤就是这样形成的”

               

    12、王兴:“证人,你们是怎样把裴日红的左手靠在椅子上的?”公诉人:“抗议!这是诱导性发问”杨金柱:“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没经过您的允许就抗议,请您制止!”审判长:“你也没经过我允许就发言,先制止你,你给我住口!”杨金柱:“啊......”

 

     13、王兴:“裴日红,你从深圳被押回来到19号这三天警察给你吃的怎样?”裴日红:“根本就没吃过饭。”王兴:“这几天警察没把你送到看守所,都安排你在甚么地方睡觉?”裴日红:“根本就没睡过觉”旁听群众:“啊......”

 

      @王兴律师:

       #北海案#今日最后一博。下午第二位证人是负责讯问录像的警察,搞技术的。本来对他我全无恶意,毕竟没参与刑讯。但他太敏感了,录像当天的重要细节全”记不清“。说不知道录像的格式,也不会视频剪切,问他能录十几个小时的摄像机为啥视频却是30分钟和12分的俩片段,他说摄像机自动分的。他是搞技术的?

 

     #北海案#裴日红当庭陈述刑讯细节。从5月17日早八点被抓,晚上到北海就被吊打、电击,18日又被带到合浦县继续,当晚回到北海继续,终于扛不住了,然后配合编笔录,然后讯问,最后录像46分钟后已5点,又去依口供指认现场,10点又去4小时讯问,17点送看守所后继续讯问,拒绝配合,回仓,才得休息。57小时。           

      

      周泽律师微博:【彪悍的被告人】#北海案#这两天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在对被告人裴日红的审讯中编造“笔录”而后试图通过录相掩盖非法取证却正好暴露取证非法的警察,成被审问对象。一出庭证明没刑讯逼供的警察,在回答裴日红发问时说问题在辩护人发问时已回答过,裴牛B地说:“现在是我问你!我有这个权利!”

               

      杨学林律师微博:#北海案#开庭两天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刚刚开了个头。看来,没有一个月完不了。律师们的付出可以不计,可是整个北海中院几乎无法办案,还有那么多的警力、车辆,可都是花的纳税人的钱啊。其实,这两天审查的两份证据的违法之处实在太多,检察机关早就应当主动排除,把它拿出来真是丢人现眼啊。

               

     徐天明律师微博:【庭上讯问证人起硝烟】今天上午对昨天作证的警察进行了重新调查,他把昨天信誓旦旦是边讯问被告人边电脑打印的证词否决了。面对各辩护人的轮番发问,他要么说不清楚,要么反问辩护人,极不耐烦。辩护人强调是对你讯问。法官问依据,我翻出并读了一遍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讯问证人的规定。

 

    陈光武律师微博:杨金柱:“请问证人,你身为人民警察,穿着这身衣服代表国家办理案件,为什么要写好文字让被告人抄写呢?难道你不知道这是违法的吗?”警察:“有些嫌疑人文化水平很低,不会写字......这是惯例”杨金柱:“你们这惯例是怎样形成的?”警察:“平时大家都这麽做,所以......”旁听群众.......

 

10月16日北海庭审消息

          

 杨学林律师微博:

    北海案#鉴于出庭的一位公诉人曾经在侦查人员讯问裴日红时在场,在上午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辩护人申请该公诉人作为“其他在场人员”出庭作证。审判长宣布,由于这两天的庭审该公诉人均在法庭上,其已参与了全部庭审活动,故该公诉人失去了证人资格.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继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申请的第五位警察证人出庭。可是该证人却带着一份材料上庭,这被全体辩护人所反对。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复庭后,法庭对该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是证人的工作记录,可以带进。我仍然有异议。

     #北海案#在上午的庭前碰头会上,公诉人以发牢骚的口气说,要放裴日红的审讯录像就全放,四个小时。我们忙说已经看过了,不必全放,节省时间。谁能想得到,庭审中当审判长问裴日红是否要看四个小时的审讯录像时,裴坚决要求全放。这样,下午的庭审将全体看录像。裴日红为什么要如此?有奖竞猜。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交锋激烈。@律坛怪侠杨金柱认为出庭作证的警察说谎,涉嫌伪证罪,并认为一位公诉人在警察讯问裴日红时在场,也涉嫌伪证罪。该公诉人也不是吃素的,当庭举报杨金柱涉嫌诬告陷害罪。审判长予以制止。这个情节令记者们心跳加速。

 

    周泽谈案说法:

    #北海案#今日上午庭审,为反对警察看着事先写好的材料作证,杨金柱举右手要求发言。审判长未允,其随即举双手;仍未获允许,其起立并举右手;还未获准,遂又举起左手,作投降状。审判长让坐下,金柱不坐,法警遂到辩护席将其摁下。金柱要求暂时退庭,审判长不允,又要求如厕,审判长仍不允。金柱服了。

     王兴律师微博:

     #北海案##威胁#今天下午庭审,出庭作证的北海公安海城分局城北刑侦大队警官韦超强在接受我发问时公然威胁:“你给我小心点”。北海公安果然威武!

     #北海案#今天这是怎么了?警察证人当庭威胁辩护人,审判长两次敲法槌制止公诉人,辩护人和公诉人互相申请法庭训诫对方,公诉人庭审结束后气急败坏说起了脏话

 

[转载]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笔录(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8日)(覃臣寿律师博客)

 

北海故意伤害案庭审笔录

时间:2011年10月17

庭审纪实:庭审已经进入第四天,依旧对裴日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法庭拒绝记者入内,但法庭依旧空荡荡,旁听席只做了稀稀拉拉不到四分之一的人。

2、法庭继续针对裴日红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进入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A、受到一次刑讯逼供,是否就对所有笔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B、作为证人的出庭警察,作证时言语相互矛盾,与询问笔录记载不一致,被告人有一天时间被关在派出所,后才移交看守所?

C  公诉人狼狈不堪,并认为:1、认为让被告人光着脚丫不是刑讯逼供。2、认为检察院可以在审判任何阶段询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提交法庭。可以随时侦查。

3、感觉辩护人发起攻击重点不突出,火力太散,而无法一击而中,其要害,让其有机可乘。

4、刑事诉讼法对于法无禁止规定的行为,公诉人可以任意行使,刑事诉讼法对公权力的制约是否形同虚设?是否会导致公权力恣意妄为?

5、公诉人认为,刑讯逼供只针对(约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约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等手段只针对被害人证言,并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试问难道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么?同样,是否刑讯逼供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是合法的?显然、公诉人的观点违反了“不能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

6、《高检规则》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补充侦查,适用第四、第五、第七章得规定。

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应用:录像当天播放,经常出庭说明审讯情况,允许律师轮番盘问,允许被告人对警察证人发问,律师团要理性盘问证人,排除违法证据,做出示范性探索。

8、对于警察出庭询问:A、陈小宁第二天改变他自己前天的证言行为,涉嫌做假证。

B、裴日红在录像中光脚,公诉人将自愿拖鞋说法改为奥运拖鞋跑步说,竟当庭称奥运会也有赤脚跑步冠军。

C、关于没有将被告人立即送往看守所,检方忽而说留置忽而说是查实姓名。

D、攻击辩护人职业道德。

E、被告人经过三天的庭审,竟然学会了发问,反问,关键时刻一鸣惊人。

F、韦超强警官竟然指着王兴,当庭威胁:你给我小心点。

 

时间:2011年10月18

地点:北海市中级法院

案由:裴日红、裴金德、黄子富、杨炳棋、裴贵故意伤害致死案

公诉人:张志刚、卢前、周忠霞、刘军辉、陆家新

辩护人:王兴、李金星、覃永沛、周泽、徐天明

审判员:

(庭前法警粗暴对待旁听人员,爆发肢体冲突)

王兴:请公诉人确认裴日红向法庭提交了几份审讯录像,其中有一份询问录像(笔录)被告人并未签字确认就中途结束。(提供线索),正式裴日红不配合……。

审判长:传被告人裴贵到庭。

审判长:裴贵,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何意见?对哪部分有异议?

裴贵:有。全部有异议。上面全部内容都是编的。

审: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辩护人认为应对裴贵所有十二份笔录采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是否提供书面请求、证据及线索?现由合议庭审查后决定是否启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被告人可以清楚的辨别出哪些笔录时经过刑讯逼供的。

审:传杨炳棋到庭。杨炳棋,你对北海市检察院对你的指控有何异议?

杨炳棋:我没有得做过,我没有杀人。

审:杨炳棋辩护人对此有何异议?

辩护人:被告人可以具体指出哪些人对其刑讯逼供,相关线索和证据正在整理中。

审:传黄子富。黄子富,你对检察院的指控有何异议?

黄子富:指控与事实不符,我没有参与故意伤害。

辩护人:赞同黄子富的无罪辩护意见,黄子富说其受到刑讯逼供,并且有相关线索,尚在整理当中。

 

2011年10月19

庭前花絮:1、安检时持有旁听证的人必须与之前领取旁听证时登记在案的名字一直才能进入旁听席。2、有法警在张凯旁边唠唠叨叨,张凯与其发生言语冲突,法警时不时用当地话威胁张,并说:如果我不穿这身衣服,早就……”张说“我有权控告法警的不法行为“,法警说:这只是他自己的个人行为。张说:你穿上这身衣服就代表北海法警,并非只代表你自己。3、辩护人庭前要求给速录员进入法庭记录,否则将影响辩护人的辩护质量,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并向法庭反映昨天下午辩护人欲到看守所就如何采取非法证据排除措施与被告人协商时,北海看守所对辩护人的会见请求不予回应,不允许会见。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要求法庭制止违法i行为。4、合议庭成员走出法庭,不知道去干吗?

审:传裴日红,王兴律师对裴日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还有何新的线索和证据,请向法庭提交。

王兴:其他被告人涉及裴日红刑讯逼供的线索也应当一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审:其他被告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是否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由其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

王兴: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也有指控被告人的,并且如果其他被告人、辩护人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那么必定损害裴日红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证人劳次的笔录,也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为本案已经进入庭审阶段,侦查人员无权进行调查取证,其所作笔录为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诸如疲劳战术、侦、检轮番审问,剥夺辩护人休息权,系采用变相刑讯逼供获取证言。

2011年9月13日笔录,侦查人员无取证权力。

李金星:昨天看守所非法剥夺辩护人会见,我们之前已经向合议庭提出,合议庭应该予以回应。

审:庭审过程中能付会见被告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庭已经在开庭前已经向各位被告及其辩护人书面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且法庭已经给予充分时间让辩护人去会见,已经对辩护人、被告人的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对此问题,法庭不在考虑。

审:根据律师法第32条规定,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审:现在公诉人对王晓提出的证据线索及证据有何意见?

公诉人:公诉人已在之前发表已经按,再次不予重复。侦查机关现以寻衅滋事对劳次予以拘留,其对劳次侦查程序合法。(劳次是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

辩护人:其他辩护人还没发表意见,其他辩护人也应有权利提出意见。辩护人抗议。

审:传裴贵,请被告人、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线索、事实和理由。

辩护人(裴贵):

排除四份笔录,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被告人可以具体说喝醋被逼供的人员、时间、地点、具体刑讯逼供的情节。1、……,2、海城分局办公室被逼供。

违反法定程序:1、被告人已经做出左后陈述,后公、检又对其询问,是非法的。四个检察官同时对裴贵进行讯问,所以,四位公诉人无权担任本案公诉人。依据是刑诉法第28条。

公诉人:1、被告人现在并没有提出相关线索、辩护人只是说被告人能提供,所以,法庭应该对被告人进行核实。2、公诉人有权在审理阶段询问被告人。3、关于书记员王琦在笔录中签名,但其并未在场,所以该笔录不影响证据的效力。4、有些证据公诉人已经进行排除。

审:被告人,你能否提供线索?

被告人:时间是2009年11月20日。用绳子捆绑、然后通电电击我。

公诉人:被告人具体人员说不上来,至于捆绑、电击,不能当做线索。

审:将被告带离法庭。传杨炳祺。

辩护人:对裴贵的非法证据排除还没有完成,不应将其带走。

审:请辩护人及被告人提供线索、证据。

王兴:因昨晚拿到检察院材料时只有一份,并且辩护人没有义务提供给其他辩护人。所以杨辩护人并无过错。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应该用来约束公诉方的,因为其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公诉人现在撤回了一些证据,而这些证据均涉嫌刑讯逼供,所以不能随便撤回这些证据,法庭应该对这些证据予以认真排除。

辩护人:证据目录只约束公诉人,所有非法证据,都要排除。

辩护人:1、线索,2、非法羁押场所,3、时间是凌晨,不让被告人休息,4、要求法庭与被告人进行核实。

审:将原件带来后再进行核实。

辩护人:休息时间进行询问,非法羁押场所。要求对杨炳祺的每一份证据进行核实。2011年5月31日笔录,讯问人是:  

,威胁说:他命在看守所里,搞死他很容易。(看守所人员事先对被告人说):接受检察院讯问时按照要求说。2011年,周忠霞……,杨炳祺先被逼供后被迫按照要求说的。

2011年8月14日,现场有公安人员监听、监视,导致被告人恐惧。……连话都不敢说。

第11份笔录,周忠霞对杨炳祺的笔录,三个理由:1、接受讯问前,被带到办公室接受讯问;2、与第八份笔录完全一致,检察人员已经涉嫌作伪证;3、

辩护人李金星:两份笔录有三页打印稿完全一致,周忠霞、陆家新也涉嫌作伪证了,检察官已经无公信力。第八份、第是一份相互抄袭、相互雷同,应当予以排除。第六份2011年8月18日与第八份、第十一份基本一致。并且与10月18日播放的同步录像不一致。

审:被告人杨炳祺提供线索:2010年5月20日,第二看守所里面的办公室,具体人员?方式?

被告人:用空手打我,用电击,威胁说:不听话就押到外省,并且在看守所搞死我。地点在二楼公安局办公室,……,方式就是用绳子捆绑在窗户上面,把我吊住,被踢过两脚,手上有被吊的痕迹,左手。

公诉人:有三分证据公诉人已经撤回,不应再排除。讯问时公安人员在场,并非刑讯逼供(并不意味着就要刑讯逼供)。相关笔录(打印)已经由被告人确认、签字,应为合法。只是不规范而已,并非刑讯逼供笔录。被告人并未提供有效线索,即逼供人员姓名等,三份证据我们并未提交。

审:传黄子富。

辩护人徐天明:排除的证据的理由:具体情况,用手铐击打他的肩骨,现在胸部、手上还有伤。用电线绑到手上,电击,后感觉全身酸痛,在全身迷迷糊糊情形下承认。人最后又于8月14日不认罪。录像、讯问笔录、前面三份、反复过程,笔录并非被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反应……。

口供的反复与其所反映的刑讯逼供情况相互一致。

审:黄子富,你能提供线索?

黄:1、2011年5月30日9点,被看守所1支队谈话室,逼供的人是海城办案单位的人。用绳子帮我然后电击,压缩我的关节,坐上我的背,把我的手往后拉,吊起来,然后审问我。到下午四点多叫出去,到谈话室哪里,给检察院做笔录。2、2011年8月,就是九点多,两个武警进入看守所六仓,把我提到谈话室对我进行逼供,人员是海城分局侦查人员,拿电线电击我,手被手铐吊出血,脸被打肿,胸口被压得气闷。

公诉人:被告人并未具体提出线索,人员名单,看守所没有条件、场所进行刑讯逼供。黄手伤是抓捕时受的伤,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线索不足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院多次变更起诉,再次期间调查所获取的材料是否合法)

(黄:我是自动去公安局的,并没有抓捕)

 

2011年10月19日下午

审:现在由双方就是否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发表综合意见。

王兴:法庭没有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所使用的法言法语被告人并不能充分理解,以至于被告人不知道如何说起自己所遭受到的刑讯逼供。显然,各个被告基本上都充分揭示了其所受到的刑讯逼供。要求被告人完全了解逼供人员姓名、住址等详细信息,是不合理的,要求是非常过分的。并且被告人均认为自己可以辨认得出具体是那个人打他的,所以,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揭发、辨认权利

。公诉人应提供相应证据来排除这个刑讯逼供情形。看守所有谈话室,并且均受到电击,有电击的相关设备,所以,看守所并非没有条件去刑讯逼供。关于检察院提供的笔录抄袭情形,大段大段的剪切、粘贴的笔录,本身就不是当场获得的笔录,并不反应当事人的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公诉人提到的权限问题,《规则》第285条规定明显有时间限制,在适用该条时明显有诸多限制,必须是开庭前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情形的启动只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提起介入侦查的限制……,并不包括提前介入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公诉人应提交证据证实侦查人员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的情节。法庭应允许辩护人提交新的证据线索。

辩护人(覃):是否受到刑讯逼供,裴贵最有发言权,所以法庭应组织警察证人,给裴贵进行辨认。

辩护人周泽: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只要被告人提出了相应的线索、时间、地点、方式,法庭应该进入该程序。从各个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供述与今天各个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相应线索是相互吻合的。各个被告人在讯问前,都被迫的接受了看守所人员的威胁、暴力对待。各个被告人供述的反复记载有罪、无罪之间的摇摆不定,本身就让人对讯问前被告人到底经受过什么样的对待产生极大的怀疑,让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而不公正的对待就有可能是受到了刑讯逼供。

辩护热李金星:感谢合议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法庭并没有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辩护人李金星:那也要感谢,如果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不能查清各个被告手上的伤痕的由来以及各个被告供述反复的原因。为什么三个人所遭受的刑讯逼供的情节、细节如此相似,难道他们事先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沟通么?显示是不合常理的。

对于光脚问题,公诉人以赤脚奥运冠军来做比喻其时自愿的,我们期待公诉人有更精彩的演出。

对于公诉人制作笔录涉嫌伪造的问题,辩护人要求储蓄直接公诉人的伪造责任。杨炳祺没有得到充分的辩护权利保障,法庭应公正保障各个被告得到平等的对待,前面给予被告的权利应不折不扣的给予后面的被告人,前面什么程序,后面就应该享有什么权利。如果不严格按照法律去审理,任何公民都有可能以莫须有的罪名押入法庭,势必造成人人自危的社会混乱。

裴日红在被韦超强讯问时,韦说:如果做事不要负责,早就把你干掉了。“这些律师会放你出去吗?这些律师早就被我们盯梢了,迟早要收拾他们”,这些明显就是刑讯逼供。

辩护人周泽补充:杨炳祺在9月份开庭后多次遭受公安人员的威胁恐吓,要求不要翻供,如果翻供要考虑后果?请问,这些所谓的后果是什么呢?当时我也做了笔录,再次向法庭提交,当做证据线索。

辩护人徐天明:黄子富具体提出了两个时间点遭受刑讯逼供。2010年5月30日他做了无罪供述,之后就被刑讯逼供,后做了有罪供述。之后他再次翻供,之后再次遭到刑讯逼供,所以,其遭受到刑讯逼供主张完全与供述反复相互吻合。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非常必要的。

回应公诉人的问题:应当相关有罪供述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即对有罪的供述是否收到刑讯逼供进行调查,并不需要对所有证据都启动此项调查。本案公诉人反复变更起诉书,本身就说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之前取得的证据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或者错误。

变更起诉就意味着对前次起诉的否定,多次变更就意味着多次的否定,而同样,被告人供述的反复就说明起诉书指控的罪行存在极大……,也充满了种种不确定性。……,应对2010年9月27日得笔录进行排除。

审:其他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王兴:公检法联合办案有四次,要求法庭公布联合办案的录像。

覃永沛:要求法庭核实2011年5月韦超强询问录像,而该份笔录时编造的,现提交该录像的翻译笔录。

王兴:…………

审:要求提供翻译人员姓名。

辩护人:提供翻译人员的姓名是不合适的,之前我们要求播放录像时要同步播放字母或者同步翻译,但法庭要求辩护人自己解决,所以我们就私自找到翻译。本身提供翻译是法庭或者公诉人的义务。我们无权披露翻译人员具体信息。

公诉人:1、侦查取证并不限于补充侦查,公诉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交搜集到的相关证据。变更起诉的条件,法条是检院规定351条。

2、提起介入侦查,发现违法活动应及时纠正。3、对已经撤回的证据不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4、刑讯和逼供不能分开,其应有时间和空间上的关联。

5、区别非法言词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区别,对于拷贝的材料,直接认为是编造,是不对的。

辩护人所说的证据均为瑕疵证据,并非非法证据。不应一概排除。

公诉人:关于线索、证据等等,公诉人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受到了有关人员的教唆。

辩护人(全部):反对,请求法庭对公诉人予以训诫,请求公诉人明确“有关人员”是否就是辩护人

审:请公诉人注意法庭发言,不要发表毫无根据的言辞。

公诉人:公诉人发言并无不当之处。

辩护人:反对,在法庭已经训诫的情况下,公诉人拒不改正,请求法庭予以制裁。

公诉人:刚才辩护人交头接耳,扰乱法庭秩序,请求合议庭训诫。(法庭一阵喧闹)并且公诉人刚才并不存在教唆、引诱等言语。

审:请公诉人注意言语。

审:

辩护人:2010年  之后所取得的证据,均超出相关期限,均应予以排除。

王兴:要求被告人、辩护人提交确切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是不现实的。被告人仅需提供线索即可。没有任何法律条文明确要求刑讯和逼供具有时空联系,显然,可以吧一个人打一顿,而后一天再仅需讯问,这并不影响刑讯逼供的成立。

公诉人:公诉人并没有用法律文书的格式其论证法条的合理性,刑讯的线索,必须有个界定。偶尔踢一脚,就将所有的证据排除出去,是不符合常情的。

审:各个被告已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先你们发表相应意见。

被告人:均同意辩护人提出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审:辩护人是否有新证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王兴:裴日红指认现场录像(七张光盘、五次讯问)

审:由公诉人进行说明。

公诉人:辨认后到看守所所作的讯问笔录,该笔录不能说明5月20日有逼供。录像裴日红并不认可。

辩护人:感谢公诉人认可该证据,该录像与裴日红所说的相互印证。

公诉人:该录像显示,刑讯逼供对被告人后续供述并无持续不良影响。(有何证据)

 

2011年10月20

审:裴贵,讯问笔录:

2009年11月  日

杨炳祺笔录不存在,该笔录为黄子富所作

辩护人、公诉人对合议庭核对结果有异议?

辩护人:无。

公诉人:无。

审:公诉人是否将所有证据当做指控犯罪的证据使用?

公诉人:对裴贵在看守所做的四份笔录不作为证据使用。

审:下面跟公诉人核对。

公诉人:补充,裴贵在海城分局所作的两份笔录……,排除2011年5月19日辨认笔录。杨炳祺2009年12月22日笔录……,城北刑侦大队所作笔录,……黄子富2011年5月31日现场辨认笔录,不作为证据使用。

徐天明:请公诉人释明撤回原因、理由。

审:现在是法庭核对证据。

辩护人:

审:2009年11月22日,在合浦看守所所作的笔录,公诉人确认是否作为证据使用?

公诉人:公诉人回应辩护人问题,公诉人没有义务解释撤回理由。

王兴:指控证据是否只包含清单所列证据?

周泽:已经作为证据出示的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撤回的理由是什么?

杨金柱:公诉人主张撤回那些证据,撤回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因为涉及伪证、刑讯逼供?公诉人应该逐一进行说明。

徐天明:公诉人撤回的那些证据,是否可视为涉嫌刑讯逼供而予以撤回?我认为法庭应该查明原因。

公诉人:公诉人有权选择证据进行指控。

李金星:公诉人并没有正面回应撤回理由,请公诉人明示法律依据及事实理由。

审:裴日红2011年5月19日笔录,杨炳祺2011年5月31日16时21分……,核对错误,法庭不予调查。

审:1、裴日红,北海看守所笔录,存在刑讯逼供线索不充分,现该证据不作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证据;非言辞证据也不作为排除证据的范围。关于证人劳次所作的证词,相关线索模糊,……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范围。

2、关于裴贵笔录及录像显示,由法庭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后再行决定。

3、杨炳祺所作的  ……8月14日、8月18日、8月31日笔录,因线索模糊,切在看守所进行的辨认,所以,该证据不做为非法证据排除使用。

4、黄子富不能说出具体刑讯逼供人员信息,相关辨认笔录……,

辩护人:请求发言、抗议、反对

审:法庭已经做出决定,请辩护人遵守法庭秩序。

审:现在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王兴:法庭应当当庭对线索进行调查,播放录像进行实质调查。法庭不应该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草草收场。

杨金柱:杨金柱有不同意见。

辩护人:反对、抗议。

公诉人:裴日红,你对起诉书有何意见?

裴日红:很多东西都是造假。

公诉人:哪些是造假?其他的是不是事实?

辩护人:反对。请公诉人明确“其他的事实”是哪些事实。

审:请公诉人换一种方式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请陈述第一现场情况。

辩护人:反对,请公诉人说明第一现场在哪,并且公诉人发问不当。

本案有四份起诉书,有三个版本的事实。具体应以哪份起诉书为准。前三分起诉书到底有什么问题,为什么要无缘无故的以第四份起诉书作为版本进行指控?

辩护人:公诉人到底是以哪几份起诉书为准?

审:请公诉人明确以哪份起诉书为准?以及为什么撤销,撤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理由?

公诉人:今次开庭,使用(2011)第2号起诉书。

辩护人:抗议,反对。

审:请公诉人继续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当天晚上你做了什么事情?当天晚上你跟谁在一起。

被告人:在路上看到杨炳祺和他姐姐说话。杨说裴金德被人家打了,看见他们几个人围住两个人,但我不知道那两个人是否就是打裴金德的人。

公诉人:他们几个人是谁?

公诉人:杨炳祺为什么推了你一把?

被告:……各自走散,……,我自己走回三中路口那里。……没有十分钟,杨炳祺和我弟叫我找地方休息,……三个步行去找房间,去李家燕开好的房的旅馆休息。……,办案机关说给我听,我才知道水产码头的事情。

公诉人:第二天……,之后回到学校……,到广东打工用别人的身份证……,为什么要用别人的身份证,为什么要在十五号离开北海?

被告人:有两个朋友被抓了。

辩护人:……

公诉人:你跟裴贵、裴金德、……,是什么关系?

 

审:现在由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

杨金柱:请你重复杨业勇跟裴金德通话内容。

被告:杨说,裴金德叫我们别管,放他走。

辩护人:你是否听到杨炳祺电话?

……

王兴:当天,你在什么位置看到杨炳祺和他姐姐的?当时在三中路口你还看到了什么?各自散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在宾馆,我看了一会电视,洗澡,杨炳祺过了半个小时给我打电话,他叫我拿钱给他们开房,他们说没钱了,然后我就拿了三十块钱给他,看见四个人,其中三个人我认识,杨炳祺,裴贵、黄子富他们坐在路边。我问他妈呢在三中路散了之后去了哪里,他们说去了外沙桥找地方睡觉,但是找不到,就回来找我。然后就给钱给他们,就回去睡觉了。第二天就退房,当时杨炳祺打电话给我,叫我们去上网,十点多吃完早餐去上网,下午五点多就出网吧了。

5月19日去辨认,辨认地点是他们逼我去认的,当时他们提示我:是不是在水产码头打人

的?打人之后又商量怎么逃跑的?这些几个人都是他们先提出的,出租车及其路线也是他们提示我,必须按照先拟好的口供去辨认。出庭作证的第一位证人,我问口供是什么内容,他们就带我去哪里。

辩护人:你跟裴金德什么关系?最后一次见到裴金德是在什么时候?

被告人:就是上次开庭了才见到。

被告人:我弟弟也是跟我一起离开北海的,先去钦州,然后回老家。最进一次在看守所看到他,当时我弟弟被看守所人员带出来给我看,当时他们威胁我说:你弟弟也被抓,只要你…………。

覃永沛:你跟裴贵在两点钟见面后什么时候再次见面?

被告人:十点多上网的时候再次见面。

徐天明:当时围住人的时候你看到黄子富做过什么事情?

被告人:黄子富没做过什么事情,没有打被围住的那个人,我给了三十块钱给杨炳祺。

辩护人周泽:杨炳祺打电话向你要钱开房距离你们各自散开,有多长时间?

被告人:有十多分钟吧。

杨金柱:还有一个警察对你刑讯逼供,他出过庭没有?

被告:他没有出过庭。

王兴:当检察人员讯问你时,曾经带你弟弟出来让你看,是哪个检察人员,在坐的有吗?

被告:是周忠霞女士。

王兴:你收到了几份起诉书?

被告:我收到了四份,第一份上面没有我的名字。第二份前面没我的名字,但是在后面说我有参与。第三份只有我一个人的,说我参与三中路口和水产码头大人的事情。……

那个打我的人前面头发少,但人很高大。他们把我提到一个聊天室,不是讯问室,进去之后就反绑我双手,压我,他们要求我重新把认罪的情况重新说一次。两个人打我,出庭过的……。

公诉人:反对,现在不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辩护人不应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发问。

辩护人:反对无效,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不能就刑讯逼供问题进行发问。

被告:后来他们把我牙齿打出血了,叫医生过来检查,医生大概1米7,带眼睛的,我去了卫生室几次,……,刚才说的是第一次。是办案单位的人押我去的,医生说我傻,跟我讲被打为什么不叫医生。我说我都不敢。那两个人就说如果叫医生会打得更重。

王兴:你去过聊天室几回?

被告人:都是找我去做思想工作。。

王兴:后面去了几次?为什么去啊?

被告人:被打后三天左右我感到头痛,叫管教带我去医护室。

王兴:当时医生有记录吗?医生还说了什么?

被告人:好像有记录。医生说你前几天被打得那么重,头痛不奇怪的。

审:被告人,你还记得什么时候被殴打的吗?

被告人:好像是签收逮捕证的时候。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补充发问,当时在移动厅还有谁围住那个人?是谁还的手机?

被告ren :我不太记得了。杨炳就,这个我确定。

审:传裴贵。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裴贵,你对起诉书指控有何异议?

裴贵:有,起诉书说的都是编造的。

公诉人:请你如实陈述当晚情况。

被告人:抓回来后,叫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陪说不用了。然后我们就做出租车上车是黄祖润都看到了。我们去外沙桥找人,找不到又返回,回到了见到黄祖润,去上网,见到裴日红,也看到黄祖润,他正在找他弟弟,找不到,很担心,我们说不用担心,就帮他们一起找,但是都找不到。

公诉人:当晚有谁在酒店,有女的吗?

被告人:有两个女的。

公诉人:去大排档发生了什么事情?

被告:见到包子,见到黄焕海,黄祖润。

公诉人:那几个女的在干吗?

被告人:他们说不是他们三个,包子说是他们三个。去到时黄焕海跑了,抓了一个回来。我和裴日红、包子、四个人追。劳次和我打出租车去外沙桥,目的就是想离开那个地方。后来劳次拦下一辆摩托车走了,因为他明天要去开工。外沙桥旁边有一堵墙,两棵大树。但是我们三个人没钱,想找裴日红拿钱开房睡觉,从原路返回,到三中路,见到黄祖润和一个人打电话找人,我们问他电话,……。叫裴日红给钱,黄子富联系他。我们三个人这几天都在一起,谁身上有钱没钱难道我们不清楚马?我们又去网吧上网了。上到九点多,又去另一个网吧,碰到裴日红。后来,我们不上网了,三个就跟黄祖润去找黄焕海,祖润叫我,们三个先离开,因为怕我们跟他们得人打架,我们还留了电话给他。我们东走西走,还接到了黄祖润的电话,问我们找到黄焕海没有,我们说没有。他说找到了一定告诉他。后面就听说杨业勇被抓了,我们害怕就离开了北海去合浦。

公诉人:你总共去辨认了几次现场?哪次是你主动去的?

被告人:两次,三中路是我主动去的,码头是跟着被逼去的。

 

2011年10月21(覃臣寿律师的笔录中没有10月21日的,特此补足,来自“律侠&思法阁”博客)

 

徐天明律师微博【公安与检察的“工作”默契】今天公诉人在法庭上问裴贵,检察人员对你的讯问笔录没有刑讯逼供,你为什么认罪呢?裴贵说:每次在检察员来讯问前,公安先问他是否认罪,不认罪,就拉到看守所里面的一个谈话室进行刑讯,直到认罪后,再由检察人讯问并做好笔录。

 

  【杨学林律师微博】

  #北海案#今天上午,我的当事人裴贵面对公诉人极为刁钻的问题,以流利的语言坦荡回答。其实这些问题昨天就问过了,今天重复发问是想打乱裴贵的思维。其他辩护人纷纷提反对,我却未提。因我看出裴贵说的是真话,真话是不怕刁难的。这点连法官都看出来了,提醒公诉人不要重复发问。

 

#北海案#今天上午旁听席上的人出奇地少。不是都不愿意旁听了,而是许多想旁听的人特别是从外地赶来的律师领不到旁听证,甚至已有旁听证的也不让进来了。全体辩护人(一人除外)向法庭提出意见,法官说此事不属于法庭管。我说:如果公开审理被搞成变相秘密审判,将来如何面对法律?如何面对人民?

 

【覃永沛律师博客】

  北海市中院在审判庭未满四分之一的旁听人员的情况下,拒绝持有旁听证的远道而来的律师进入法庭旁听,难道也能是公开审理?

    2011年10月21日,备受律师界关注的裴金德等被告人故意伤害案进入庭审进入第八天时,南宁的律师同行在得知有旁听证的情况下,从南宁赶到北海,想旁听该案的庭审。谁知道远道而来的同行,在向法警出示旁听证和律师证后,却被法警拒绝律师进入庭审现场旁听。

 

  【陈光武律师】

  昨天,法院提前结束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短兵相接已近在咫尺。加之由于律师团保密工作的漏洞及社会咨询的不可回避,部分信息的完全曝光已不可不免。因此,将在今日适当时间公布裴日红等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黄焕海没死”的第一份证据。请予关注。

 

  來自新浪微博【北海快讯】:今日将公开黄焕海没死的第一份证据。自从杨金柱背信弃义,先期泄露部分“天机”之后,社会对黄焕海未死之谜纷纷破解,但没有一位朋友命中标的,尽管有些擦边的猜测。

 

徐天明律师: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我终于领到了一法槌。当我问我的当事人裴贵,原来给他辩护的律师是谁,公诉人显得很紧张,法官认为此问题与案件事实无关。我又问原来律师是如何给他辩护的,法槌响起。我就纳闷了,这个问题怎么就不能问呢?

 

【迟夙生律师微博】

   

上次去北海光是忙着呼吁律师被打、被围堵、被剥夺权利的事情,这次已经掌握了检方四次变更起诉书的情况和支持指控的证据,我按检方路线图到现场一看情况就一目了然,建议合议庭及控辩双方走一遍现场,指鹿为马的指控立即戳穿,今后还可以开放成旅游景点,这也算是北海为中国法制做了贡献!

 

【覃永沛律师博客】

   

2011年10月21日,今天的法庭调查应当是轮到我和杨学林为他辩护的被告人裴贵,由于昨天我申请的非法证据排除要求,合议庭没有作出决定.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裴贵的合法权益,今早我会在发问裴贵时征求他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博客】10月21日北海庭审:法院可以形式审判,律师拒绝形式辩护!

   

北海庭审今天进入第8天,杨金柱突然发现一个规律:杨金柱不能在博客上表扬北海中院,只要一表扬,北海政法委一批评,杨金柱在法庭上就要倒霉:或者被连敲法槌、或者不准退庭、甚至不准去上厕所(哈哈!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不准辩护人去上厕所的规定!)

杨金柱刚刚在19日的博文中说:北海中院这一次真刀真枪地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且进行至少10天以上的审理。北海中院已经创造了中国刑事审判的历史,它将成为未来中国百年刑事审判的一座历史的丰碑!-----中国有哪一家法院能够得到杨金柱如此高的评价?!

    杨金柱还在20日的博文中说:杨金柱请假三天后上庭,为了表示对创造中国刑事审判历史丰碑的法庭的尊重,从今天起完全舍弃杨氏刀法中的“迷踪刀”和“无影刀”,堂堂正正地高举“屠龙刀”在北海的法庭上屠北海之龙!

    但北海中院在20日上午的庭审中又开始重走老路,使法庭上除了指定辩护人石律师之外,北海律师团的七位出庭律师一片“反对”声:反对、反对、还是反对!

在中国的刑事审判法庭上,法庭进行形式审判,律师进行形式辩护,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这就是中国“五不搞”的特色之一!

杨金柱早就说过:在此次北海的法庭上,北海律师团的律师们在程序权利上将“寸权必争”!北海律师团的律师们无法去改变北海中院的形式审判,但北海律师团的律师们将坚决拒绝形式辩护!真刀真枪地在法庭上辩护,不是欧美律师们的专利!

杨金柱在北海案水落石出以后,将以个人名义发出《中国律师拒绝形式辩护宣言》,并且公开征求中国律师签名,凡是签名的律师都必须宣誓:在今后的中国刑事审判法庭上坚决拒绝形式辩护!但愿司法部和全国律协不对杨金柱的这次个人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2011年10月22(覃臣寿律师笔录)

 

(听到无为说公检法没有联合作假的动机和目的,我的肺都要气炸了)

审:传黄子富。原告人,昨天不愉快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跟你们有关联,法庭希望原告人不要有类似的过激行为。旁听人员也不要有相应行为,不要再作出过激行为。

杨金柱:作为辩护人,对昨晚的事情,我感到非常痛心,作为的事情已经严重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我将向司法部、全国律协反映相关情况,在本次事件没有处理清楚之前,我决定退出辩护。

审:合议庭不允许您退出法庭。

杨金柱:那我决定自行退庭。

审:现由辩护人向黄子富发问。

辩护人:黄子富,第一次是谁带你去指认现场的?

被告人: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第二次也是公安带去的。

辩护人:第一次带你去之前,有没有人和你说话?

被告人:有,有公安人员提示我,画过路线给我看。

辩护人:你自己是否认识去水产码头的路?

辩护人:第二次是有录像同步的,录像之前有没有人跟你说话?

被告人:有人提示我。

辩护人:辨认衣服之前,有人接触过你吗?

被告人:拿手机拍的衣服给我看手机。

辩护人:归案之后、进入看守所之前,公安局把你关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被关在分局楼梯口,11月21日凌晨四点送去看守所。

辩护人:在分局受到什么刑讯逼供吗?

被告人:先用绳子绑住,将双手向后绑得圆圆的,然后被吊,被电,用电线绑住双脚,拿拳头打我的脸。

辩护人:你有没有受到检察官的刑讯逼供?

审:昨天公诉人已经问过了。

辩护人:前两次讯问你是不认罪的,为什么第三次就认罪了呢?

被告人:当时他们拉我到第二看守所,检察官讯问我之前,在谈话室,分局人员对我进行威胁,检察官教我翻供之前的笔录,纳西笔录不是我真实的意思表示。

辩护人:现在你是否已今天的供述为准?

被告人:以今天的供述为准。

王兴:检察官是怎么威胁你的?

被告人:不承认的话,就继续电我,如果还不承认,就继续找我家人的麻烦。

王兴:谈话室你具体说得清楚吗?

被告人:有空调,有很多电话。……

周泽:你被抓获的具体时间是?

审:公安局抓获经过说得时间是22日,而你说的是21日,到底哪个是真实的?

被告人:21日就被抓获了。

审:公诉人是否就杨炳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起诉书指控是否是事实?

被告:不是事实,我没有去过水产码头,在三中路口我没有打过死者,我从来没有碰过死者。

公诉人:请你如实陈述当晚的情况.

审:应该想被告人核实当晚的活动轨迹。

被告人:当晚是裴日红、日亮生日,大概两点多我们出来去到洪记吃宵夜,裴金德哥跟一些人打招呼。我们准备去吃宵夜,然后包子就过来说,一个老乡被打了,当晚过生日的有裴日红女朋友……,是裴日红提议去吃宵夜的,没开始吃的时候,裴金德……,杨炳就……,杨业勇………。

公诉人:当时有多少人跟着包子走?两个女的呢?

被告人:有几个人,他们在后面,两个女的夜可能在后面。在前进路他们拦了两个人,我叫放了他们,不关他们的事情,我没注意他们穿什么衣服。在路口我看到杨炳燕、盘风和,他们说不是他们,不关他们的事。路口没看到裴金德,就放他们走了,往前进路走一点,拉他们回来,我没靠近过。……杨业勇跟裴金德联系叫他过来认人,裴金德说放人,看到杨炳就放人了。之后我和劳次、黄子富拦车就走了。我大姐打给我电话,裴琦开电动车跟去,发生这个事情我们没什么心情吃宵夜了,我还和杨炳就他们吵。

去外沙桥下车后就走回来了,碰到我们村的一个小男孩,还跟他打了招呼,就回来了。之后劳次就自己坐车回去了。我们找裴日红拿钱,应该是裴贵打的电话。

公诉人:你为什么不给裴贵打电话“?

被告人:…………。

公诉人:你接过你姐的电话吗?

被告人:14日白天我们在大空间网吧看到死者大哥,还和他一起去找死者呢,杨炳就打电话给裴日红叫我们下去把问题说清楚。因为担心被抓,,就和他们搭车走了。搭车到合浦,怕被抓,记不清到合浦的时间了。

公诉人:被抓之前五个人都在一起吗?

辩护人:反对。

公诉人:你们是否跟裴日红说你们去到哪里?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当时你们有没有跟裴日红说什么?

被告人:我们打电话叫他出来给钱,当然要说几句话了。

辩护人:被抓时那些人有没有向你出示过身份证和证件?

被:没有,被带到一个派出所,他们用胶布封住了我的口。在钦州港应该有几个小时。带回北海后他们把我锁在一颗树上,抱住树干。里面有几个办公室,应该是海城分局的。带回北海到进入看守所大概间隔多长时间我不太记得了。有时候被扣在楼梯口,他们自己写口供,就叫我签字了。内容我的没有看,我被吊住受不了了,看都没看就签字了。写好笔录就叫我签字,不签字就继续吊我。在办公室他们先说水产码头打死人的事情,在水产码头事情的细节也是他们教我说的。

11月22日一共做了三分笔录第二份就否认之前说过的事情。到看守所就没有继续讯问了。在北海被羁押了大约一个月。

辩护人:你知道你为什么会在几个看守所转来转去吗?

被告人:他们说,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弄来这里吗?这里是我们的地盘,并说如果不配合就带我们到外省去。是在管教办公室,但我不记得他具体叫什么名字了。还说我们这个案子不可以请律师,律师都被抓了,然后就开始打我了。我当时就绝望了。听到他们说要抓我去外省就害怕,他们说,去外省的话,不死也要掉层皮。

辩护人:你知道现场具体在哪里吗?

被告人:办案人员提示我,当我看到一些标记是就叫停车。检察人员对我发问钱,看守所人员就先进来威胁恐吓我,说如果不听他们的话,就拿电话机、脚镣过来威胁我,还带武警直接到仓里把我押出来,说武警大人不知道轻重的,叫我掂量掂量。

辩护人:电话机威胁到你什么了?

被告人:就是电。

辩护人:杨律师有没有教你翻供?周泽、李金星律师呢?

被告人:绝对没有的事情,没有教我。周泽、李金星律师也没有叫我翻供。办案机关教我说以前的笔录不算,叫我写上“以前的笔录不算,以今天的为准。”

周泽:你是否可以保证以后不再翻供?

被告人:我可以保证。

周泽:录像的事情呢?9月20日会见你的时候,你说第一次开庭后办案人员威胁过你,是这样的吗?

被告人:是的,他们威胁我不要翻供,否则后果你自己知道。

周泽:你知道是什么后果吗?

被告人:…………。

 

2011年10月23日复庭

审:传杨炳棋。双方有什么问题要发问?

杨金柱:杨炳祺,问你两个问题:1、遇到你们村那个男孩时你们是几个人?2、碰到死者大哥时有几个人?跟那个大哥说话了没有?

被告人:1、四个,2、三个,我们跟他说话了,他说他弟弟还没找到,我们还给黄子富的电话号码给他,并帮他一起找了一会。是先碰到小男孩的。

曾维昶:昨天你说去现场辨认时,公安机关提示你什么吗?

被告人:说到那个地方有药店招牌就叫停车,水产码头还有个冰架。

审:原告人是否要向被告人发问?

代理人:在移动大厅到外沙桥,裴金德跟你们在一起吗?

被告人:在宵夜摊只见过一会,之后也没有电话联系过了。

代理人:想对裴日红进行发问。

审:传裴日红到庭.

 

审:传裴金德到庭。裴金德辩护人是否有问题要发问?

辩护人(裴金德):没有了

杨金柱:你在公安机关讯问的笔录时真实的吗?

审:要具体指明哪份笔录。

辩护人:200911月23日清晨三点所作的笔录是否属实?

审:请法警协助裴金德查阅笔录。

审:请裴金德回答问题。

裴金德…………

审:你为何迟迟没有回答?

公诉人:鉴于裴金德身体状况不佳,建议休庭十分钟。

审:请复述员问明迟迟没有回答的原因。

辩护人:“粉八”打过你电话吗?

公诉人:请求休庭对裴金德身体进行检查。

辩护人(全体):应当庭对裴金德进行身体检查。

审:由控辩双方各派一人,同合议庭成员到医护室对裴金德进行检查。休庭十分钟。

…………

审:经北海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检查,被告人裴金德因胃痛无法继续开庭,双方意见如何?

公诉人:建议休庭。

辩护人:同意。

杨金柱:同意休庭,但应裴金德进行异地关押,今天上午休庭。

审:

 

2011年10月24日复庭。

审:传裴金德到庭,因公诉人在9月20日开庭时已经对被告人进行发问,辩护人请不要重复发问。

辩护人:笔录讲的是事实吗?

裴金德:(沉默…………五分钟……十分钟……)

辩护人:笔录中说的“粉八”是谁?

裴金德:审判长,我身体不舒服。

审:休庭五分钟。

(差不多一个小时候)

审:再传裴金德到庭。

辩护人:我有责任协助法官查清本案事实。对……,你昨天所看到的笔录时真实的吗?

裴金德:不记得了。

辩护人:不记得笔录还是不记得以前所说的话?

裴金德:不记得了(时间)。

辩护人:粉八是谁?

辩护人:你接杨业勇电话,你说:他们没打到我,把他们放了吧。他们是否把人放了。

裴金德:我不知道。

辩护人:之后你是否回到了现场?

公诉人:反对,重复发问。

辩护人:后来你回到石化大厦没有?

审:这个属于重复性发问。

辩护人:出来之后你接到其他电话没有?

被:没有.

辩护人:睡觉之后你有没有出来过?

裴金德:没有出来过。

辩护人:在笔录里你后说你在码头船上睡觉时接到一个电话,当时你说:这个事情我不知道,至于他们怎么弄的我不知道。“这个事”指的是什么事?

被告: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你有没有说过骑摩托车出去过?

公诉人:反对,诱导性发问。

辩护人:你有没有去过水产头?

审:被告人,这个问题你可以回答吗?

被告人:这个问题以前我已经回答过了。

杨金柱:我老了,记不得了,当时他是不是回答我记不清楚了,请复述员复述一下。

审:

辩护人:骑的摩托车是什么牌子的?司机是男的还是女的?

被告人:检察官已经问过我了。

辩护人:坐摩托车用了多少钱?

被告人:检察官在提审时说过了。

辩护人:你在哪份笔录里说过?

辩护人:你记得摩托车牌号码?

公诉人:反对,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摩托车车费是整钱还是一块一块的散钱?

公诉人:反对,重复发问。

审:请辩护人问新的问题。

辩护人:当时摩托车停在哪里?那里光线怎样?

被告人:门口,……,不记得了。

辩护人:走到大门口后,你看到了什么?

被告人:已经问过了,不记得了。

审:属于重复性发问。

辩护人:2009年11月21日、22日笔录时真实的吗?

辩护人:你当时身上是否带有刀子之类的什么东西?

公诉人:反对,诱导性发问。

辩护人:请求法警出示笔录给裴金德看。

审:指挥法警是合议庭的权利,辩护人无权指挥。

审:请辩护人有针对性的发问。

辩护人:现在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你说在八月份在北海  市场以3.5元买的?

辩护人:在笔录里面你说,你砍了两刀,是事实吗?

裴金德:不是。

辩护人:不是事实,那为什么说呢?

裴金德:因为我害怕。

辩护人:那你害怕什么?

被告人:当时我心里害怕,乱说的。

辩护人:那你有没有这把刀?这个是不是乱说?

辩护人:被害人翻滚,呼叫挣扎,喊救命的声音有多大?多久?

公诉人:反对,诱导性发问。

审:该问题并非笔录中的内容,请辩护人继续发问。

被告人:当时我是乱说的,不记得了。

辩护人:翻来翻去怎样?

被告人:这份笔录是假的,我乱说的。在水产码头说的是假的。有部分是假的。

公诉人:反对。

辩护人:你说这份笔录水产码头说的是假的,那哪一份是真的呢?打死被害人是真的吗?

被告人:只有我拿刀去捅是假的,打死人是真的。

辩护人:你是怎么打的?你说清楚。

被告人:在我的最后一份笔录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辩护人:那个滚来滚去的恶人穿什么衣服?

被告人:我记得已经说了。

辩护人:当时你看到地上有什么东西没有?那个人穿鞋子吗?穿什么牌子的鞋子?

被告人:没注意,当时我喝醉了。

辩护人:笔录里面你提到了几个人,是哪几个人?

审:辩护人只需就疑点进行发问。

辩护人:你当时是几个人打的啊?

被告人:我以前有些是乱说的。

辩护人:那我先问检察院的最后一份笔录。2011年8月30日,这份笔录时最后一份吗?

公诉人:8月30日的笔录是综合讯问,后面还有一份,9月16日还有一份。

审:请直接说出是哪一份,被告人请核对,………………,(到了11点35分)。

审:请辩护人核对。

 辩护人:第三次问话笔录内容是真实的吗?

公诉人:反对,问题不清楚,反问方式不当。

审:裴金德从09年到11年有九份笔录之多,请辩护人发问的问题更清晰、更具体一些。

辩护人:2009年11月22日讲凌晨两点半到三点左右在三中路口打架,在水产码头打死人的供述是否是事实?

辩护人:2011年5月24日海城分局对你的讯问,从三中路到水产码头打人的是不是事实?

辩护人:2011年5月的四份笔录是否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

公诉人:反对,反对理由如上。

辩护人:(杨金柱)……

审:是否还有新的问题要问?

辩护人:2009年11月14日案发后,你第一次接到你妻子的电话是在什么时候?

被告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王兴:我现在问你几个问题?你说以前的供述与今天的供述不一致的地方,以今天的供述为准。你现在的供述是你真实意思表示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今早你说你因为害怕就乱说,是什么原因让你害怕?

被告人:是发生这个事情了之后害怕的。

辩护人:11月14日你是什么时候起床的?白天你在做什么呢?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11日凌晨你开房了之后是什么时间?你是与宋启玲住一起吗?

被告人:不记得了。

公诉人:反对,与本案无关。

辩护人:事发后什么时候回到你老家的?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在哪里坐车回家?

被:不记得了。

辩护人:在哪坐车回家的?具体什么地点?

被告人:忘记了,坐班车的。

辩护人:你老婆电话是多少?

公诉人:反对,提问的问题已经超出了被告人认知范围了。

辩护人:你在接了杨业勇的电话后,手机还有电吗?

被告人:没有电了。

辩护人:接了电话之后过了前进路口没有?

被告人:……

辩护人:在前进路的时候,灯光怎样的?你看到四个人追一个,当时你距离多远?

被告人:大约7-8米到10米左右。

辩护人:他们追的时候,五个人顺序是怎样的?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当天晚上最后一次见到他们是在什么时候?

被告人:忘记时间了。

辩护人:你看到他们跑过去后,你是怎么过去的?

公诉人:反对,重复问题。

辩护人:你是在开房之后才打电话给杨业勇的吗?

被告:不记得了。

辩护人:追过去后多长时间你才跟他们会合在一起?

被告人:我没注意时间。

公诉人:反对。

审:……

辩护人:你从进水产码头到出来用了多长的时间?

被告:不记得了。

辩护人:从出水产码头到宾馆用了多长时间?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在宾馆到找到宋启玲大概用了多长时间?

辩护人:进了房间就直接用宋启玲的手机打电话吗?

被告人:是的。

辩护人:宋与杨是什么关系?

被告人:是朋友关系。

辩护人:宋启玲有无阿四电话?

被告:不知道。

辩护人杨学林:你说你在水产码头喝酒醉了,你到底喝了多少就。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当晚喝了什么酒?

被告人:在船上喝了白酒,喝了一些啤酒。

辩护人:平时你能喝多少酒?

被告:比平时喝的多。

辩护人:你平时喝醉酒是什么样子的?喝醉了是否还记得事情?

被告人:有些记得,有些不记得了。

辩护人:今早你说害怕,你是什么时候开始害怕的?

被告人:发生这个事情之后就害怕了。

辩护人:你向公安机关供述用刀子的这个事情,有没有同其他被告人商量?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什么时候又开始不害怕了?

辩护人:你改变口供说不用刀子,改用拳打脚踢的时候,还害怕吗?

被告人:不害怕了。

辩护人:根据你的认知,用到捅,与用拳打脚踢打死人,哪个更严重?

被告人:我已经向检查机关说过,那个是真实的。

辩护人:你有没有跟其他人商量说把口供变换成用拳打脚踢呢?

公诉人:反对。

被告人:当时是乱说的。

审:覃永沛,你还有什么问题?

覃:你在供述里说,当粉八打电话给你时,你说你在船上睡觉,还说不关你的事情,当时你害怕吗?

辩护人:你在11月14日起床到船上做工是什么时候?

被告人:我从早上一直干到下午。

辩护人:你那是害怕吗?

被告人:害怕.

辩护人:那你怎么还有心情做工呢?

被告人:因为都是一直这样做工的。

辩护人:为什么在水产码头不跟其他人一起走?

被告人:我自己去找宋启玲。

辩护人:在当晚打死人的情况下,你还想着跟宋启玲会合,是吗?当晚睡觉,你睡着了吗?

被告人:睡不着。

辩护人:是不是一直睡不着?

被告人:迷迷糊糊。

辩护人:做工时感觉怎样?

被告人:……。

辩护人:2009年11月23日签的居留证是属实的吗?

被告人:属实。

辩护人:从你被抓后到公安机关送达居留证大概间隔多长时间?

被告人:不记得了。

辩护人:以前笔录与这一次笔录不一致的地方,以这一次为准,你是怎样考虑要以这一次为准的?

辩护人:从你离开水产码头,到明都九点,你打过几次电话?

公诉人:反对,应该……

被告:没有打电话。

辩护人:你明确一下,水产码头到底是有没有灯光?还是灯光太暗。

被告人:水产码头没有灯光,是船上灯照过来的。

辩护人:船上有人跟你们一起打架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那船上怎么会议论当晚的事情呢?

被告人:他们是听ok3说的。

辩护人:船上的人是怎么知道打架的事情的?

5月24日笔录里,翻供的原因是什么?是他们把你当……,还是律师教你的?

被告人:我没有叫他们抓人,打人。

辩护人:律师有没有教你翻供?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是怎么知道其他人翻供的?

被告人:因为是第一份起诉…………???

辩护人:为什么多次询问你,你都是说“以今天的为准”?

八个:以前我害怕乱说的。

辩护人:供述多次反反复复,原因是什么?

公诉人:反对,问题不清。

被告:不记得了。

公诉人:反对、、

辩护人:裴金德在开庭笔录里面说,当时公安机关刑讯逼供………………

被告:不记得了。

庭审笔录第五页第十行??

 

辩护人李金星:2010年9月26日,上午的开庭,你是否对法庭撒谎?

被告人:有。

辩护人:你为什么对法庭撒谎?

被告人:因为我那时候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有四到五次是被逼供的,是吗?

被告人:

 

辩护人:你在笔录当中说,当晚打摩托车去的,你自爱笔录中描述了这个摩托车的型号,你是怎么判断这个车得型号的?如何判断那个车是125的?

被告人:那种车看起来就像125的。

辩护人:你第一眼看到摩托车时候,你在哪个位置。

被告:路边。

辩护人:你从水产码头出来,摩托车是从哪个方向过来的?我走过去水产码头宵夜摊那里,我不知道谁什么路,有人在宵夜摊吃饭,我不记得有多少人。

辩护人:裴日红给你打电话,是跟你商量还是指使你去水产码头?

公诉人:反对。

辩护人:你为什么要同意裴日红的意见,去水产码头?

被告人:当时他说去水产码头,我说,嗯

辩护人;你能看到出租车里面坐了几个人吗?

被告人:当时我没有。

辩护人:黄子富说人已经死了,当时他是大声说的还是小声说的。

被告人:大声说的。

辩护人:隐约是什么意思?

辩护人:案发后你的鞋子去了那里了?

被告人:鞋子还在脚上。

辩护人:鞋子上面有油漆吗?

被告人:没有注意看。

周泽:涂改过的笔录,请出示笔录原件查阅。你是怎样看到一个穿风衣的人里面是穿短袖的呢?

被告人:当时我乱说。

辩护人:死者不敢高声呼救,是否是受到你们得胁迫了。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反对,超出了当事人的感知。

辩护人:2009年11月22日凌晨讯问你的时候,是否有一个讯问人员离开过一会?

2011年5月22日在联合讯问中,北海中院法官、检察官都做了些什么?

被告:不清楚。

辩护人:谈话室和讯问室,你在接受讯问时有无区别。

被告人:有,谈话室是管教教育我的地方。

杨金柱:你是什么时候接到2009年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的?什么时候签字了?

被告:不记得了。

辩护人:被告人早于被害人家属受到鉴定结论通知书,关于程序问题???

辩护人:你到2010年1月28日才签字,你签字时间还记得清楚吗?

被告人:不记得了。对这个日期无疑议。

辩护人:出了这个事情,公安机关对你讯问时你感到害怕吗?

审:他的心态不属于问话的内容。

辩护人:8月30日北海检察院问你话时你还害怕吗?

王兴:你跟裴贵熟吗?裴日红呢?黄子富呢?

被告人:熟啊,同村的。我知道包五以前是坐船的。

王兴:你第一眼看到五个人时候,你在哪里?

被告人:我在他后面。

辩护人:你怎么知道这五个人是谁?

被告人:我当时在路口就看到,我上去就知道了。

 

辩护人:你一共跟阿四打过几次电话?

被告人:不记得了,我记得阿四。

辩护人:刚才你说谈话室是管教对你谈话的地方,韦超强陈振兵对你讯问时,你怎么知道他们是管教还是侦查人员?

被告人:不知道。

辩护人:他们是否告诉你他们是侦查人员还是管教?

被告人:没有。

 

2011年10月25

(公诉人到九点40分才姗姗来迟,而昨天法官说今天九点半开庭的。让法官在威严的庙堂上足足等了三十多分钟。)

审:传各个被告人。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质?辩护人呢?

公诉人:要。

辩护人:要,需要一些时间去准备。

审:休庭20分钟,由辩护人书写对质问题并提交法庭。

(我数了旁听人员,31个,里面还有很多公检法,真正的群众有几个呢?)

审:现在法庭宣读检察院需要对质的问题:

1、前进路有几个人抓被害人?

2、

3、

4、哪几个人参与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

5、参与抛尸入海有几个人?

6、被害人的东西怎么处理?

7、移动厅放人后,有关人员的去向?

8、

9、案发后具体哪一天离开北海?

王兴对质的问题:

1、裴日红是否参与乘坐出租车抓被害人到码头?

2、案发当晚,裴日红、金德是否在出租车旁有交谈?

3、裴日红是否参与水产码头打人?

石维道因其问题与公诉人、辩护人问题重复,是否单独进行对质?

石维道:不了。

李金星:1、案发当晚,去吃宵夜的过程中,是否见到裴金德?

2、前进路打架,是否见到裴金德?

曾维昶:

1、是否参与水产码头?

2

3

4、因涉及到供述内容,不能再供述内容出示前展示。

覃永沛对质问题:

1、裴贵是否参与码头打架?

2、案发后有关人员去向?

审:请发放的材料全部收归法庭。传各个被告人到庭(裴金德手抚肚皮)走出。

审;对质的问题,由法庭进行发问,双方是否同意?

公诉人:同意

辩护人:同意。

审:前进路有几个人抓被害人?

裴金德:包五、黄子富、杨炳祺。

裴贵:不是。

裴日红:不是。

黄子富:不是。

杨炳祺:不是。

2、被害人是被谁带到水产码头的?是亲自带去的吗?

裴金德:他们说搭出租车去的,包五、裴贵、杨炳祺、包五是裴日红。

杨炳祺等其他被告人:不是

3、由哪个人参与水产码头殴打被害人?

裴金德:包五、黄子富、裴贵、炳棋,还有我。

其他:不是。

4、哪个人参与抛尸?

裴金德:包五、黄子富、裴贵、炳棋,还有我。

其他:不是。

5、被害人东西怎么处理?

裴金德::我不知道,听他们说丢进海里了。

其他:不是。

6、移动大厅放人后,有关人员去向?

裴贵:我和杨炳祺、劳次坐出租车走了。

7、涉案人员什么时候离开北海的?

裴贵:14日晚上,炳棋:是,裴日红:是,黄子富:是

8、前进路是否有人殴打被害人?

裴贵:几个人。

裴日红:不是。

 

王兴对质问题:

1、裴日红是否参与乘坐出租车抓被害人到码头?

裴日红:没有坐过出租车,凌晨时也没有坐过出租车。

裴贵:是

2、案发当晚,裴日红、金德是否在出租车旁有交谈?

裴日红:没有。金德:不是。

3、裴日红是否参与水产码头打人?

裴日红:没有参与。金德:不属实。

裴贵:是。杨炳祺:是,黄子富:是的。

覃永沛问题:裴贵是否参与水产码头打架?

裴贵:不参与。金德:不是事实。

其他:是事实。

问:黄子富是否参与水产码头打架?

黄子富:没有参加。金德:不是事实。

李金星:炳棋在出租车旁是否碰到裴金德?

炳棋:没有碰到。金德:不属实。

(合议庭休庭后,受害人两个女性家属大喊,要求裴日红负责。法警无动于衷,后来庭长责令法警抓那两个人回来,法警还是没执行,气得审判长大喊:法警为什么不执行命令?法警这才将其中一个女的抓回来,后庭长对其进行训诫,要求那人读出旁听证上的庭审须知,训诫过后希望不要再出现类似情况,听到没有。被抓的人说:听到了。

合议庭训示:被害人已经悲惨的离开这个世界,如果其在天有灵,他会来到这个法庭,法庭将会查清事实,公正的审判。

王兴:法庭延期审理、检察院变更起诉、追加起诉等到,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是否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审:2010年8月,经区高院批准,延期审理一个月,2010年12月15日,北海市检察院根据高检规则第156条建议延期审理,本院与2010年12月15日延期审理一个月。2011年1月23日,北海市检察院建议恢复庭审,同日,本院根据168条第三款,重新计算审限。经区高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2011年5月22日,北海市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坐车延期审理一个月的决定;2011年6月20日北海市检察院提请恢复庭审,同日本院恢复庭审并重新计算庭审期限;2011年6月25日,配体会经本院立案审理,2011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并案审理。

起诉书的注销、变更,由公诉人做出说明。

公诉人周忠霞:2011年7月13日……

2011年9月2日,变更起诉决定书,法律依据?

辩护人:涉及到合法性问题。

审:刑事诉讼规则351、352、353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178条也有规定。请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第一组证据。

辩护人:最好一证一质。

公诉人:1、黄祖松证人证言

2、接受案件登记表

3、黄祖润证人证言,其发现尸体(是否第一个发现)

……

6、立案决定书(死因并未查清的情况下给予刑事立案,是不合适的)

辩护人:……,路线水产码头,不排除被害人自己返回船上的可能性。

公诉人:1、西街派出所,唾液提取。

2、法医师,生物物证的提取,3、失踪,19日发现尸体,DNA亲子鉴定

王兴:见证人张唯俊(职业见证人???)是否与公安机关存在利害关系?有必要核实其身份,必要时要求其出庭作证。

周泽:杨炳棋并未签字。

曾维昶:该证据与黄子富无关。

公诉人:……孟德尔遗传规定……,见证人,没有相关依据,其不存在相关利害关系,如有必要,可以要求其出庭。

公诉人:第三组证据:1、抓获经过,公安局补充说明(新)11月22日凌晨……

2  、投案自首,裴金德在傍晚在其家中被抓获,劝其投案自首,裴金德返回家中被抓获。杨子玉证人证言。

3、深圳市宝安区公安分局,5月17日将裴日红抓获。

4、抓获经过。

5、户籍证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裴日红:抓获时间是17日早上抓我,2009年11月21日抓获经过。被抓当天就被提审了一次,8点半提审。

金德:没有。

王兴:请出示证据予以核对。

(补充材料)

公诉人:依据不用了原来提供的抓获经过,2011年6月11日,对抓获地点进行更正,2009年11月21日补充说明。

辩护人:要求核对原件。

周泽:三份证据显示公安机关非法办案,出具伪证的事实,证据不真实,应予以排除。并且,开庭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是非法的。

曾:对真实,合法关联性均有异议,都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并不客观、真实地记录抓获经过。

覃:没有。

杨金柱:20月20日开庭,21日出具证据,建议今后不要再有类似行为。

王兴:证据目录以外的,不应再有证据效力,公诉人是严重不尊重法庭严肃性,用讯问时间代表抓获时间,只能证明是非法的。新出现的证明,羁押时间超出法定时间,相应取得的口供不具有合法性。

石维道: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瑕疵证据,可以补充说明。

被告人:有异议,他们故意作假,在村里抓我和在钦州港抓我,难道没有区别得来吗?时间、地点都是错的。

审:请公诉人出示第二组证据原件。请公诉人出示关于被告人抓获经过及投案自首的材料。

石维道:没有异议。

王兴:证据有作家嫌疑,该证据不具真实性。2011年10月11日提供的证据也是开庭之后提供的,不具有合法性。

周泽:同意王兴意见,开庭审理期间,公诉人公诉人向法庭提交证据无合法依据。

曾:不能客观描述被告人被抓获的客观真实性。

审:杨子玉(补充侦查笔录)请公诉人出示原件。

王兴:证人需要出庭接受询问。

审:因证人已经旁听本案审理,不具备证人资格。

辩护人:因证人没有资格出庭作证,有作家嫌疑,无法核实证人证言真实性,还有,24秒电话通话是根本无法说清本案要求其投案自首的事情的,不具真实性。

城北派出所和深圳两个抓获经过自相矛盾,城北出具的不具真实性。城北人员并不参与抓获,其无权出具抓获经过。

王兴:所有被告人的抓获经过都出现问题,这个不是一般的过错。

审:公诉人是否予以说明。

公诉人:公安机关办案出现诸多不规范,瑕疵证据如果予以合理说明,是合适的。辩护人不应该苛求公诉人,不应对本案无关的问题进行纠缠。

公诉人:现在出示第四组证据。7、现场勘查笔录……,8、制作辨认笔录并同步录像:辨认现场笔录,2011年8月23日辨认现场录像、笔录,被告人是在自愿自觉情形下做出。(撇开公安机关侦查程序直接由检察院侦查???)

审:请法警协助出示原件。

裴贵:第一现场、第二现场。

辩护人:无关联性,无证据显示其时第二作案现场,该水产码头无证据显示其跟本案有关联性。

 

2011年10月26日。

庭前:杨金柱到公诉人席前跟公诉人讨论问题,周泽律师对着话筒说:请辩护人杨金柱马上坐到公诉人席位上去。哈哈哈,全场一片笑声。此前裴金德辩护人已经多次帮助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律师团义愤填膺,强烈要求石维道如果再次有违辩护人职责的行为,将要求其坐到公诉人席位上去。律师团与合议庭开玩笑,说法庭应提供翻译对公诉人播放录像进行解说。当庭播放裴金德辨认现场录像,说土话,律师听不清,旁听律师也都听不懂。

审:法警请开灯。(法庭太黑暗???)

接着播放裴贵现场辨认录像,好像讲的是白话,似懂非懂。

停电………………,法庭漆黑一片。

经过十多分钟,有电了。杨炳祺辨认现场笔录,时间,2011年8月20日,黄子富辨认现场,时间,2011年8月20日

审:裴金德,对现场指认笔录及录像有意见吗?

金德:没有.

裴日红:对裴金德指认现场笔录和录像有意见,那是假的。

黄子富:那是假的,不属实。

炳棋:他说假话。

裴贵:录像说的都是编造的。

审:对裴日红你的指认现笔录有什么意见?

裴日红:有,大部分说的都是假的,三中路上的事情是真的,水产码头说的都是假的。

金德:没有。

黄子富:笔录指控我在场不属实。

裴贵:录像后面是编造的。

黄子富:录像只拍车头,没有拍到我影像,笔录和录像不属实。

裴金德:我没有说过用手探过死者鼻孔。

被告人:根本不存在现场,他说的是假的。后面的那一部分是假的。

炳棋:我是被他们命令去指认现场的。

金德:他说我探死者鼻孔,是假的。后面的事情都是假的。,后面那一部分不属实,说的是假话。

裴贵:是我自己编造的。

炳棋:指认后面都是不属实的。

裴日红:第二现场都是假的。

审:辩护人是否有意见要发表。

王兴:录像、笔录有粘贴、剪切,内容虚假,见证人都是陈广瑞,交叉进行的指认见证人均为同一个人,明显造假。

2011年8月23日,四份辨认笔录来源无法律依据,审判阶段并没有补充侦查,三人已在……,是虚假的,炳棋裴贵说事接到提示。有剪切镜头,有诱供,车里头不能排除刑讯逼供。2011年5月11日,不具有合法性,通过非法证据排除,已经能够予以排除,笔录有涂改痕迹,制作时间已经无法查清。

被害人逃跑录像中,裴金德与裴日红说法相互矛盾。

周泽:1、11月22日虚假编造,不存在裴金德一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所以是虚假的。

2、2011年5月22日笔录,该笔录时打印好的,中间留下一些空格,添加上去的,是虚假的。

4、裴贵笔录,把知道内容强加给被告人,是虚假的,不具真实性。

录像也是根据办案人员指定,去指认的。

5写好笔录再添加内容,是不合法的。

6、2011年8月笔录与09年指认内容不一致的,不具有真实性。裴金德指认内容和其他被告人指认内容是相互矛盾的。

7、其他被告人2011年8月指认内容是根据办案人员提示后去指认的,不具真实性。

曾:其他辩护人是针对其他被告人的,我要为我的当事人负责。审判阶段,公安机关无权提讯被告人,被告人已经处于法院管控中。2、公安人员诱导提示威胁行的指示,水产码头那里,都有相关人员提前走到所谓抛尸地点进行提示。黄子富辨认属于再次辨认,违反了辨认人不得看到辨认对象的规定,是非法的。

公诉人:1、本案水产码头并非公安人员掌握其作案地点的情况,不存在暗示,公安机关并未掌握……。2、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行为,只排除裴金德的两份笔录,现场来源于被告人的公司,今天播放的录像不存在刑讯逼供。3、裴金德描述他和其他人在前进路殴打别害人,存在不当行为,他并没有参与殴打(那为什么要去那里指认)

4、当天分三组人分别……提请法庭注意,当时见证人就在水产码头,没签字不代表他不在现场。

5、多次辨认,已经庭审……,金德、裴日红对水产码头有人说,其他人能够准确指出录像,可以说是真实的。

不存在编造情形存在。

第一次应该是真实有效的。(其他就不真实了吗)公诉人提示:1、提示是,指认地点是不一致的,也证实了公安机关并无暗示行为,被告人对第二现场辨认和供述基本一致。,请合议庭注意。

公诉人:因鉴定人未能到庭,尸体检验鉴定将在下午提供。

1、现场抛尸地点……距离550米。

2、气象局:连续三天风向,按照风向有漂移可能性。

3、漂浮材料说明,潮流漂流有条件漂浮。

审: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金德:没有

裴日红:没有。

黄子富:不知道。

审: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护人:1、没有能力查明那就是抛尸地点;2、录像不一致,控方证据出现明显矛盾。3、气象证明……4、漂移情况,其无资格出具漂移情况说明。

3、海洋预报中心对洋流可能预报,但其对漂移物无权进行预测和判断,漂流物流向受其本身质量性状等影响。3、现场有很多渔船,漂浮物能否正常漂流。并且,渔船可能已经对漂流物摩擦、撞击。

覃:只是盖公章,并没有当事人签字,不具合法性。

周泽:该证据跟我的当事人并无关联性,不能证实本案事实。

李金星:“可能”的意思就是,可能这样,也可能那样,不具有确定性。

王兴:“东西左右漂移活动,这个是什么活动??

公诉人:单位证言不需要签名,只需要盖章即可。

证明意义并非唯一,具备因果关系的条件的关联性。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打捞笔录……打捞衣服,4800平方米的范围,打捞衣物,录像资料……,第一份尸检,被害人身上有衣服的,他哪来这么多份衣服?

被告人裴贵是如何供述的?2011乃8月18日,补充材料卷,抛到哪里不清楚。2011年8月,补充材料卷……。

情况说明:用手扒开淤泥,拉出衣服。夹克外衣。……浸泡时间无法鉴定。

 

下午三点复庭:

审: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传鉴定人韦义辉到庭,韦义辉,49岁,北海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

审:请鉴定人在保证书上签字,执行员。北2009140号,结论:因中度颅脑损伤死亡。……2009年11月23日作出北公检2011第044号补充鉴定结论,腰,钝性暴力损伤,补充材料卷。

审:公诉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鉴定人发问?

公诉人:有,你是否跟本案原被告有利害关系?推定意见书,死亡时间推断书。当时为什么不把胃排空及十二指肠排空作为判断死亡时间的依据。

周泽:鉴定人不能来法庭来读书。

宣读死亡时间推定意见书:推断:投入海时间、尸体腐败程度

1、根据气温,2009年11月14汝,气温急剧下降,19日,死后三天付出海面,高度腐败。2、鼻子出血,生前出血还是死后出血,判断为死前出血。

补充:上衣、裤子有红色油漆,与涂有红色油漆的船底相互摩擦,故衣服上油漆为死后粘上去的。

审:被告人裴金德,有何意见?

裴金德:没有。

其他:我不清楚。

审:辩护人有何意见?

王兴:你做法医几年了?法医鉴定的目的和价值是什么?

鉴定人:

王兴:油漆是船染上的?是可以染上的,为什么没有在鉴定结论里面写上。推断油漆是法医鉴定内容吗?

鉴定人:不是,常规检验未见损伤。

审:尸表检验

辩护人:结合案情分析,是结合什么案情?当时是什么样的案情?

鉴定人:发现现场勘查的情况。

辩护人:死者系中度颅脑损伤能得出唯一结论是他杀吗?结合头部、综合判断……。

辩护人:有没有可能是自己死了之后,别人丢进去了呢?

鉴定人:这个不是我鉴定的内容。

辩护人:

鉴定人:损伤部位,……6这个问题…………

辩护人:您做鉴定是否需要对致害工具做出推断?

鉴定人:第三部分分析……

辩护人:这个作用力是什么工具造成的?

鉴定人:受到外力比较……,才能造成颅骨骨折

辩护人:是钝器还是锐器?

鉴定人: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辩护人:受力点2个?枕部也可能是受力点吗?

鉴定人:

辩护人:哪个受力点会引起头骨骨折?

辩护人:受到什么工具才能造成这样的损伤?拳打脚踢能导致颅脑损伤吗?

鉴定人:有可能。

辩护人:必要时可以做毒物鉴定?

辩护人:第一次鉴定为什么没有判断死亡时间?

鉴定人:目前对死亡时间还不能准确确定死亡时间,对死亡时间只能推断。

辩护人:颅骨骨折会产生迅速死亡吗?

鉴定人:因为受损人体质等因素影响,及颅下出血等…………

辩护人:你对时间有没有相应概念?

鉴定人:

辩护人:根据胃容物推断死亡时间是根据什么原则?

鉴定人:根据案发当时气温,时间、海水温度等等。

辩护人:你是用哪种方法推断时间的?

鉴定人:没有。

辩护人:一般是死后三天浮出水面?根据法医学推断的一般规律?尸体浮出海面跟水深浅是否有关系?水产码头是什么情形?暴露在空气中2到三天??

鉴定人:……

辩护人:也是一般规律么?为什么是11月14日?

鉴定人:根据尸体腐败程度,可以往前推。

辩护人:为什么不从15日开始呢?16号也是可以的啊?

辩护人:办案机关按照需要去鉴定的?你是根据什么样的需要去鉴定的?

鉴定人:我们是按照办案机关的需要。

辩护人:那为什么不在2009年需要,而在2011年需要呢?

鉴定人:

辩护人:正常人胃排空需要多长的时间?十二指肠排空需要多长时间?

鉴定人:根据医学,3到4小时胃排空。

辩护人:十二指肠排空和胃排空是同时发生的吗?

鉴定人:……

辩护人:腐败气体能否导致胃排空?

鉴定人:气体只是其中一个原因。

辩护人:为审案需要,经过局领导要求重新鉴定?什么样的审案需要呢?

鉴定人:鉴定要求里已经写得很清楚。

辩护人:提出明确要求的鉴定你以前做过吗?

鉴定人:这个不是我所回答的问题。

辩护人覃:受到外力,自己摔倒有无可能导致颅骨骨折?作为一个法医,难道你不知道自己摔倒也会造成颅脑损伤吗?

鉴定人:本地区,2到3天,潭水,海水,有区别的。

审:淡水和海水的区别?

鉴定人:海水浮出水面较快,淡水浮出水面较慢。

辩护人:颅骨骨折是否会直接死呢?有没有过几天才死的情形?

辩护人周泽:一般做鉴定需要多长时间?

鉴定人:一般是7天。

周泽:尸检鉴定报告19日受理,23日才做出鉴定,原因是什么?

辩护人:到23日之前…………。

鉴定人:鉴定,客观的

周泽:要请省公安厅专家进行鉴定,是否有违独立鉴定?

鉴定人:不违反。

周泽:巨大外力作用,是否可以导致表皮更严重更明显的伤痕?

鉴定人:我刚才已经回答。

周泽:一个人醉酒状态下,后仰摔倒也是有可能导致颅脑骨折的,你在本案中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

鉴定人:都有可能。

周泽:巨大作用力你是怎么解释的?多大的作用力?像这样的作用力是否只有泰森这样的人才能造成?

审:

鉴定人:

周泽:对朱的要请是办案机关邀请还是你们自己邀请的?

审:辩护人,这个问题不是与本案有关的提问内容。

周泽:那个是准确推断的死亡时间吗?

鉴定人:只是推断。

周:十二指肠正常状态下排空需要多长时间?

鉴定人:3到六小时

周泽:头部巨大作用力是否只导致片状擦伤?

鉴定人:可以.

曾:对黄的鉴定过程中,你是否发现膀胱部分已经排空?

鉴定人:没切开膀胱。

曾:他伤和自伤区分的方法和标准时什么?

鉴定人:我只就鉴定内容回答。

曾:属于他杀就是你鉴定的内容。

曾:黄是减速运动伤还是加速运动伤?还是其他运动伤?

鉴定人:我已经回答。

曾:黄受伤是那种类型?

鉴定人:我们是根据客观情况去鉴定的

曾:你是依据什么依据去判断?

鉴定人:…………

王兴:补充鉴定发现皮下出血?而第一次鉴定并无如此内容,为甚?

鉴定人:第一次尸检已经高度腐烂,第一次没发现。

王兴:胸腹部皮捏、皮下未见出血;为什么不涉及皮下检验呢?是否见到有异常?

鉴定人:做了尸表检验,常规检验做三项、颅脑,胸腔、腹腔检验,其他不做检验。

王兴:第一次没见高度腐烂,第二次就是高度腐烂,为什么?

鉴定人:第二次是根据审案的需要。

王兴:根据你的分析,脑伤导致死亡,有没有其他致害可能?是一个伤导致死亡的吗?

鉴定人:是的。

王兴:到底是他伤还是自杀?

鉴定人:他伤。

王兴:……

鉴定人:

王兴:

审:腐败……,大量水性液,是死后吸入的还是?你解释这个是什么东西?

鉴定人:高度腐败后形成的。

审:请辩护人发表辩论意见。

王兴:1、

2、体表检验无异常,第二份鉴定站不住脚。

审:下面就重新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人进行发问:

审:请鉴定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两位同志同时出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横跨左右两则骨符合严重颅脑外伤。2、符合硬质物打压,太阳穴有条状擦伤,不排除硬质物地面或他人反复踩踏形成。

3、不排除徒手打伤。

审:公诉人是否要发问:

公诉人:致命伤是如何形成的?

鉴定人:本案死者应为受到两侧撞击,导致颅骨骨折。

公诉人:着力点应为两侧?左侧应为比较低的位置?

审:裴金德有何意见?

金德:没有。

黄子富:不懂。

其他:不知道。

审:请辩护人发问。

辩护人王兴:法医鉴定通过尸检能否对死亡时间鉴定判断?

鉴定人:这个已经超出了鉴定的范围。

王兴:太阳穴有擦伤,但原鉴定内容并无相关内容,你们怎么解释?

鉴定人:送检材料有鉴定书,有照片,我们是根据这个来做鉴定的。

王兴:是否有更改?第一份说是死后造成,而你们说是死前造成,你们怎么解释?

王兴:太阳穴擦伤是死前还是死后造成的?

鉴定人:判断生前造成的可能性较大。

王兴:皮内有无出血是死后形成的还是死前?

鉴定人:推定。

王兴:是否还有其他可能。这个结论是不确定的。

鉴定人:……

王兴:为什么两侧没受伤?

鉴定人:……

王兴:颅脑骨折一般多长时间死亡

鉴定人:没有临床数据,这个也不属于鉴定范围。

王兴:

审:

王兴:之前的鉴定结论是你做的吗?当时你提出意见没有?

鉴定人:当时我在场,这个关你什么事。

王兴:为什么没有死亡时间的鉴定?

鉴定人:公诉单位没有要求,委托书只要求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周泽:胃内容物排空和十二指肠排空需要多长时间?

鉴定人:&(迂回)

周泽:尸表数条状擦伤,是平行的还是交错的?

鉴定人:我们没有义务…………。

周泽:条状擦伤有无方向性?

鉴定人:可以排除向后仰倒。

周:接触面比较大还是?

鉴定人:

石维道:段字应该写错了吧,请鉴定人核对。

鉴定人:应为短字,鉴定人向法庭道歉。

辩护人:当一个人的脸被垫在地上,被拳打脚踢,皮下有什么样的情况出现?

鉴定人:

周:反复踢踏是否足以导致条状擦伤?

鉴定人:这个不属于鉴定的范围。

审:是否还有其他问题“

辩护人:你为什么不推断是硬质墙面呢?

鉴定人:我们说是“不排除“

王兴:请法庭也注意“不排除“。

审:请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王兴:1、第一份是相对可信的;2、当时已经表明胸腹部都完好无损。3、死亡性质,没有其他论证就得出他杀的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体表检验无其他损伤,排除了拳打脚踢的可能,普通人正常拳打脚踢是不肯能出现颅脑损伤的。5、先入为主的确定死亡时间。6、可能与船摩擦,也可能但是现场还有油漆,但办案机关并没有深入调查油漆的现场来源。7、该鉴定与裴日红无关联性。

对第二份材料:1、补充鉴定是为了配合办案机关的需要,不具客观性2、其他部位未见其他损伤。

第三份:死亡时间与最后一次就餐时间距离是4到6小时。2、高度腐败是长时间保存不当造成的,不应该……;3、不能推断出腐败气体造成胃、十二指肠排空。

关于死亡时间推断:1、所谓审案需要,是为了跟被告人的口供吻合,是不合法的2、不是有证明力,根据法医学常识,腐败气体不可能造成胃、十二指肠排空。4、对于膀胱直肠为什么不进行鉴定?是否已经排空?已经无法查清。

三、推断死亡时间方法不科学不准确它无法解释推断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引用的气象资料是从14日开始的,因为他已经先入为主的认为死亡时间就是14日。

四、1、第三份重新鉴定无法律依据,2、朱少建曾参与第二份鉴定,其不发表意见是不合理的,其已经对原来的结论有先入为主的认识。3、不排除死亡原因还有其他可能性,不能将死亡原因与他杀对上号。

覃永沛:1、对第一份鉴定结论真实合法性都有异议,对死者受到什么外力,也没有进行推断。2、对最后一份,真实合法性都有异议,既然重新鉴定结论,就应重新来过一次鉴定。

周泽:1、真实性,但其合理性有异议,存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做出的鉴定,第二、第三都是在审案需要才予以鉴定的,是有配合办案需要做出的,其不具有客观性。3、无关联性,鉴定人并未对辩护人进行回应或者解释。并且,油腻食品推迟1-2个小时,所以并非鉴定结论与其他被告关联性。

 

2011年10月27,庭审第15天。

昨天,辩护人问鉴定人,自杀、他杀、和不小心后仰摔倒死亡区分的标准是什么,鉴定人回答不出来。辩护人接着问,那你为什么在鉴定结论里写上属他杀这样的结论,鉴定人不知所措。审判长就帮其解围,要求辩护人问下一个问题。

审: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现出示5.1组证据,鉴定结论告知书,照片。

审:各个被告,有什么意见?

金德:没有

裴日红:三中路口的事情我认可。

裴贵:给我看了。

……

审:告知即可,签字与否只是程序的问题。

王兴:有问题,应该问起是否签字,是否告知其有重新鉴定的权利。裴日红拒绝在两份鉴定结论通知书上签字,并非严谨的鉴定结论。

公诉人:是否签字只是程序性问题,显然,被告人已经清楚这些鉴定结论。

公诉人:第七部分打捞外衣的情况说明。

(法庭开始播放2011年八月打捞衣服的录像,关灯后法庭一篇漆黑。潜水员打捞上来很多衣服,补充7、8号外衣实物。

显示出的衣服很新,很好,啥牌子的啊?金属装饰还闪闪发光,难道???)

第七组第一部分已经出示。

审:各个被告人有何意见?

黄子富:我之前对衣服的供述不属实。

炳棋:本来就不存在这些事实,我认为他们是伪造的。

裴贵:录像,供述均不属实。

曾维昶:1供述是非法的虚假的,理由是本案于2010年9月开庭,法律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庭审阶段有取证权。

2 后对黄子富羁押权只属于法院。3、黄子富的供述是刑讯逼供后做出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4、打捞录像、打捞行为是i在庭审过程中进行的,是非法的。5、该组证据与黄子富无关。

周泽:1、供述是公安机关威胁恐吓下由检察人员做出的笔录,与本案无关联性。2、义务不排除他人掉入海里和有人故意防盗海里。义务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完全有可能是其他人特意安排的。

3、拉链、衣物,不能证明是被告扔下海。4,不具关联性,不具合法性。

王兴:1、打捞衣物就是无中生有,如果被告人扔两块金砖,是否你们也去打捞。

审:(制止)

王兴:衣物出现类似,是完全有肯能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对衣物有详细的描述,所有描述都是在衣服打捞上来后才做出的。2、不能排除它不是受害人衣物。

公诉人:1、关于程序非法,之前已经释明法律依据2、黄子富供述是检察人员时隔两年后才做的,乱说之后还能打捞衣服上来,难道这不印证衣服来源的合法性吗?

2、关联性、证明力的问题,这件衣服内衬完好,其他人根本就不能丢弃这么完好的衣服。

周泽:对方说凉席,我们只能说一次,抗议。这是不公平的,

公诉人:建议取消辩护人发言。

审:程序由法庭进行控制。

公诉人:黄祖溢证言、笔录、照片,当晚被害人借了一件衣服,黑色外套,(哦,这件衣服原来是这样子来的),

辩护人:要求一证一质。

审:符合法律要求。

公诉人:播放辨认录像。

审:被告人发表意见:

裴日红:录像时家的,很多专卖店都有卖。

黄子富:假的,

炳棋:浸泡这么久,还这么新,不肯能。

裴贵:他拍的录像跟我牌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事先公安人员安排好的。

王兴:被告人无义务对证据存在的问题提供证据。宣读的证言是2011年9月份的笔录,证人描述是8月19日,8月26日,……,神奇的说出了详细的描述,惊人的相似。质证证人证言不符合平常人作证常理。

周泽:辨认活动是在供述不真实的情况下做出的,黄子富还说,当时公安机关事先拿手机把衣服拍照,然后拿给我看,看了之后才去辨认的。

公诉人:法庭应综合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侦查实验,给证人试穿衣服。(把证人当被害人了,越来越是滑稽了,大幕高潮没到啊)

审:各个被告的意见如何?

裴日红:看的衣服跟我所看到的不一样。

黄子富: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

炳棋:

裴贵:他穿合身,不代表着衣服是他的。

周泽:衣服是种类物,该衣服并不一定就是打捞上来的衣服,即使证人合身,也并不一定时受害人的,因为,证人不是受害人。

曾:该证据无合法性。

王兴:1、在没有消毒的情况下,给证人进行侦查实验对证人危害严重。2、浸泡两年多,很可能发生变形及其他化学反应,该实验不具关联性。

公诉人:公诉人没有必要予以证明。

公诉人:证人黄祖逸说,该衣服曾经借个我穿过,我认出那外套。2011年辨认录像。…………

审:被告人的意见:

裴日红:摆明就是说衣服像,虚假的。

黄子富:拍录像不符合事实。

炳棋:只见过一两次,怎么会记得这么清楚?

裴贵:虚假的,摸过之后…………

曾:同意被告人的意见,还有:1、fai证据非法2、与当事人无关。

周泽:1、衣服不存在肩章装饰,2、“很像“并不意味着”就是“3、辨认之前按照办案人员指示去辨认4、形式不合法,黄祖全签字是什么意思,不具合法性。5、2011年9月5日进行的辨认,而8月份已经有人辨认,是否存在相互影响?

6案件发展…………。

王兴:1、对于这件衣服,公诉人机关必须确定该衣服是唯一的,不可更改的;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想回应周泽关于黄祖全的签字问题

辩护人:反对,现在是举证而不是辩论。

公诉人:公诉人要求进行说明。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南海救助队打捞衣物照片。

审:播放裴贵指认衣物录像。裴贵,你有什么意见?

裴贵:有,是被胁迫的。

裴日红:办案人员说话有恐吓语气。

炳棋:都是办案人员指示的。

黄子富:我们根本没拖过衣服,绝对是被胁迫的。

辩护人覃:同意裴贵的意见。

王兴:录像、笔录是不合法的

周泽:录像与笔录都是导演的。

公诉人:黄子富辨认录像

审:各个被告人有何意见?、

黄子富:有,在看守所被提示,在制作笔录时……

金德:没有。

裴日红:有,录像首先用手指只给被告人,然后让被告人确认。

炳棋:我认为是被胁迫的,被指认的。

裴贵:还没有辨认时,办案人员已经把衣服给他看了。

曾:黄子富之前已经通过手机照片看到过衣服。

周泽:1、审判阶段,公安人员无权进行侦查2、指认之前办案人员已经对被告人进行暗示、指示,是非法的。

王兴:黄子富的说法不是假的,说证据是非法的。

审:

公诉人:一并出示辨认衣物照片。

审:出示照片,各个被告有何意见:

公诉人:辩护人使用猜测性语言怀疑证人受到其他人干扰,该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2、黄祖全是未成年人,有监护人签字是依法办案。2、辨认时依法进行,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4、作案现场衣物细节都是根据被告人供述内容,在供述里面才发现的。

公诉人:现在出示第八组证据2011年8月调取,中移动调取案发时间手机通话记录,补充材料卷

王兴:这些电话号码都是谁的?金德13807792990,宋启玲15240779291,盘风和15078914580,吴富13977930372,黄子富1357795237,15278985809,杨业勇13877904320,裴日红13877905106,日亮15078907001,黄换海15078905456.

王兴:辩护人要求全面提交27个电话号码信息,应该公布出来,有可能证实当事人无罪、罪轻等。

审:请公诉人说明

公诉人:我们只调取了以上是个号码:………………,已经在庭前提交法庭。

审:辩护人有职责去查询。

宋启玲通话清单

黄子富:是我无罪的证据。

炳棋:同意黄子富的意见。

曾:真实性无异议,1、通话清单与各个被告无罪供述高度吻合。2、调取程序、时间不合法,侦查机关无权侦查。

周泽:印证法庭上的供述,是真实的,可以证明他们没有犯罪行为。

王兴:同意其他辩护人及其被告人的意见,但是,为什么没有裴日红的电话清单?

 

下午:

审:今天早上,周泽,曾急于发表辩护意见,其精神值得肯定,但辩护人应该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指责法庭,否则合议庭将予以训诫。

公诉人:1、杨业勇电话清单,2009年11月14日2点45分打电话给裴金德

2、裴日红电话清单,3点26分,和黄子富有通话记录。

3、日亮、3点03分,3点11分和黄子富有联系。、

4、黄焕海,2009年11月13日下午之后都不能提供清单

审:各个被告有何意见?

金德:没有。

裴日红:

黄子富:电话联系可以证实我是无罪的。

炳棋:同意黄子富的意见。

裴贵:该证据跟我们说的是一样的

王兴:通话清单跟各个被告人的无罪供述,是相互吻合的。

曾:1、对该证据的调取时间,程序由异议,

公诉人:黄焕海09年11月12日前已经欠费。无法调取清单

被告人:

王兴:公诉人怎么提供说明的?

公诉人:1、2009年11月14日视频资料,细节派出所,监控录像,2009年11月日,朱永权,根据命案调查需要,在硬盘里。……,路面监控录像……,案发是北部湾前进路贵州路视频资料…………,3点03分有一警车路过,3点十五分金德说这个有点像他,但不确定。

3点16分,三名男子经过人行道,裴贵、黄子富,炳棋说是他们三个。

裴日红:被推倒的人是我,我是被杨炳祺推到的,证实之前谁的是真话,黄子富:录像时实际有点不符,三个人中有我。

炳棋:被害人往前进路跑……为什呢…………。

裴贵:三点钟,这个录像证明我没有作案实际,三点多还见到那个死者的大哥。

曾:1、监控录像移交法庭的时间不合法。

2、认可监控录像,公诉人应该提交所有作案地点的录像。

覃:对真实性有异议。

周泽:尽管不完整,但可以充分证明各个被告人当庭供述是属实的,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

王兴:海城分局说之前没有监控录像,现在又提出来,应更早的出现在庭审中,能证实被告人的当庭供述,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

审:由公诉人对第八组证据发表综合意见。:

公诉人:1、后期办案调取该录像不存在违法情况。2、录像与有罪供述的相互一致的。

公诉人:现在出示第九组证据

1、黄祖润证言:先追赶一名男子,后被十几人为准,黄焕海被打倒,其被追赶至移动大厅2、同一船打工的。黄说:看到那男的不顺眼,想打他,当时被打倒在地,看见黄被其他人围住,……拿手机上来还,不要紧有什么事情他负责。

打电话给黄,不见他接,后面打,就见他关机了。

杨业勇换手机。

2011年8月周忠霞卢前做的笔录:黄焕海追裴金德,被围住,还手机,深蓝色、黑色衣服。补充笔录2011年6月11日。证实、辨认笔录。2011年6月11日…………

审:各个被告有何意见?、

金德:后面的事情不清楚。

裴日红:我拿钱给他们开房间,见到一个人,当时他陈述跟现在说法不一样。

黄子富:叫我跟去找人,找人之后交还手机,裴日红找人是碰见我们,大空间网吧…………。

炳棋:当晚我跟他一起,他说大部分是假的,他没有如实陈述当晚情况。

周泽:最好一证一质,建议给当事人查阅证人证言。

裴日红:有一段他没有说。

炳棋:找人时在前进路碰见他,还给他电话号码,当时,他没说过那些话,我们又没抓人,当然就没有什么放人的事情,……

裴贵:他看见我们,还叫住我们,但是他没说。

审:请法警出示陈亿瑞的证言

金德:我只知道我被他们三个人追,后面他们抓人我不知道。

黄子富:找人的事情他没有说。

炳棋:陈一瑞和他09年的证言不相符,上面写的不清楚。刚开始应该记得更清楚,他09你拿的证言更为属实。我们没有吧黄焕海打倒在地。

王兴:1黄第一次没有见到被打的事情,但第二次降到了,所以第一次更为真实。

2、关于衣服的稳定,当时他并没有说这个问题,而现在又说到借衣服的事情,显然,这份笔录也是办案机关指导的结果。

3、2011年陈亿瑞的证言跟第一次也有不属实的地方,也降到了深蓝色休闲风衣,并说是借来的,没有证据证明他知道借风衣的事情。…………

4、即使有该证言,也不能证实各个被告人在水产码头的事情。

覃:笔录不合法。

曾: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其他意见同意周泽。

王兴:2011年证言调查程序不合法,更容易发生误差,黄焕海与裴金德发生过错,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杨业勇并就主动还手机毛病主动帮他们去找黄焕海,公诉人友谊不宣读2009年的笔录,间接真实了黄子富的说法。后面几天还打电话主动问黄祖润黄焕海找到没有,(关切)……

而为什么搭出租车走,因为陈已经找人来打架了。

公诉人:1、规范、准确……,2、证言目的,第一现场冲突时间,地点以及发展的相关脉络……,3、在办案机关任一工作场所,只有不刑讯逼供,都是合法的。4、有罪供述里对于留电话、不敢打电话都有涉及……

补充三点:1、是否知道借衣服的事情……2、11年证言并不矛盾,更为详实,清楚。

3、黄祖润找黄子富他们……4、迷惑黄焕海他妈呢…………、

公诉人:第一现场证人证言91-99页,杨炳就击打其中一名男子,2011年6月陆家新制作。

白衣黄衣服,潘凤和,OK3……

审:各个被告有何意见?

裴日红:他说的很多不是事实,他后面去看到我们打嗯,是不属实的。

黄子富:他经过的地方不属实,描述的人物不属实,站的地方不对。

炳棋:他说全部都得打过,基本上都不属实。

覃:炳就做了多次笔录,但公诉人展示的最后一份笔录,但是最后一份笔录跟其他笔录有很多矛盾,所以最后一份笔录时不真实的。

王兴:建议公诉人阅读速度慢一些。炳就之前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笔录地点不合法,受到了心理强制,不具真实性。

 

2011年10月28

(随着伍雷提前把辩护词公布出来,北海案的案情进一步明朗,我感觉北海律师团所遭受的人身威胁是越来越大,可能来自真凶的,可能来自受害人家属的,也有可能来自当地公检败类的……,有必要时刻警惕,有必要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上帝保佑。)

审:传证人吴富到庭。

审:请执行员把证人带到证人室。将音频视频打开。

审:证人吴富的身份情况:

证人吴富,29岁,职业:打工。跟各个被告是朋友,都是隔壁村得普通朋友。

审:证人应如是作证,如果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楚了没有。

吴富:知道。

审:证人,本听现在调查2009年11月14日凌晨发生的事情,请你如是陈述当晚情况。

证人:包厢喝酒唱歌,两兄弟带着大家去吃宵夜,到洪记旁边,没见裴金德他们,后面我们去找,我和六妹吃宵夜,裴金德已经从三中路走过去了,移动大厅有三个男的走过来,上去问,是不是你们打我朋友的?押过水果摊,矮一点的就说是又怎样,我也上去打了一巴掌,他们几个人把另一个人押上了出租车。…………

公诉人:你有什么绰号吗?粉八是谁?OK3打你电话没有?

吴富:我叫包子,是的,不知道……???

公诉人:前进路口有几个人去?

吴富:::裴琦…………

公诉人:谁对一个人进行殴打?

吴富:我不清楚,我已经说过了。

辩护人:公诉人在导演作证。有三个警察从作证室出来,是在引导作证。

审:请不要扰乱法庭秩序,不要擅自发言,你们可以派一个人去监督陪同证人作证。

公诉人:公诉人也要派一个人过去,我过去。

公诉人:有几个人参与殴打?有谁在殴打?

证人: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之前做了几次证言?

证人:做了,完全吻合。

公诉人:取证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

公诉人:公安机关有没有对你采取强制措施?

证人:不记得了。

公诉人:OK3有没有打过你的电话?

证人:我记不清楚了。

审:各位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金德:有,在前进路我没有跟一个女的说话。

裴日红:他刚才说的都是假的。

辩护人:要求证人辨认被告人.。

审:请不要打断审判程序。

裴日红:三中路口没见过他,他说的都是假的。

黄子富:拦住两个人时候,包子不在场,前进路走的时候,包子过来了,他说看到我们上车不属实。

炳棋:全部有异议,本来我们之间就不认识。只是见过面,他说的都是假话,之前他也是被羁押过的,被扣过的。

裴贵:我不认识他,公安机关拿过他的照片给我看过。

审:证人有问题要发问吗?

裴日红:有,你看到我们打人,你说当时你距离我们多远?吴富:2-3米远。

裴日红:你听到我们说话没有?

吴富: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黄子富:在前进路我都没看到你到那里。你……

吴富:当时我就在那里了,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黄子富:当时你过去叫人说金德被人打,你是和谁说话的?

吴富:记不清楚了。

黄子富:前进路你怎么知道我们的名字的?

吴富:记不清楚了。

炳棋:你和我们一起抓人的目的是什么?

证人:跟本案无关。

炳棋:当天这么黑暗,你怎么记得这么清楚?

吴富:我们一直都在一起。

炳棋:你跟粉八最熟,那你怎么跟我们在一起乐?

吴富:跟本案无关,我不回答、、

裴贵:矮个子男的是谁?

证人:跟本案无关

裴贵:你怎么跟我们跑进里面呢?

证人:刚才已经说过了。

审:辩护人有何问题要问?

辩护人:证人室根据以前的笔录。你知道黄子富花名吗?裴贵呢?

你第一次在公安机关做供述是什么时候的?

你当时具体在哪个位置?是你还是阿……先打电话的?

证人:记不清楚了。

辩护人:六个人前后顺序是怎样的?

证人:这个刚才已经说过了。

王兴:这个你刚才没有说。

沉默…………

王兴:送六妹回家,之后你作做过什么没有?

吴富:记不清楚了。

王兴:你怎么在前进路口打被害人的?

吴富;打了一巴掌。

王兴:劳次在你前面还是后面?

吴富:不记得了。

王兴:你看到裴日红、金德说话时,劳次在哪?

吴富:没有劳次。

……

周泽:在你的证词里,你讲到粉八跟他们,你是不知道…………

吴富:记不清楚了。

周泽:他们在现场怎么相互称呼的?

证人:记不清楚了。

周泽:第一次讯问时什么时候?

吴富:记不清楚了。

徐天明:当晚,你和子富有没有具体交往?

证人:跟本案无关,没有交往。

徐天明:当晚在三中路口现场,有谁能证明你在现场。

吴富:没有。

覃永沛:…………

审:请向证人发问,你说你记不清

 

周泽:……

王兴:你具体……,看见裴日红、金德说话时你在哪?

公诉人:反对,重复问题。

王兴:你知道你涉嫌什么罪名吗?

审:跟本案无关,

周泽:这个问题有可能证实吴富是受胁迫作证的极大可能。

炳棋:我要发问,你知道14日凌晨我们这帮人有多少人吗?

证人:前进路口那个时间…………,有八九个人

炳棋:你算过没有?你以前接触过裴琦吗?你没接触过裴琦你怎么知道他的?

吴富:跟本案无关。刚才已经说过了。

审:问下一个问题、

炳棋:你没有说过。

吴富:我已经说过了。

裴日红:当时你是否知道我们所有人的名字和花名?

证人:记不清楚。

裴贵:当晚我们是称呼名字还是花名的?你怎么知道是谁围住那个高个子的呢?

吴富:记不清楚了。

裴贵:你说你被挤出来,你知道是被谁挤出来的吗?

吴富:记不清楚了。

审: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吴富现场辨认笔录,照片。

2011年8月16日现场辨认笔录。

2011年男月6日现场辨认录像。

审:请出示辨认照片,请法警协助。

审:被告人发表意见。

金德:有,他们打人时我不清楚,我没见过他。

裴日红:在笔录和陈述路线不对称,他说的是假的。

黄子富:他说的是不属实的,拍录像有公安人员跟过去的。

裴日红:录像和陈述有很多不一致的,他没说到他参与,还看到炳就,他看到炳就和日亮说的话太假了。出租车那里,他离我们三四米,录像说他离二三十米还听到我们说话,是假的。

炳棋:他说和我们追过去,然后又停在那里,二三十米怎么会知道是北海的出租车?

裴贵:他说我们打,放、打,追,几百米远,被害人当时已经醉了,不可能跑这么远的。

审:辩护人有何意见?

杨金柱:作证方式存在异议。

审:请就证据发表意见。辩护人对之前的供述可以一并发表意见。

王兴:吴富先前做出的供述是否还作为证据??对吴富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他在背证词,当遇到关键性问题时都说不清楚或者不记得,或者我已经说过了。我非常赞同四位被告之前说过的意见,证人根本分不清四个被告的名字,花名,当时在那里场面是非常混乱的,是不可能分别得出那么清楚的。辩护人之前建议先要求证人当庭辨认,但可惜法庭没有允许。第五次讯问笔录…………,没有提到见到两个女的,他们打电话时…………,杨冰燕潘凤和已经来过了马路。吴富当时不在现场,他是在石化大厦过来的,吴富为什么说记不得,他没有如实向法庭作证。

 

2011年10月28日下午复庭

审: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传证人出庭,要在证实本案起因,四被告和包子参与殴打被害人及按后串供的事实。

辩护人:证人如此作证方式并不能可有效保护个人隐私。

审:对此不再争议,请各派一位代表到证人室。

辩护人:……

公诉人:要求休庭

审:法庭不允许休庭。

公诉人:那公诉人自行退出法庭。

(后公诉人纷纷退出法庭,时间是3点13分。

审:全体人员肃静,不得随意走动。

(我们在见证历史???)

3点16分,第一公诉人在门口喊:审判长,出来。审判长没有出去,保住了中国法院、中国法官的脸面。

公诉人继续在法庭外抗议。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3点26分,公诉人又齐刷刷的回来了,就好像没发生什么事情一样。

法庭继续开庭。合议庭也没有追究公诉人的法律责任,或者,下个裁定,裁定公诉人自动撤诉。

 

审:劳次的身份情况?

劳次:22岁,炮台村人。跟本案被告是同村人,小学同学。

审: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本庭就11月14日凌晨发生的情况予以调查,请你如实做出陈述。

劳次:我用发言陈述。几号不清楚了,我们在KTV过生日,我,裴日红,炳就,裴琦,黄子富,裴贵,还有几个大姐,姐夫,杨业勇、2点半左右,服务员催我们下班了,从明都出来,裴日红叫我们去吃宵夜,我裴日红日亮炳就,子富,裴贵,裴琦、业勇,炳棋去吃,当时裴日红、日亮他们女朋友走到前进路洪记拍档,碰到裴金德,叫他一起去,他说有事先走,我们坐下来点吃的,过一会,包子过来说,我们村得一个人被打了,我们跟过去。日亮去不去不清楚,因为裴日红跟日亮讲过叫他先带女朋友回去,当我们到前进路时候,碰到三个人,问他们有没有追打过我们村得人,当时他们不承认。后来裴贵冲上去踢其中一个,有一个趁我们不注意逃跑了。两个女孩,杨冰燕和潘凤和过劳跟我们说不是他们,叫我们放过他们,还有一个栏架,我们同意放他们走,炳棋冲上去问两个人不得走,先把事情讲清楚才能走,将两个人分开,业勇炳就裴琦押一个人往移动厅走,我,裴贵,黄子富,炳棋裴日红,包子六个人围住年纪小的,当时我记得日亮站得远一点,我们押那小的,不承认,然后我就打他,我们一边打一边追,当时他往前进路方向跑,在洪记拍档追上他,抓住他之后,裴金德走过来,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过来的,金德说先带他去水产码头,我等下过去。裴日红金德说话的时候,有一辆车经过,裴日红黄子富就押那个年轻仔上车,四个做后面,因为当时车做不下,我跟包子没上车,……,我就走回头去找裴琦他妈呢,押的那个人。当时我是走回去的,找不到当时我拦住一辆摩托车,问是否认得水产码头,就上车了,司机说认得,司机找到一个大铁门,说这就是水产码头。我就下车,碰到金德、裴日红、炳棋、裴贵他们从里面出来,我问他们抓到那个人去哪里了?我听到金德说今晚的事情大家都不能说。金德就走了,裴日红也走了。我和炳棋、裴贵往外沙桥走去,当时我觉得记得说这话有点怪,炳棋说不小心打死了,我当时就害怕,没敢再问下去。炳棋拦住一辆的士,往外沙桥方向,当时问炳棋,去那里干什么,炳棋说去那里看看反正没钱了,。下车之后,我给六块钱给司机,看到游戏机室关门了。我们就走上四川路,裴贵、子富说:今晚的事情谁也不要说出去,如果说出去的haunted,就说今晚我们一直在一起。因为我明天还要去做工,我给了十块钱给黄子富,就先回去了,事情经过就说这样的。

审: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今天也是良心、道德的审判,有利于被告、不利于被告的事情你都要说清楚,清楚了没有?

证人:清楚。

公诉人:你走回来时要了多长时间?有没有碰到同村的人?

证人:记不清楚了,没有碰到。

公诉人;移动大厅到码头你用了多长的时间?

证人:十几二十分钟。

公诉::水产码头之后,你看到金德、裴日红他们是坐什么车走的?

劳次;我没注意。

公诉人:为什么和裴贵、黄子富、炳棋去外沙桥?

证人:炳棋说,想去游戏厅。

公诉人:你以前去过水产码头吗?你为什么带公安机关去辨认水产码头?

证人:我认得那个大门

公诉人:当天你身上带了多少钱?

证人:当时裴日红过生日,我带了五十块钱,买了两包烟,一点零食。

公诉人:你那钱是怎么用的?

证人:剩三十块钱,摩的6块,出租车六块,十块给黄子富,剩下十五块回去…………。

公诉人:外沙桥是否碰到什么人?

证人:没有

公诉人:这个事情你还向其他人说过吗?

证人:向覃永沛律师说过,杨润芳带我去南宁,见过覃永沛,我跟覃说过。他是炳棋的爸爸,我跟覃没说过去码头。今天说的是事实,因为我当时答应过炳棋不说车这个事情。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间向公安机关反映这个事情的?

证人:2011年8月11日。

公诉人:当时……,

证人:我爸爸叫我回去和他一起去说清楚这个事情。

公诉人:当时在公安机关说的是事实吗?

证人:不是,因为水产码头是是非之地,我怕惹祸上身,并且已经答应过炳棋了。

公诉人:为什么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找不到你?

证人:…………

公诉人:你认识包子吗?

证人:不认识,因为那个事情之后,我经常上网才知道那个人叫包子。

公诉人:你为什么上网找的这个案子的案情的?

证人:通过手机上网,百度搜索谷歌,是哪些律师吧材料发上去的。

公诉人:抓到人上到出租车时,看到包子没有?离你有多远?

证人:看见了,就在我旁边。

公诉人:在公安机关所将的是事实吗?

证人:取保候审…………,没,在……。

公诉人:你被关过看守所吗?

证人:关过。

公诉人:有没有受到诱供,逼供审问?

证人:没有。

审:各个被告是否有问题要问?

金德:没有。

裴日红:不要。

 黄子富:你认识裴金德吗?见过包子吗?你在前进路碰到过一个人,是哪个人?

证人:在洪记碰到金德,过来说村里有人被打的是包子。

炳棋:首先我问你今天所说的是事实吗?

证人:是。

炳棋:当时谁走在前面,你是走在前头还是后面?

证人:不记得了。裴日红好像走在我后面,当时没注意。

炳棋:你知道我们在前进路的时候是什么时间吗?

证人:不记得了,我说的都是事实,不想回答你的问题,自己做的事情自己负责。

炳棋:那么你说的话你会负责吗?

审:你想一下再发问。

裴贵:我们押被害人上车时,你跟包子在一起吗?

证人:在一起。

裴贵:我们抓人时是否碰到裴金德?

证人:我说的都是事实,看到,在洪记抓人时他过来。

裴贵:金德走过来一起了吗?金德走过来跟裴日红说话了没有?

炳棋:你和我们几个人熟吗?

证人:…………

炳棋:抓人上车,我们跟你说过话没有???

证人: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

覃:这几天有没有公安机关的人见过你?这几天你住哪里?

劳次:没有。

公诉人:反对。

覃:在钦州有没有被审问过?

证人:我刚才已经说了。

覃:有没有见过裴见元?

审:跟本案无关,请发问其他问题.

覃:你昨晚住哪了?

劳次: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

石维道:1、你看到裴日红跟金德说话,当时你距离多远?有没有五米?

证人:我在旁边。

石维道:2、水产码头出来时你离金德有多远?

证人:我刚才已经说过了。

徐天明:你用什么手机上网的?

证人:我知道在审问中才知道是包子的。

徐天明:当时为什么搭摩托车去码头?

证人:刚才我已经说过了

徐天明:你在水产码头碰到金德,当时他们是什么表情、神态?

证人:不知道,记不清楚了。时间太长。

徐天明:外沙桥呢?你们是什么样的心情?

证人:不想回答你的问题。

周泽:你父亲当时是怎么叫你去公安机关的?

证人:不记得了。

周泽:

证人:我讲的都是事实。

周泽:今天之前你是被关在看守所吗?

证人: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周泽:你说你在被审问时知道有个人叫包子?

证人:不想回答。

周泽:证人劳次,你之前接受办案机关讯问时你说你们围住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围住黄焕海的是五个人还是六个人?

公诉人:反对,根本不存在笔录,诱导性发问。

审:发问其他新问题。

王兴:你涉嫌什么罪名被抓获?

证人: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王兴:你也打过被害人,是吗?

证人:我不回答你的问题

王兴:当时你看到的呢不认识的那个人,在哪了?

证人:刚才已经说过了,不想回答。

王兴:六个人追时,他们的顺序是怎样的?

证人:不记得了,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

王兴:你返回时,碰到包子没有?

证人:不记得了,我不想回答你的问题。

王兴:碰到裴日红打车时,出租车从哪过来的,方向???

证人: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王兴:指认现场时,是白天还是黑夜?

证人:(不耐烦的大声说)不想回答。我今天说的都是事实。

审:请证人耐心接受问话。

审: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劳次做了五次证言,现在举出……

播放辨认录像、笔录(录像显示证人劳次穿着囚服指认现场,强制作证???)出示辨认照片。。。

审:今天庭审到此结束,2011年10月31日早九点准时复庭。

 

10月31日庭审。(覃永沛律师记录)

 

早上庭审,北海检方确实心虚了, 不敢再派他们培训过的演员出场表演,对所有所谓"目击证人的"言词证据,北海检方仅就2011年8月后由公诉人亲自出马所做最后一份(经过反复修改)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举证.故意人为地完全抛弃了最能反映真实情况(即案发时2009年11月)即当初北海公安2009年所做的讯问笔录。    

对曾经出庭作证过的三位关键女证人(即被北海公安、北海检方逮捕的宋启玲、杨柄燕、潘凤和)的证言,北海检方只简单地宣读了“他们制作的最后一份讯问笔录”,这可是北海检方凭此逮捕杨在新等四律师的重要言词证据,北海检方却不敢冒险叫她们出庭作证,并且就想一笔带过,北海检方到底怕什么呢?

    当然,轮到我们辩护人举证时,我们将“北海检方不作为证据”使用的、北海公安及北海检方所做的其言词证据通通单独举证,以此来证明北海检方是如何编写、及修改5次剧本,最后如何定稿的...

    今早我对2010年10月28日“目击证人”劳次的证言发表的质证意见是:该证言是北海有关人员逼迫劳次当庭作了伪证!

  北海检方居然当庭做了假证,说他们的"目击证人"劳次是已经被取保侯审的?

事实是劳次于2011年9月10日被北海公安刑拘后,被关在北海市第一看守所后,劳次就从来都没有出来过.我们百举鸣律师事务所的赵永龙律师2011年10月26日申请会见劳次,北海公安给的答复是:主办人韦警官已经调去北海中院搞安保,律师会见他必须等到北海案开完庭后...

 

覃永沛:

     今天下午,先由第一辩护人王兴律师举证,王兴所举的证据都北海检方提交给法庭,但是北海检方又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主要是控方的所谓目击证人劳次、吴富之前在北海公安机关所做的几份讯问笔录,宋启玲、杨柄燕、潘凤和等证人的笔录,王兴律师想从中找出矛盾点,以此推翻控方的所谓“2009年11月14日2点45分-3点15分之间,在水产码头打死黄涣海的就是被告人裴金德和其他四被告人一起干的”观点,同时,特别指出打死黄涣海的重大疑犯应该是2009年11月14日早上2点10分-8点之间,曾经打过多达十次电话给被告人裴金德的“证人”李警和。

北海案发生以来,我们北海律师团的辩护人已经明白,北海检方的目,并非是想帮助法庭查明“黄涣海的死亡真相”,而是不管是非黑白,先把本案被告人都定有罪作为唯一目标!因此,即使王兴律师所举证的一份最具权威的专家证人出具《即最高检法医王雪梅对《黄涣海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的判断》》的专家意见书,北海检方对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都是全部否定!

    可见,北海检方对裴金德等五被告人提起公诉,并不是代表国家,他们所代表的是中国北海及公诉人自己!

    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呀,你们完全是白养他们这帮人了...

 

王兴微博:

你们快了很多//@李蒙记者:当晚裴金德是与宋启玲等五人一起住店的,所以时间上北海无论如何圆不了谎,此案必翻,只是时间问题。// @律师张颖: 严格遵照裴金德供述线路、移动方式和行动内容,结合手机通话时间节点,整个模拟实验的拍摄过程历时46分,与供述和通话记录显示的26分相差近一半。

 

@王兴律师:

每次检察院讯问这几位被告人核实之前的笔录,这些被告人都解释说以前是瞎说的,以这次为准,下次再推翻。裴金德这种说法至少有十几次,被骗了十几次的公安、检察不急不恼,好像还挺高兴。这是啥毛病?

 

@钟锦化lawyer :

#北海案模拟侦查实验#为证实裴金德承认自己伙同其余被告人直接打死黄焕海供述的虚假性,尤其是在时间上的不可能性,北海律师团@伍雷@杨名跨律师@律师张颖今晚夜里模拟裴金德供述的作案路线做“侦查实验”,经我再三要求,他(她)们特许我全程参与体验。

  

杨学林律师:

北海案#辩护律师中最年轻的@王兴律师是目前唯一坚守北海十八天还未请假的,今天因有另案开庭打算请假。我对他进行了鞭策:如果再坚持三、五天,到庭审结束,你就能干满全勤,获劳模奖。他就想了一个办法,留下了。

 

#北海案#上午我提出了三个馒头论。控方意识到各被告人的前期有罪供述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嫌疑,便将这些证据撤回,只提交检方自己制作的讯问笔录。当辩方认为检方的笔录仍然是以前非法证据的延续时,控方称前后无关。我举例说:你吃到第三个馒头时才吃饱,你能说第三个馒头与前两个馒头无关吗?周泽谈案说法:控方的意思是,三个馒头撑死人,是最后一个馒头的责任。

 

#北海案#今天上午的庭审实际上是吃了回锅肉。昨天控方举示各被告人的供述,只是有选择地宣读了部分笔录。今天一开庭我就提出问题,证据目录上出现的但是控方没有宣读的笔录,是否需要辩方质证?审判长一开始说不需要。后来控方发现这样对他们不利,便要求出示这些证据。由此,辩方再次发表质证意见。

 

#北海案#下午控方举示的最后一组证据涉及到被告人裴日红,但是我听了半天也不知道控方的证明目的。正当我纳闷时,裴日红发问公诉人:“你提交这个证据想说明什么问题?”

 

@周泽谈案说法:

控方原通知二十余人出庭作证,结果在两名证人出庭被辩护人和被告人问得有些发狂后,再未有其他证人出庭作证,又回到了举示书面证词的老路。

 

#北海案#辩方上午对被告人供述进行质证。被告人裴金德作了近二十次多种版本案情的供述,而在2011年8月30的“总结性”供述中将之前不同版本的供述解释为“编造的”,以前的供述与这次不一致的地方,以这次为准。对此,其辩护人石维道律师无异议,其他辩护人及被告人则对裴供述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持异议。

 

#北海案#公诉人2011年8月30日及31日两天对各被告人所作的讯问笔录,格式完全一致,均是对之前各次供述的“总结”。各被告人的“总结性”供述,对之前各被告人同一时期所作内容大体一致,而不同时期各自供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作了统一性解释:以前的不同供述是编造的,与这次不一致地方,以这次为准。

 

【心灵感应】#北海案#各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各自前后不一,却能做到在不同阶段彼此保持相对的一致。比如,一开始都说是用刀捅被害人;之后又都改成拳打脚踢致死被害人。之后,大家都说有人打电话给裴金德之后押被害人去水产码头等来裴金德一起打死被害人;之后又都改成没人打电话,裴金德是适时出现在的。

 

逼供前置程序,或许是北海司法的一大创造。相信可以大提高破案率。

【不亲自刑讯逼供就行?】#北海案#检察机关作为控诉证据出示的讯问笔录,多是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所作。面对被告人关于遭受刑讯逼供的辩解,公诉人问被告人是否遭受检察官刑讯逼供,被告人都说没有,是检察官来讯问之前,公安人员对被告人进行逼供,让被告人在接受检察官讯问时按他们的要求说

 

@深圳律师徐天明:【北海案结局大猜想】北海今天进入第十七天,近日庭审速度加快。今天下午,辩方提交了最高检王雪梅女士关于胃、十二指肠排空所需时间的意见。本案无罪的铁证越来越明显。但法院会判无罪吗?检察院会撤诉吗?从下午审判长关于被害人之死与被告人或多或少有关系的话语中,我预测判寻衅滋事的可能性陡增。

 

11月2日北海案庭审消息(陈光武博客)

 

@赵冬苓:

为什么要关注北海案:在命案必破的强大压力下,北海警方草率办案酿成错案;律师提出相反意见后构陷律师;引起关注后为掩盖错案由上级协调公检方联手制造假案,为此不惜牺牲无辜者放掉真凶;很可能在上级指令下法院冒天下之大不违而公然将错就错。放纵了北海,从此公权横行无阻,律师噤声,你我同受害。

 

 @房立刚律师:

#北海案#被不来的证人杨在新。庭前法院已经将证人出庭通知书送达关在看守所的杨在新律师,杨在新的辩护人也已在会见他时取得了他本人申请并同意出庭作证的书面意见,可是今天的法庭依然煞有介事的宣称“证人不到庭”。面对辩护人的质疑,审判长说:“对于证人不到庭的原因法庭不做审查!”

 

#北海案#15:30,审判长宣布由各被告人自行发表辩护意见。裴金德:由律师为我辩护。裴日红:我自始至终没有打过被害人一下!黄子富:我不明白为什么公安非要逼我承认打死人!?杨炳棋:我如果打过被害人一下,我发誓我全家不得好死!裴贵:根本没有挟持过被害人上车!

 

#北海案#14:35,审判长:经合议庭合议,律师的模拟录像不在当庭播放,待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予以参考,法庭调查结束。紧接着,在公诉人要求下,又恢复法庭调查,在公诉人对裴金德关于电话的补充发问全部得到记不清楚的回答后,14:42法庭辩论才开始,第一公诉人发表了一番慷慨激昂的公诉词。

 

#北海案#公诉词采撷:“本案没有刑讯逼供,虽然几个被告人手腕有外伤,但经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均是在抓捕时形成…”;“对被告人的讯问均是在看守所内进行…”;“今天在这个象征公平与正义的法庭上,被告人应该堂堂正正,知错就改,做个对得起自己良心的人!”……本律师在听到以上这些后脸红了。

 

#北海案#9:25,辩护人覃永沛律师举证。因辩方未打算按原卷页码表述,审判长极不耐烦,一种居高临下、严厉呵斥的口吻再次出现,覃律师继续不回嘴、不动气,真是好脾气。我猜覃律师明白,这也许是斥本地律师以警示外地律师。审判长审理此案,别人羡慕嫉妒恨,我表示理解同情爱!发飙也不容易啊!

 

 #北海案#

9:17审判长请公诉人对辩方提交的法医鉴定意见书质证。法警将此证据双手递到第一公诉人面前,但其无动于衷。审判长再次请公诉人查阅,其表示不查阅。审判长说,不查阅如何质证?公诉人说,不需要质证,违法的证据。法警无奈将证据放其桌上,公诉人随即拿起撇在其前面的投影机桌上。牛!

 

@周泽谈案说法:

@周泽谈案说法:#北海案#下午法庭辩论中,认罪并“不用”@陈光武律师@朱明勇律师的裴金德的指定辩护人石维道律师,使用了“我们辩方”的提法,并以辩护人的身份对同案辩护人强烈质疑控方的种种问题进行合理化解释,总的意思是说控方有误没错。亮点是,其指出被控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在前进路的行为,还涉嫌寻衅滋事罪。

 

#北海案#上午辩方举证,辩方要求羁押在北海市看守所的杨在新出庭作证。控方反对。辩方说明该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后,审判长宣布,已将出庭作证申请送达杨在新,让值庭员查看该证人是否到庭并让辩方继续举证。多许,值庭员报告:证人杨在新未到庭。众律师遂明白,希望出庭作证的杨在新律师越狱失败.

 

杨在新律师要求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不可得。这在法律是该如何评价呢?把有利辩护的证人抓起来,如果能够转化为控方证人就带来法庭,如果不能转化,就让其不能不能出庭。这叫什么刀法呢

 

【就这样证明北海案被告人无罪】#北海案#辩方上午完成举证,开始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庭调查很快结束,法庭辩论将开始。明天可望完成全部庭审程序。但案件何时了结,难料。毕竟控方已习惯不断补充证据,不断变更起诉。不知此次庭审之后,控方是否还会补充证据,变更起诉?

 

@王兴律师:

#北海案#这是一个奇迹!下午辩论,公诉人明确,被告人从第一现场步行到贵州路然后打摩的到第二现场,然后实施殴打致死被告人、商量抛尸、走回水产码头门口打车返回,全程一共只用16分钟。这些没前科、没通谋的被告人,原来是犯罪集团的专业杀手?周泽谈案说法:都说“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公诉人想到了,不知他们能否做到

 

#北海案#一直想着辩论完了就可以轻松了,现在真完成任务了,却真的轻松不起来。看着几个被告人竭力想表明自己无罪的样子,听着被告人发毒誓以示清白的无奈,我真的能帮到他们吗?被害人夭折确实痛心,但这五个被告人的青春和生命也经不起错案的消耗啊!

 

杨学林:

#北海案#今天下午法庭上有两个人可能比较郁闷,一个是@王兴律师。他的辩护观点还没有阐述完毕,就被审判长给不让说了。另一个就是被告人裴金德。公诉机关只起诉了他一个罪名:故意伤害,而他的辩护人又给加了一个罪:寻衅滋事。

 

#北海案#今天下午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裴日红、裴金德的辩护人完成了第一轮发言,我作为被告人裴贵的辩护人将于明天上午发言。可是公诉人说裴贵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不认罪,是藐视法庭,可把我吓了一大跳。我明天要是为裴贵作无罪辩护,会不会也被指责为藐视法庭呢?

 

 @杨名跨律师:

#北海案# 按控方指控的作案路线图、起止地址、行进方式等进行了“体验”的亲历者,以我曾经的国防身体,依裴金德有罪供述中的最快速度,完成作案也需要47分钟,而公诉人声称只需16分钟。在此与公诉人打赌,如他能在16分钟内完成上述作案过程,我去死。如完不成,他去死。请网友见证,也请公诉人接招。

 

徐天明:

【北海案“取证未尽”】今天在对录像只有三中路的而其它路段没有的问题,公诉人说确实取证未尽。我回应时说,公诉人当庭承认取证未尽,说明本案证据不够确凿充分,不能排除其它疑点,不符合刑诉法追罪必须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没想到辩护席中有“公诉人”,公诉席中也有“辩护人”,真是喜剧连连

 

11月3日北海案庭审消息(陈光武博客)

   

@周泽谈案说法:

#北海案#下午庭审,宣称要站着发表两小时辩护意见的@律坛怪侠杨金柱只发表了70分钟辩护意见。期间,公诉人一再表示“反对”,金柱律师情急:“你反对个屁!”审判长温言道:“请杨金柱辩护人用文明语言。”

 

#北海案#上午发表辩护意见,我与@杨学林律师@伍雷都首先向逝去的被害人表示了哀悼,并向逝者的家人表达了同情。每个人都是情真意切。我们都希望真凶受到惩罚,而不希望无辜者被冤枉。

 

#北海案#上午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我首先表示完全不同意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中表达的观点,也完全不同意被告人裴金德“不用”陈光武律师和朱明勇律师后所用的指定辩护人石维道律师为控方所作的辩解。在之发后发表的辩护意见中,我对本案中存在的“控辩三方”的概念作了解释。

 

#北海案#今天的庭审中,我在自己的辩护意见最后,表达了如下愿望:希望多次变更起诉并在审判期间不断提供“新证据”的公诉机关,不要再变更起诉,不要再提供新的证据,不要让法院的审判再次重来。

 

杨学林律师:

 #北海案#今天下午的庭审,公诉人对@律坛怪侠杨金柱的“反对”大大超过以往。金柱自以为寻出了规律,于是说完某句话后就暂停,等着被“反对”。有时没有等到“反对”声音传来,金柱竟然不习惯了,问对方是否还反对?这使我想起那段“等着扔第二只鞋”的相声。

         

 #北海案#今天下午@律坛怪侠杨金柱以他独特的风格发表了辩护意见。由于他的声音震耳欲聋,惊得数名法警赶快被增派到旁听席,以防生变。而公诉人也对金柱站着发言十分不爽,向法庭举报金柱“哗众取宠”。

      

#北海案#今天下午全部辩护人发言完毕,由此结束第一轮辩论。@律坛怪侠杨金柱不但获得了一个小时的发言机会,审判长还批准他的申请,恢复了半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公诉人对金柱采取了某种战术,不停地“反对”。审判长基本未予理会,使得金柱按计划完成发言。

 

#北海案#今天下午@律坛怪侠杨金柱站着发表辩护意见,由于声音太大,震得旁边的@王兴律师挪了位子,坐到了后排的@周泽谈案说法边上。第一公诉人不失时机地向法庭举报:“辩护人在开小会!”王兴解释后,审判长未加评论。

 

#北海案#上午的庭审,我和@覃永沛律师为裴贵进行辩护发表意见,用了一个小时;@周泽谈案说法和@伍雷(李金星律师)为杨柄棋进行辩护发表意见,用了两个小时。下午最后一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将发言。而@律坛怪侠杨金柱将力争发言。

 

#北海案#上午我为被告人裴贵作了无罪辩护,包括六个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刑讯逼供、重大疑点、反常现象。将刑讯逼供单列一章,是想着重进行揭露;将重大疑点单列一章,是因为本案有的事情太可疑了。我的发言基本没被打断。

 

 #北海案#上午的法庭辩论,李金星律师(@伍雷)用了一个多小时,详细地还原了案发当晚的过程,以证明本案各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我听得真是心潮澎湃,竟然把我著名的“淡定”抛开,冒着犯规的风险为他鼓了掌。

 

#北海案#我昨天说控方对于侦查机关的审查没有尽责,是失职,惹得公诉人反对,我便打算在今天的发言中缓和一下气氛。可是当我说到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两次退补,还是发现了本案的许多问题,说其“失职”有点冤枉时,审判长不让说了。公诉人没能听到表扬,可不能怪我啊。

 

 深圳律师徐天明:

今天下午,@律坛怪侠杨金柱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辩护意见。只有他有权全程站着说,他的湖南普通话非常标准,声音洪亮,激情四射。他的辩护围绕证据、事实、真相、常识、职责五部分展开。发言完毕,我们很想鼓掌,但囿于法庭纪律,只稀稀拉拉地鼓了几下。

 

@杨名跨律师:

 

 #北海案# 控方辩护人正式产生。今天下午的法庭辩论中,@曾维昶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首先指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除了公诉人及“控方辩护人”石维道律师有不同意见外,其它所有8名辩护人均同意该观点。自此,“控方辩护人”这一杨佳案、邓玉妖案等案件中屡屡出现的辩护人类型正式确定。

 

 #北海案# 嗓子都“反对哑了”的牛逼公诉人。今天下午的庭审,从@曾维昶律师开始,到@律坛怪侠杨金柱近两小时的辩护发言,公诉人前后反对不下二十余次,但得到的回应除了曾、杨律师的厉声回应及斥责外,法官并未对其反对作出肯定回应,我们感觉到,牛逼公诉人嗓子喊哑了,也未得“有效”回应。

 

#北海案# 法盲警察被呛回。今天庭审后,律团辅员两辆汽车离开,@房立刚律师所驾前车刚出大门,我们从后车上看到警察猛冲向前车并用力拍打阻拦,强迫车上人员下车并欲扣留手机、相机等,冲突一触即发。我下车问其要禁止拍照牌,并普法他只有审判庭才不许拍照,厉声斥责下,气势汹汹变成了灰溜溜哑巴。

 

 #北海案# 你反对个屁。@律坛怪侠杨金柱的辩护发言,遭遇了牛逼公诉人十数次“无效”反对,因屡受有预谋的不当干扰,怪侠脱口斥责“你反对个屁”。法官道:法庭上要用文明语言。庭后大家建议怪侠,今后当用“你反对个鸟”。切记切记。

 

 #北海案# @伍雷今天的辩护发言,立足通信记录、监控录像,把本案控方言词证据体系剥得体无完肤、并指出本案的正确侦查方向及真正嫌犯之所在。庭后公诉人之一戏言他:“你应该负北海公安主管刑侦的副局长之职。这小子回复:早有人说我当职守公安部副部长,主管全国刑侦。

 

#北海案# 人民司法将在北海兴起。今天上午的法庭辩论中,@伍雷条分镂析、抽丝剥茧,将控方指控的时间接点、相应路段、行进方式进行了充分论证,以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在16分钟内完成的虚假。并郑重建议检、审人员、旁听群众完全可以亲自验证。北海的朋友们不妨一试,这样,人民司法必将在北海兴起。

 

覃永沛:今早庭审,已经完全证实北海案完全是人为泡制的假案!李金星辩护人,今早用北海公安提供的客观证据(手机通话单),就全盘排除了本案所有被告人的作案时间,直接意味着北海检方指控北海案被告人实施“共同参加在水产码头打死黄涣海”的犯罪行为完全是虚构的,北海检方,还会不会死硬到底?北海律师团成员李金星、朱明勇都是喜欢磨刀的人!

 

覃永沛:我们北海律师团成员周泽律师是个细心的人,北海检方会对周泽律师发现的疑点,庭审后,他们会立即责令北海公安重新立案侦查北海案吗? 我想应该不会.因为这是在中国北海.如果打死黄涣海的凶手真的另有其人,那北海冤假错案,已不令很多人员因造假而被移送法办!

 

11月4日北海案庭审消息(陈光武博客)

 

覃永沛:

今天,北海律师团维权行动的任务已经完成了50%,下午四时,第一批成员杨学林、周泽、李金星、王兴已经在北海飞回北京的途中,陈光武晚上七时从北海飞回山东,张颖晚上十时飞回成都市。我已经送房立刚律师到达南宁机场,他已经登机飞回西安。今晚杨金柱将下塌南宁机场酒店,明天早上飞回长沙市。目前只有朱明勇律师在北京制订下一步的行动方案。

     北海律师团休整一周后,全部移师北京,并计划定下周末在北京召开律师团成员为期两天的会议,讨论关于如何解救杨在新律师、证人宋启玲、劳次的方案,号召中国律师同仁再次关注北海故意伤害案、北海四律师案,支持解救杨在新律师的维权行动。

 

杨学林:

#北海案#今天上午是本次庭审的尾声,进行第二轮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如不发生奇迹,今天中午便可宣布休庭,审、控、辩三方握手告别。至于宣判,就等着吧。

 

#北海案#今天上午十一时,审判长宣布休庭。由此,自10月14日开始的庭审结束。不过,在最后的关头出现了最激烈的情景:第一公诉人一开始发言就超出了正常范围,肆意对八位辩护律师的人格进行攻击。@律坛怪侠杨金柱忍无可忍,怒发冲冠拍了桌子,结果被审判长逐出法庭。

 

#北海案#这个案子在北海中院可能创造了如下记录:1、开庭时间最长(20天);2、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3、控辩双方的“反对”此起彼落,数不胜数;4、公诉人退庭抗议20分钟;5、辩护人被逐出法庭;6、法院派专车接送律师。

 

#北海案#今天上午各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裴日红说:我们是不是受到刑讯逼供,在座的公诉人应该很清楚,我想问问你们是否问心无愧。裴贵只说一句话:坐在被告席上的不一定是有罪的。而杨柄棋说:我觉得没有王法,黑暗。

 

#北海案#上午休庭后,我和其他辩护人主动来到公诉席,与各公诉人握了手。然后我还独自与裴金德的辩护人握了手。但是我对第一公诉人在法庭上竟然说出那种出格的话,真的是无法理解。何必呢?你在攻击别人的时候,恰恰是不尊重你自己的人格。

 

#北海案#今天上午的第二轮辩论,控方又将他们如获至宝的那件从海里打捞的衣服,进行了发挥。可是我竖起了双耳,也没有听到他们是如何论证这件衣服与黄焕海之死,有什么因果关系。这个课题可能会将证据学教授累死,也不会有成果。而控方的研究成果,可能会气的证据学教授上吊。

 

周泽谈案说法:

#北海案#庭审结束。公诉人二轮辩护中,发言攻击律师,受到委托辩护人一致抗议,@律坛怪侠杨金柱两次怒拍桌子被轰出法庭。大家继续抗议。公诉人终于停止对律师的攻击。杨金柱律师博客说第二轮发言后亮最后一刀的,结果被轰出法庭,刀法就此被废。

 

王兴律师:

#北海案#今天上午和宋啟玲伪证案的海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联系,被告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已经结束,现正在该院审查起诉,11月8日到期,再延期半个月,11月23日,是否起诉将有结果。我的意见是,赶紧放人

 

#北海案#上午在杨金柱被驱逐出法庭的情况下,针对公诉人第二轮答辩,我回应了几句话:16分钟完成伤害致死作案全程,这是一个奇迹;你永远无法叫醒装睡的人。此外,针对公诉人对辩护人中途请假的指责,我说,律师辩护权是私权利,请假得到委托人同意和法庭准许。公诉人羡慕嫉妒恨,无知!幼稚!

 

#北海案#除了被羁押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宋啟玲、杨在新,还有裴日亮、劳次等被“莫须有”羁押的人遭受牵连。其中裴日亮今年6月再度被抓,家属未收到任何法律手续,不知其处于什么状态。这就是我们“秉持正义与良知,没有利益动机”的公权力。

 

房立刚:

#北海案#11点20分,开庭结束,我在北海中院院内开车准备离开时,在审判法庭西边侧门台阶上五六个北海公安人员冲我的车吐痰,冲我恶骂、树中指,其中一个冲我恶恨恨地说,“你给我小心点!”我彻底崩溃!这些人真的是吃国家俸禄的北海政府工作人员吗?真的是北海公安吗?

 

深圳律师徐天明:

历时二十天的北海案今天上午结束。@律坛怪侠杨金柱面对公诉人无理攻击律师个人时,两次怒拍桌子,被法官赶出法庭。庭外工作人员对他的胆量伸出大拇指。一被告人最后陈述说:站在被告席上的嫌疑人,不一定就犯了罪。另一被告人说:我已经被冤枉关押两年了,请审判长还我清白。美女审判长眼眶有些湿润。

话题:



0

推荐

李蒙

李蒙

30篇文章 11年前更新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