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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按】俗话说,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本案当事人姚建文眼睛根本没眨,对方竟然将“还款”变成了“投资”。为此姚自然不服,必然生气,当然愤怒。更叫人无可奈何的是,这一切全在法院实现了。更加不明白的是,审判员竟然不接收他的申请书。难道没有说理的地方了? 

“还款”变“投资”,咸阳民间借贷衍生案中案

 

█本刊记者  李  蒙


  陕西咸阳元发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姚建文,与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冯增强,本是认识几十年的朋友。2007年以来,冯增强多次从姚建文处借款,截至2010年6月23日,经双方对账后确认,除已还款项外,冯增强仍欠姚建文1466万元。冯增强向姚建文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在2010年7月底前还800万元,8月底前还清剩余款项。7月20日,冯向姚支付200万元后,再未付款。在催要无果后,姚建文将剩余1266万元债权转让给了陈民权。陈民权向冯增强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咸阳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咸阳中院判决冯增强向陈民权偿还债务1266万元及相应利息。冯增强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开庭审理一次,尚未判决。
  这本是一起事实清楚、欠债还钱的简单案件,但在此案二审判决前,2011年6月18日,冯增强将姚建文诉至咸阳中级法院,称2009年11月至2010年7月,他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姚建文个人账户和指定账户支付的1710万元,是为共同投资开办酒店向姚建文支付的投资款,现二人合作终止,1710万元投资款应予返还。2011年10月9日,咸阳中院判决,被告姚建文返还原告冯增强1710万元及利息。姚建文不服,已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陕西省高院反映情况,认为此案存在着违法办案、枉法裁判。陕西省高院已组成调查组,开始对此案进行调查。
  姚建文称:“1710万元分明是冯增强向我偿还债务的还款,冯增强硬要说成是‘投资款’,根本就是想赖账,这连农村老太太都看得明白,咸阳中院莫名其妙地支持他的诉讼请求,里头一定有猫儿腻。”他的代理律师韩晓也列举了办案程序中存在的不少疑点。
  本刊记者经过调查,发现2010年7月20日冯增强支付给姚建文的200万元,在前案中明显被认定为“还款”,在后案中明显被认定为“投资款”,前后两案都由咸阳中院审理判决,必有一案为错判。

事实争议


  对于2010年6月23日冯增强给姚建文所打借条的真实性,冯、姚二人均认可,也被前后两案的一审判决书确认。除借条外,双方还草写了一份对账单。但对于这一借条确认的双方借款、还款的事实,姚、冯二人有不同的理解,冯的说法前后还有变化。
  姚建文称,冯增强从2007年3月开始向他借款,仅银行汇单和大额现金统计总额达3024万元,加上双方所有借条均约定的2%的利息,本息近5000万元。冯后来不断还款,到2010年6月23日,经过双方对账,冯在还款后还欠姚1466万元。所以借条中写明:“所有以前的收条和借条一律无效。”
  而冯增强在2010年9月6日,向姚建文发来一纸通知,称:“我与你的借款之事,双方曾于2010年6月23日就借据与收条进行核算,尚欠你人民币1466万元,但双方仅就借据与收条进行核算,尚未涉及通过银行转账部分进行核算。经我对通过银行转账资金核实,总计转账与你和你指定的单位和个人共计人民币1900万元,两者相核,你多拿我人民币434万元,(利息不包括)。望你尽快予以退还,如果认为不当,可通过法院解决。”
  姚建文第二天答复:“你现在提出1900万元银行转账在对账时未计,任何一个正常思维的人都不可想象这会是事实。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请你放弃不应有的幻想。” 他向记者提供了双方银行汇款凭证和产生1466万元借条的算账单对照表,可以明确看出银行转账与借条在金额和时间上的一一对应关系。
  在前述通知中,冯增强还没有把银行转账部分明确为是向姚建文的“投资款”,而提到“借款”,相对应的自然就是“还款”。而到了10月,冯增强的说法有了变化,他仍不认可这张借条是双方将之前所有账目清算后得出的结果,但称1466万元的借款来源于2009年4月形成的1550万元的借条,是冯与姚个人之间的债务,冯曾分6次现金还款共计524万元,加上利息,核算下来,形成了1466万元的借条。
  对这一说法,姚建文坚决否认,不承认曾于2009年4月借给过冯增强1550万元或双方算账有过1550万元的数据,也不承认冯曾以现金还了524万元,认为冯在虚构事实。姚建文说,如果法院最后判决冯还向他借了这么一大笔钱,那他还真只好又打官司去向冯要了。如果加上这1550万元,那冯增强的借款本金就是4574万元了。
  冯增强如何将1710万元银行转账款说成是“投资款”呢?冯增强称,2009年,他与姚建文、李春辉三人商议共同开办“咸阳湖滨国际大酒店”,姚购买位于咸阳二号桥对面的“七彩阳光”房产,冯承担酒店装修款、材料款并购置设备,李春辉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这样,从2009年11月到2010年7月,冯通过银行转账分14笔向姚支付了1710万元。2010年6月,双方不愿再合作,所以这1710万元的酒店投资款姚应该退还给冯。
  而姚建文说,这完全是冯增强为了赖账编造的故事,子虚乌有。如果是投资,1710万元数额巨大,且冯欠姚的钱,两事交织,双方怎么会不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说,冯就会付款?冯当时欠姚3000多万元,债未还清,姚怎么会让冯拿自己的钱到自己的项目上来投资?2009年,姚还没有办酒店的想法,也不知道那有房子可买。姚是在2010年6月才购买“七彩阳光”房产,8月才拿下房本,冯怎么在2009年就开始支付酒店的装修款了?冯举证的14笔银行汇款凭证中,只有三笔写有用途,还有的是直接替姚还别人款,没有一笔写投资款。冯自己公司内部的做账凭证全部写的是投资款,显然是为诉讼制造假证,并且1710万元的14笔银行汇款凭证已全部包含在上一案的算账单中。
  所谓冯、姚、李三人商议办酒店之事,只有李春辉的言辞证据。而李春辉是冯的女皇公司的副总经理,姚建文认为,他与冯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双方没有签署投资协议的情况下,没有姚的任何一个字,李春辉的孤证根本不足为信。而在后案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对证人李春辉的证人证言,因其系原、被告双方合作投资咸阳湖滨国际酒店的见证人,且原、被告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李春辉多次经手给他们之间算账,再结合其在公证处所作公证书以及14笔银行汇款等相互佐证,其证言及公证书客观、真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程序瑕疵


  除了案件事实,在审理程序上,姚建文的代理律师韩晓也指出不少问题。首先,本案是以姚建文“不当得利”立案。韩晓称,退一万步说,即使冯增强、李春辉所说的“投资合作办酒店”的口头协议存在,本案也应当以“经济合同纠纷”立案。但以“合同纠纷”立案,举证责任在原告冯增强,而以“不当得利”立案,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姚建文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就让原告逃避了举证责任。“可以说,从立案起,法院偏袒原告冯增强的倾向就很明显。”
  原告冯增强列举的证据,分为四组,长达84页之多,被告姚建文也列举了大量证据,双方证据中都含有需财务核对的大量数据资料。本案标的1710万元,账目历时三年,在咸阳中院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疑难复杂案件,但令人奇怪的是,合议庭没有按证据规则规定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总计两个半小时,而当庭想核对清楚长达84页的对方证据,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韩晓说。
  2011年8月29日,姚建文接到后案诉状后就向法院提出,后案与前案存在密切关系,前案二审判决未下,后案应中止审理。但直到9月26日开庭,合议庭也未就此答复姚建文。庭审中,也未告知补充证据和提出书面质证意见的时间。
  开庭后第二天的9月27日,姚建文就向合议庭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书和补充证据申请书,合议庭审判员王亮拒绝接收,还指示书记员拒绝接收,并打电话阻止审判长吕娟芳接收。当时吕娟芳正在看这两份申请书,接到王亮电话后,将申请书退还给姚建文。有鉴于此,9月28日,姚建文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书记员以王亮法官不让收为由再次拒绝接收。无奈之下,姚建文只得将三个申请书交给主管该案的张中玉副院长。
  9月30日,姚建文向法院领导反映该案中存在的问题。国庆节长假过后,10月9日,又向院长樊云书面反映,而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就是10月9日当天。这天距开庭只有6个工作日,“咸阳中院内部规定500万元以上的案子要上审判委员会,我这个代理人还在等待对三个申请的答复,连书面代理意见都没提交,开庭后六个工作日就作出判决,效率如此之高、速度如此之快,如此草率的判决,当律师30年,没遇见过。”韩晓摇头苦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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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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