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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微笑支持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

一万两千多张微笑照片今日寄往人社部、卫生部,呼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消除艾滋就业歧视

[义务提供以下新闻线索,欢迎采用、引用,欢迎采访报道]

新闻线索联系人:于方强13585142548

天下公 2011年11月29日

今年的12月1日是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UNAIDS(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2011年的主题是“实现零感染、零歧视、零死亡”。11月29日上午,公益机构天下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分别寄送了他们历时两个月征集到的一万两千多张(12621张)微笑照片,呼吁修改公务员体检标准,让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国内规模最大的艾滋感染者平权行动。天下公执行主任于方强表示,这些照片代表了公众支持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强烈愿望。“艾滋感染者可以当公务员并不是感染者的声音,也是社会的共识,现有公务员体检标准亟待修改。”于方强说。

在这封信中,天下公表示:我们认为,这是社会的一种声音,是和一些陈旧的观念、落后的医学常识相反的另外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不容忽视,在政策制订时需要予以参考。与以往不同,这是一次没有区别感染者和非感染者的活动,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在活动中都在积极的、健康的、友善地微笑。我们希望这一万多张微笑可以感染到国家部委,可以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当你们看到这些照片时,我们的微笑活动已经截止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共同追求的平等就业诉求就已经结束。很多网友还在陆续发照片过来。有人对我们说,即使我们不再接收照片,他们也会自己把照片发往国家部委的电子邮箱。我们被这种微笑的力量所感动,我们相信一定会看到公务员体检标准修改的那一天!

【微笑消除歧视】

天下公是一家致力于消除歧视的公益机构。今年9月底,他们开始了“征集微笑照片”活动,口号为【一人一照片,用微笑支持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活动参与者手拿一张A4纸的照片,在上面写上支持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标语,然后面对镜头微笑,就算顺利完成了支持活动。在他们列出的标语上,“艾滋感染者可以当教师”、“艾滋感染者可以当公务员”、“艾滋感染者可以当服务员”、“艾滋感染者可以当医生”、“艾滋感染者可以当警察”、“我不介意我孩子的教师是艾滋感染者”“我愿意和艾滋感染者一起工作”、“我愿意聘用艾滋感染者”、比比皆是。

谈及发起这项活动的原因,天下公执行主任于方强解释说,这和他们协助的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有关。2010年8月至今,我国共发生三例艾滋就业歧视案,分别发生在安徽、四川及贵州,均由天下公协助。三位当事人均因感染艾滋病毒而被拒绝录用为教师,根本原因在于2005年沿用至今的《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竟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这表明在事业单位及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存在着制度性的歧视,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艾滋感染者要求平等就业的诉求获得了法律学者、艾滋病医学专家、公共知识分子的广泛支持。但遗憾的是,即便安徽案被评为当年的“十大宪法性事例”,仍不能改变这三起案件残酷结果:安徽、四川艾滋就业歧视案均终审败诉,贵州艾滋就业歧视案始终未获法院受理,审理法官竟让原告“找政府解决”。

“为此,我们发出以上倡议:【一人一照片,用微笑支持HIV感染者平等就业】,希望可以推动公务员体检标准的修订,消除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征人微笑活动最初只是在网上开展。于方强及其团队申请了新浪微博,以“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名义征集照片。没想到活动一开始就受到了网友的极大关注。发出的第一张照片在短短几天内就被转发了600多次,博客浏览量达到1万多人。

活动也很快受到了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国际劳工组织的支持,现在的宣传标语就是由这两个机构帮忙确定的。9月29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也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开征集微笑反歧视照片。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网站上称:“中国政府对消除歧视作出了强有力的承诺……确保这些政策的全面落实需要作出更大努力,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能成为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应立即予以废除。”为了配合“拍照倡导运动 ”活动,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办公室设置了专门展台,邀请每一位艾滋病规划署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来访客人拍照。

     随着网络传播,一些志愿者组织和大学生社团也陆续加入到拍照的行列中去了。活动也渐渐从网上发展到了网下。10月30日,在贵阳街头开展了第一次的街头征人微笑活动。活动在喷水池进行,短短一个小时内就征集到了180多张照片。随后,爱白青年中心也在成都开展了征人微笑活动,

一位特殊的微笑大使:艾滋感染者马治发

马治发,天津首位公开身份艾滋病感染者。他在网上看到天下公发起的拍照反歧视活动,就立即与机构负责人于方强取得了联系,表示愿意加入到这次公益活动中来。于是从11月6日开始,“马治发征人微笑反歧视”活动启动。他计划在12月1日前前往十个城市,实地征集微笑照片。现在他他已经在十一个城市完成了活动,并已于28日达北京,即将于30日进行最后一站的“马治发征人微笑反歧视”拍照活动。

2010年11月12日,马治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了自己的HIV感染者身份,结果电视节目播出后第二天他就被老板解雇了。此后的一年时间里,他5次被辞退,再也没有找到工作。马治发说:“从去年我公开真实身份到现在,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全部败诉。特别是今年发生的贵州艾滋就业歧视案,法院竟然不受理,让很多艾滋感染者丧失信心。我想通过征集微笑照片,让感染者明白,不歧视感染者的人更多!”马治发已经在上海、南京、合肥、杭州、南昌、长沙、西安、武汉、郑州、济南、天津最后一站是北京。即将来临的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已经公布。就是“朝零努力”,而其中的一个零就是零歧视。我们希望国家部委能够履行艾滋宣传日的承诺,修改不合理的公务员体检制度。”

跟随马治发一起做活动的,还有一名从西安赶来的大学生志愿者文刀(网名)。他看到马治发在上海的活动,主动与马治发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协助他走遍10个城市。文刀出生于河南艾滋高发县。从高中开始接触艾滋感染者,大学开始做防艾相关的公益活动。今年暑假用了近两个月的时间在河南、河北及山东等地走访农村艾滋感染者,看到底层感染者的求生经历及其亲人子女被社会遗弃的遭遇对他的刺激很大。他认为社会的冷漠和歧视会将艾滋感染者逼上绝境。他用行动让感染者感受到温暖,知道这个社会上还有人在关心他们,接纳他们的人。他也想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告诉别人跟艾滋病完全可以过正常生活。

【上海站】媒体报道:http://www.jfdaily.com/a/2391122.htm

【南京站】媒体报道:http://js.people.com.cn/html/2011/11/09/45514.html

【合肥站】媒体报道: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1/11/13/011240061.shtml

【杭州站】媒体报道:http://news.sohu.com/20111115/n325625264.shtml

【南昌站】http://jiangxi.jxnews.com.cn/system/2011/11/18/011825261.shtml

【长沙站】http://epaper.xxcb.cn/XXCBB/html/2011-11/17/content_2550736.htm

【武汉站】

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1-11/22/content_24175308.htm

【西安站】http://news.sohu.com/20111121/n326276820.shtml

【郑州站】

http://www.ha.xinhuanet.com/fuwu/jiaoyu/2011-11/23/content_24183677.htm

【济南站】http://www.sd.xinhuanet.com/news/2011-11/26/content_24208478.htm

【天津站】http://www.tianjinwe.com/tianjin/tjcj/201111/t20111128_4679994.html

公益机构公开征集第四位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

11月28日,公益机构天下公发布公告,公开征集第四位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天下公执行主任于方强表示,虽然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都没有胜诉,但他们为将来艾滋感染者当公务员、教师、警察、医生提供了一种可能。“2005年之前,乙肝携带者也不可以当公务员,经过几起乙肝就业歧视案,公务员体检标准终于做出修改。乙肝携带者因此争取到了当公务员的权利,并在此后的6年多时间内,推动了多部法律法规的修订。”于方强对记者表示,“正如第一案原告小吴所说:歧视是一堵墙,需要我们不断地去撞。艾滋反就业歧视,需要有人不断地出来撞墙。”

艾滋就业歧视案三原告给国务院法制办寄信

28日上午,曾被广泛关注的三位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小吴(化名)、小军(化名)、小海(化名),联名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呼吁对现行公务员体检标准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他们建议,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各类体检标准,予以撤销或宣布废止。建议信已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寄往国务院法制办。此前,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司长聂生奎称,公务员考试不存在就业歧视。

小吴说:“之所以要给总理寄信是因为国务院和温家宝总理一直很关注艾滋感染者的生活和就业,尤其是国务院颁发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感染者的权利保护非常完善和人性化。但是,自2005年以来,中国在录取公务员的过程中,一直在进行HIV强制检测。《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就一直规定“艾滋病,不合格”。这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定的规定,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公务员录用”的范围,事业单位招聘,甚至企业招聘,都以《标准》为唯一招聘准则。所以,我们三人在报考教师职位的过程中均适用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体检标准,因HIV检测呈阳性,被取消了作一名人民教师的资格。所以我们建议国务院应该尽快取消这个不合理的体检标准,不仅是因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是下位法违反了国务院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上位法规定,理应废除,也是政府依法行政、有法必依、依法治国的体现。

由于个人隐私被当地政府部门官员泄露,四川案当事人小军在过去的一年里始终没有在当地找到工作,没有任何生活来源。走投无路的他,只好走上了上访的路,希望当地政府能够解决他目前的困难。

与小军不同,因为很好地保护了个人隐私,安徽案原告小吴是三人中唯一有正式工作的。但目前的工作和当初他考上的岗位有很大差距,“工作非常辛苦,每天早上6点就要起床,晚上9、10点才下班,没有加班费,基本没有福利待遇。”小吴对记者说,“我完全有资格当一名有编制的教师,就是因为公务员体检标准存在歧视性规定,人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而贵州案的原告小海,则由于巨大的压力,不得不更换学校,但仍然是代课教师的身份,每个月工资600元。这已经是他第四年担任代课教师了。由于起诉了当地政府,一直担心隐私被泄露,但凡校长找他单独谈一些事情,都以为是通知他离职。今年,教师招考又开始了,他很想参加,校长也要求所有代课教师参加,但是他一直在犹豫,如果考上了又被拒录了,该如何解释?

专家说法: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国家协调员Mark一直在关注发生在中国的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尤其是今年发生的贵州艾滋就业歧视案。他向记者表示,联合国相关文件中明确表态,艾滋病筛查不应作为入职的必要程序,且不应成为公司与员工中止劳动合同的理由。去年的世界艾滋病日,他曾对四川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原告小军说:“如果你有意愿并有能力做老师,这当然是无可厚非的;对于我来说,我有三个孩子,我希望你有机会可以做他们的老师。”

国际劳工组织(ILO)艾滋病项目官员武汝廉对记者表示,ILO一直致力于消除就业领域的各种歧视,艾滋就业歧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201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全球第一份关于艾滋病的国际劳工标准《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第200号建议书)中,来自国际劳工组织183个成员国的代表一致认为:应当彻底消除艾滋病相关的歧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保护感染者隐私权,艾滋病感染者应当享有平等就业、升职和社会福利的权益。”武汝廉女士称,在今年劳动科学研究所的艾滋病与就业权研讨会上,有专家透露,人保部、卫生部正在对各部门规章进行清理,与《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相抵触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也位列其中,相信会被提上修改日程。

国内知名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公民社会中心客座研究员陆军介绍,根据卫生部2009年的统计,我国有74万艾滋斌感染者,“实际人数应该更多。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和生活环境,就是对他们最大的照顾和关注。”陆军同时表示,国家的反歧视法规政策的保护性作用逐步显现。“目前,在政策层面上,乙肝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已经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同属乙类传染病的艾滋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保护问题凸显,亟需主管部门从政策法规和实际操作层面作出回应。”陆军说。

 

附件一:公益机构致信人社部、卫生部

附件二:三名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致信国务院法制办要求审查公务员体检标准

附件三: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公开征集第四起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

http://www.tianxiagong.org/show.asp?id=92

附件一:公益机构致信人社部、卫生部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我们是一家从事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公益机构,因为去年发生在安徽安庆的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而关注到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存在严重的违反上位法的情况。具体体现在:该《标准》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与《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

我们认为,从建设法制社会的角度,从尊重公民平等权的角度,艾滋感染者都应该享有平等当公务员的权利。我们诚恳地建议两部门尽快修改现有公务员体检标准,删除“艾滋病,不合格”条款。

今年9月底,我们在网上开展了“一人一照片,用微笑支持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活动。本来是一次简单的线上活动,不料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成为社会的热点。截止29日,我们已经收到了12721张照片。现将收到的所有照片邮寄给两部委,期待您们可以做出回应。

我们认为,这是社会的一种声音,是和一些陈旧的观念、落后的医学常识相反的另外一种声音。这种声音不容忽视,在政策制订时需要予以参考。与以往不同,这是一次没有区别感染者和非感染者的活动,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在活动中都在积极的、健康的、友善地微笑。我们希望这一万多张微笑可以感染到国家部委,可以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尊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当你们看到这些照片时,我们的微笑活动已经截止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感染者和非感染者共同追求的平等就业诉求就已经结束。很多网友还在陆续发照片过来。有人对我们说,即使我们不再接收照片,他们也会自己把照片发往国家部委的电子邮箱。我们被这种微笑的力量所感动,我们相信一定会看到公务员体检标准修改的那一天!

 

此致

 

敬礼!

 

南京天下公

联系人:于方强

13585142548

 

附件二:

关于审查阻碍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并温家宝总理:

我们是三位艾滋就业歧视案的原告。我们写这封信,是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法制办对与《传染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2005年制订,2010年修订)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适时予以撤销或废止。

 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中国共发生了三起艾滋就业歧视案,案情有着惊人的相似。我们三人均在寻求教师职业的过程中,通过笔试和面试之后,因为体检HIV呈阳性而被当地相关政府部门拒绝录用。我们三人作为74万艾滋感染者代表,第一次公开通过诉讼途径依法追求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利。虽然,案件结果并不理想(安徽、四川案均二审败诉,贵州案法院根本不受理,并要原告“找当地政府解决”),但我们坚信,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一定会在中国实现,艾滋感染者一定可以做公务员、做教师!

近年来,我国仍面临严峻的防艾形势,疫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为关心、关怀这些感染者,我国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婚姻、就业及就医的权利和消除艾滋歧视。但同时,针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性规定也在增多,使艾滋病感染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被大大限制并受到了严重侵害。

我们认为,艾滋感染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都对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做了相应的保护,《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更为具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此,我们提请相关部门重视并审查我国现存的多部侵害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平等就业权方面的法规、规章,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则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以下是我们发现的部分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制订)第十八条规定,艾滋病,不合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第十八条规定对患有艾滋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根据传染病学,艾滋病毒进入人体后即具有传染性,而此条文中关于“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方可恢复工作”的规定在实质上剥夺了艾滋病感染者及患者恢复工作的权利。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十三条规定,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还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相关条款却明文规定艾滋病体检不合格,直接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排除在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聘和录用之外,与宪法赋予公民平等权的条款严重违背,在法律上造成了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群体严重的制度性就业歧视。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对传染性疾病、慢性传染病未做任何区分及限制,极易造成社会公众及单位对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的就业歧视。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温家宝总理。以上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不仅违反了国内法,更违背了去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艾滋病与劳动世界的建议书》中的相关条款。该建议书明确指出:“艾滋病是工作场所的问题。不应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劳动者进行歧视或羞辱,特别是求职者和应聘者。”“确实或怀疑感染艾滋病病毒不得成为歧视的理由,或阻止录用或阻止继续就业或阻止获得与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规定相符的机会均等。”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温家宝总理。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错误,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政策制定者对艾滋病的认识远远落后于医学的发展。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为例,在其《体检操作手册》中称“HIV感染后几乎100%都会发病,发病后如果不给予抗HIV治疗,大部分艾滋病患者将在进入艾滋病期后的2年内死亡。因此,HIV感染的诊断一经确定,即作体检不合格结论。”该观念多年前就受到了医学专业人士的摒弃。根据现有的医学水平,艾滋病已经被认为是一种和糖尿病、高血压等同的慢性病,一个人在20岁时感染上艾滋病,通过规范化治疗,完全可以存活至70多岁。

我们知道,温家宝总理一直在关注艾滋感染者。每年的世界艾滋病日,温总理都会去看望艾滋感染者,与他们握手拥抱,对消除社会歧视有巨大的影响。我们还记得,去年的12月1日,温总理还去了小军的家乡四川凉山,这对我们是巨大的鼓舞。我们还记得,在去年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与艾滋病讨论会上,温总理也向全世界展示了您消除艾滋歧视的决心。我们期待这些努力终有一天会变成现实。

我们深知,在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国家里,74万艾滋感染者只是社会人口很少的一部分,维护艾滋感染者追求平等就业的声音往往会被多数人的恐惧感给淹没。但我们同样深知,坚守法制和人人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也是国家现代化的基础。每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一个部门都必将受益于此,不受非法剥夺合理权益的威胁。

尊敬的国务院法制办、温家宝总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第九条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为此,我们依据上述规定提出本审查建议。期待艾滋感染者可以早日当上公务员!

 

此致!

 

 

小吴、小军、小海

2011年11月28日

 

 

 

附侵害艾滋病患平等就业权的法规及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第十八条: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八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无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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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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