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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记者按:这是广西北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之一杨炳祺的辩护人李金星律师的辩护词,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认为,北海这起故意伤害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假案。

(左一为李金星律师)

假案已被揭穿,请立即辑拿真凶——为北海炳棋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诸位法官:

在法庭辩论之前,我谨向被害人的父母等家人致以最真切的哀悼和慰问。虽然,本人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曾经受到过包括被害人家人在内的人员暴力殴打,至今右臂上还留下了永远的伤痕,但我仍然无法怨恨这位母亲。我深信,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人能够理解一位母亲失去儿子的痛苦。
庭审已经进入二十天,我也深信,这二十天,对这两位年迈的老人来讲,亦是一场痛苦的经历。
但是,我们不仅要问,是谁,造成了这一切?难道这是一起很复杂的案件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11.14故意伤害案只是一起普通的伤害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就是这样一起普通的案件,历经两年仍未定案,从这个意义上,此案呈现的所有问题,值得我们所有有良知的人深思。
       我国有句古话: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我们在深切同情被害人的父母的同时,面对本案几位同样年轻的被告人,同样需要回答:这几位年轻人,如果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如被蒙冤入狱,那么,我们如何面对他们同样年迈的父母?
       感谢法庭组织对于本案的充分调查。
      但本案是一起假案。
      我同意前面几位除石维道律师之外的辩护人意见。
      我发表的辩护词题目就是:假案已被揭穿,请立即辑拿真凶。

(第一现场发生冲突时的监控录像,右下角即当事人)

 

我的辩护观点是:本案大量严重程序违法问题姑且不论,仅就实体问题而言,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不幸死亡是真实的外,本案指控我当事人的一切证据,都是伪造。蒙冤者入狱,则意味真凶的放纵。本案,是一起人为制造的冤假错案。我要求立即宣告包括我的当事人在内的五名当事人在本案中无罪。

一、从裴金德自己供述和相关证据看,裴金德完全没有作案时间

(一)时间的论证与分析

1、关于被告人裴金德有关供述和通话记录问题。
2011年8月30日对被告人裴金德讯问笔录第3页第14行记载如下:“我又继续走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下面一个网吧门口站了一下,这时我接到宋啓玲一个电话,她问我在哪,我说我在皇都大酒店楼下网吧门口,并叫他在明都酒店那里等我,我过去找他。但是因为我的手机当时没有电了,我就连续打几次电话给她。几次都接通后没得讲话就断了,他也打过来给我,也都无法接电话。然后我就转回头沿北部湾西路走向明都大酒店那边。我关机过了几分钟,又再开机,又有一点点电,在途中我接到杨业勇打给我的电话说:包子见到我被三个人追打,他就到洪记大排档叫人来,现在我们抓到两三个人,你过来认人。我说,“他们没有打我,你们把他们放了。”本次笔录的第6页第17-20行也有记载如下:“问:杨业勇打电话给你的时候你在什么地方?答:那时候我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大酒店的中间位置,因为我是从皇都大厦那边走到对面玛莉亚医院附近,再从那里转向明都大酒店这边的,是在走向明都的过程中杨业勇就打电话给我。本次讯问第27-29行记载讯问如下:我被对方的人追后,先是从移动公司这边跑过贵州路到皇都大厦,在皇都大厦下面的网吧我蹲了几分钟,中途还和宋啓玲通了几次电话,但是由于我手机没电了,所以刚一接通讲不到两句就断了,后来我又跨过北部湾路到玛莉亚医院这边,再从玛莉亚医院这边沿着北部湾路走向明都大酒店方向……。另外,在本次讯问笔录第11页第2-6行被告人裴金德也做了同样的表述:“(杨业勇)他打电话给我的时候,我还在玛莉亚医院和明都酒店之间,正在向明都大酒店方向走的过程中,这个情节我在今天的供述中已经如实供述。”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与其之前下述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2011年6月20日9时45份接受的讯问笔录第2页1-3行;2011年8月13日讯问笔录第4页6-14行,第6页20-22行,第7页3-13行;2011年8月16日9时25分讯问笔录第3页19-26行;2011年8月20日12时询问笔录第2页2-5行;2011年8月28日11时30分讯问笔录第3页13-21行,第5页17-30行,第7页28-30行;2011年5月24日10时讯问笔录第2页1-4行;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裴金德上述供述能够确定以下事实:
(1)被告人裴金德在离开洪记大排档遇到别人对其殴打逃跑后,曾经与宋啓玲连续多次通电话,并多次因为手机没电接通后挂断;其接到宋的电话,后断线,裴金德又给宋啓玲打过去。如此几次反复;
(2)被告人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话连续多次因手机没电后,其手机关机几分钟后,又有电后,其接到杨业勇打来电话。
(3)、杨业勇给被告人打电话的目的是告诉已经抓住殴打裴金德的人,请他去辨认;
(4)、被告人裴金德接到杨业勇的电话正从玛莉亚医院往明都大酒店走的路程中;
(5)、从杨业勇给裴金德电话内容看,杨业勇给裴金德打电话的时间还没有发生水产码头杀人案。

2、裴金德手机13807792990、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记录可以显示如下信息: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3分50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一次来电,通话时长为7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6分13秒,裴金德第一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7分18秒,裴金德第二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8分37秒,裴金德第三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1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39分28秒,裴金德接到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第二次来电,通话时长为44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1分34秒,裴金德第四次打宋啓玲手机15240779212,通话时长为37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接到杨业勇手机13877904320来电,通话时长为164秒,经计算,其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5分59秒,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2009年11月14日凌晨3点25分06秒,裴金德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
宋啓玲、杨业勇、李警和的手机通话记录、裴金德的供述完全印证了上述通话记录。
上述裴金德的手机通话记录与裴金德多次关于其与宋啓玲、杨业勇的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其该部分供述的真实性。
上述通话记录的分析,与以下的讯问笔录对应,完全可以揭示出裴金德编造的所谓“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时间起止点。
(1)2011年8月13日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页1-4有如下讯问:问:你当时用几个电话?答:我只有一个手机,用一个号码。问:你当晚作案后,还有谁联系过?答:我打过一个电话给“沙角四”,问他开到房没有,他说开到了。
(2)2011年8月28日11时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9页26-28行有如下讯问:问:案发当时你是否用宋啓玲的电话打过给其他人?答:我没有用她的手机打电话给别人,我只是开房的是时候借用过她的手机,用我自己的卡打给“沙角四”。
(3)2011年8月30日10时30分对裴金德讯问笔录第15页4-7行有如下讯问:问:你与同案人在水产码头作案抛尸后,与其他人有电话联系吗?答:去到幸福街开了房,因我的手机没有电了。我就用宋啓玲的电话插上我的电话卡,打了一个电话给“沙角四”(注:李警和),我问他是否已经吃完宵夜了,他说已经睡觉了。
(4)2011年6月1日16时3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3页6-9行讯问内容:问:后来还和谁通过电话?答:去幸福街开房后,我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三妹”的手机插上我的手机卡,打给和我一起在船上做工的阿四问他在哪里,他对我说,已经开房睡觉了,我听到后,就睡觉了。
(5)2011年9月16日18时00分,对裴金德询问笔录第1页4-8行,第2页6-8行讯问内容如下:问:今天将监控录像给你看,请你指出你是什么时候从贵州路皇都大厦回到前进路口?答:经我辨认,我觉得录像中2:47:30这个时间段出现的人比较像我,我记得当时我一边走一边打电话,是杨业勇打电话给我,我听到杨业勇他们抓住对方的人在移动大厅前面,叫我过去认人,我还往那边看了一下,后来我就说不用了,叫他放人。问:你在作案后,是什么时候又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的?答:根据我观看监控录像,我觉得在3:12:20这个时间段跑过的那个人像我,但我也不敢完全肯定。
(6)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7)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通过上述的手机通话记录、供述,我们完全可以进一步得出如下的结论:
(1)、裴金德在案发前最后一次使用自己的手机通电话,就是宋啓玲见到他正在打的电话,而这个电话恰恰是杨业勇打给裴金德,要求裴金德去辨认殴打他的人的那个电话。根据通话记录显示,裴金德与杨业勇的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2分14秒。
(2)、宋啓玲多次供述:(裴金德)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宋啓玲通话记录可以看出,是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给李警和(沙角四)的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那么,根据上诉资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如果按照被告人裴金德所说真正实施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该案只能从第一时刻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之后的时间开始发生,而根据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其必然应当在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前的时间结束(作案后到明都酒店),最迟应当在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前的时间结束(作案后到明都酒店后又到幸福街开房打电话)。

(二)在上述时间内裴金德在哪?

新的问题:我们充分注意到,第一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已经将裴金德参与的故意伤害的时间修正为从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9分钟开始,截止凌晨3点12分(录像时间,修正3分钟,时间凌晨点3点16分)之前结束,即16分钟的作案时间。
在此,我们需要郑重指出,按照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裴金德通过前进路口,只能在杨炳燕和潘凤和通过前进路口之后。因为,杨炳燕与潘凤和一直在前进路口,如果真如裴金德所说其看到多名被告人追赶被害人,并且裴金德也通过前进路口,杨炳燕与潘凤和必然发现。但是,两人只发现黄焕海通过路口。即使按照裴金德所说其看到多名被告人追赶被害人,并且裴金德也通过前进路口,的说法,裴金德通过前进路口的时间必然在杨炳燕和潘凤和过路口之后。而在杨炳燕和潘凤和过路的录像时间为凌晨2点57分58秒,北京时间为凌晨3点0分58秒。
显然,公诉人从凌晨2点59分钟开始计算时间,多给被告人2分钟的宝贵作案时间!虽然16分钟内也绝对无法完成所谓的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水产码头------明都酒店并在水产码头故意伤害致死和抛尸作案全过程,但辩护人必须指出公诉人的数学错误,分秒必争!请,公诉人把多给被告人的2分钟给辩护人拿回来!
按照这个客观证据印证的结果,结合裴金德辨认的作案后“回到明都酒店”的时刻为凌晨3点15分25秒(北京时间),必然,裴金德从三中路开始,经过贵州路------水产码头------明都酒店的过程,并在水产码头的故意伤害致死和抛尸作案的时间只有14分钟的时间。这个时间,是无论如何完不成上述过程的。
那么,此时裴金德在哪?
我们注意到裴金德的多次供述如下:
1、2009年11约21日03点42分裴金德供述第3页第8-12行: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
2、2009年11月21日22时12分裴金德供述第5页第7-8行供述:当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北部湾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
3、2009年11月22日04时12分裴金德供述第4页倒数第2-3行当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北部湾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
4、2009年11月22日14时12分裴金德供述第5页倒数6-8:当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北部湾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但杨炳燕最后一个电话给宋啓玲是030440
5、2009年11月23日15时12分裴金德供述第5页4-6行当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北部湾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
6、2009年12月23日15时12分裴金德供述第4页最后2行:当我和“三妹”二人逛到北部湾广场时“OK三”打电话给三妹问我们在哪里。
那么,上述供述说明什么?
辩护人认为,裴金德由于没有和宋啓玲单独串供的可能、机会,上述证言唯有一种可能,即裴金德在当时,确实是曾经在宋啓玲身边听到了宋啓玲的上述通话。裴金德对于上述的供述,多次,明确、具体,并经当庭质证,裴金德始终没有提出异议,应当采信。
更重要的是,裴金德上述言辞证据和客观证据即杨炳燕和宋啓玲的通话记录相一致:杨炳燕和潘凤和的通话记录显示杨炳燕与宋啓玲的最后一次通话时间为2011年11月14日凌晨3点04分40秒。
上述供述与杨炳燕、潘凤和两人关于多次与宋啓玲联系,讯问宋啓玲在哪里,宋啓玲说在北部湾广场,让大家到幸福街开房的表述相互印证。
那么,由于上述客观证据和多人言辞证据的完全印证,完全可以证明,裴金德2011年11月14日凌晨3点04分40秒已经和宋啓玲汇合于北部湾广场。这不仅仅印证了宋啓玲所说,见到裴金德后就与裴金德从明都大酒店往北部湾走,也印证了裴金德是在打完与杨业勇、李警和电话后从明都大酒店往北部湾广场走的过程。
那么,第一公诉人在公诉词中所认定的将裴金德参与的故意伤害的时间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9分开始,截止凌晨3点16分,根本不能成立。事实上,裴金德根本没有作案时间。

(三)  为什么会是这样?

(裴金德供述的作案路线图)

按照被告人裴金德供述,他亲自参加了所谓“水产码头杀人案”,但以下事实我们无法忽视:
第一时刻,即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正在明都酒店前与宋啓玲汇合,其刚刚在6分钟前接到杨业勇电话,让其去辨认殴打他的人,因此,第一时刻,“水产码头杀人案”绝对尚未发生。第一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宋啓玲、杨业勇供述相互印证。
第二时刻凌晨3点12分20秒,根据裴金德供述,其作案后,即“水产码头杀人案”已经做完,“凶手”之一裴金德已在第二时刻回到明都大酒店找宋啓玲。本辩护人认为,第二时刻是严重存疑的,因为其仅仅有被告人裴金德的供述,而其参考的监控录像图像,完全看不清楚!当然,还有更为重要的是,第二时刻距第一时刻仅仅13分钟38秒的时间,裴金德等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
第三时刻凌晨3点25分06秒,是裴金德与宋啓玲到幸福街开房后,裴金德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打给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通话时长为25秒;第三时刻是客观真实的,通话记录、被告人裴金德供述、李警和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是,第三时刻距第一时刻也是仅仅26分钟24秒的时间,裴金德等也是不可能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
本辩护人与其他三位律师对于裴金德所供述的过程实地试验,使用裴金德供述中的交通工具,没有找车时间、给钱时间、寻找目标时间,全部过程至少需要47分钟!而且,步行与跑步的过程是按照最快的速度进行!
换言之,被告人裴金德在13分钟38秒的时间内,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或者在26分钟24秒的时间内,裴金德能否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按照被告人裴金德的2011年8月30日的“供述”从第一时刻的顺序开始推演裴金德是如何与裴日红等人共同完成水产码头杀人案过程的(括号内时间为辩护人反复往返验证的参照时间数据)。
根据裴金德供述,其离开明都大酒店到水产码头作案,并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大酒店,并且从明都大酒店步行到到北部湾广场,之后到幸福街开房睡觉的整个行程,可以分解为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个过程:裴金德从明都酒店这边,跨过北部湾路的栏杆,向石化大厦方向走去。在距离前进路口十米、八米远的地方,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红四人追一个男子,已经追进了前进路十几米,裴金德顺着跟到三中路附近。
(300米步行3分钟)
备注:公诉人计算此路程为210米,时间2分钟。
第二个过程。在三中路,裴金德看见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三人拉一个人上出租车后座,裴金德走到出租车跟前问裴日红去哪里。当得知是要到水产码头时,其答应了一声:“是喂”;
(30秒)
备注:公诉人没有计算这个过程、时间。
第三个过程:裴金德看到上述出租车往海边走了,其沿前进路“半行半跑”左拐进入三中路到了贵州路与三中路口。
(350米半跑步状态,至少3分钟)
备注:公诉人计算此路程时间1.5分钟。
第四个过程:裴金德在贵州路与三中路口搭上一辆摩托车;
第五个过程:裴金德坐摩托车沿贵州路往北走,到海角路往西,一直到海角路与云南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水产码头大门口。
(1.5公里3分钟)
备注:公诉人计算此路程时间1分钟。
第六个过程:在水产码头大门口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第七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大门口走到码头里面冰架旁。
(200米,1分30秒)
备注:公诉人计算此路程时间1分钟。
第八个过程:进入水产码头后,看见四人围着被害人,裴金德上前辨认,开始踢,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不动了;
第九个过程:黄子富摸死者鼻子,抛尸。
(10分钟)
第十个过程:后来大家商量:这件事以后谁都不能讲出来;
(1分钟)
在此,对于八、九、十的过程,辩护人仔细研究了所谓水产码头参与案件各被告人关于殴打抛尸各自供述,认为,该所谓的殴打、抛尸情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
案卷反映,各被告人供述如下:
1、裴日红供述2011年05月20日第4页9行:(前有详细殴打过程)大家停住后,围住那男子(被害人黄焕海)定定看了五六分钟。
2、杨炳棋供述2011年05月27日第2页倒数2、8行:(前有详细殴打过程)“围住那个人,过了2-3分钟,裴金德从外面走路进来”
,“踢了两三分钟后,那人就不动了”
3、黄子富供述2011年06月01日第2页倒数2行“我们站了约6-7分钟,裴金德也走到了”。
第3页第3行“拳打脚踢了十几分钟”,第6行“大家有点怕沉默了月2分钟、13行我们把死者扔进海里后在码头站约1-2分钟”。
4、裴金德供述2011年08月16日09时25分,第8页,倒数3-4行:问:你们五人在水产码头那里殴打被害人有多长时间:答:差不多三到五分钟。
5、裴金德供述2011年08约20日12时00分第13-15行。问:你们停止殴打被害人之后,隔了多长之间才将被害人抛入海的?答:大概有1-2分钟。
6、裴金德供述2011年08月28日1时30分第4页12行:后来我们把他打倒在地,打了三几分钟,那个人就不动了。
7、裴金德供述2011年08月28日11时30分第11页5行:打了几分钟被害人就不动了。第11-13行:你们停止殴打被害人后,隔了多长时间才将被害人抛入海德:答:大概由1-2分钟。
8、裴金德供述2011年08月30日10时30分第16页倒数4-6行:
问:你们停止殴打被害人之后,隔了多长之间才将被害人抛入海的?答:大概有1-2分钟。
从上述各被告人供述看,所谓的水产码头殴打抛尸案并非短时间内完成,按照各被告人的陈述,其水产码头殴打过程至少有等待裴金德辨认、实施殴打、殴打后检验死亡、确定死亡后抛尸、抛尸后沉默五个过程。
从各自被告人供述分析,上述的过程10分钟内根本无法完成。
但伟大的公诉人计算此过程时间3-4分钟!!!最多5分钟!
第十一个过程:从水产码头冰架走到大门口;
(200米1分30秒)
备注:(之前全部过程公诉人认为11.5分钟可以全部完成!)公诉人计算此过程时间为1.5分钟。
第十二个过程:从大门口到路南面夜宵处搭摩托车;
(50米,30秒钟)
备注:公诉人没有计算此过程时间。
第十三个过程:搭摩托车到明都大酒店见宋啓玲;
(2.2公里4分钟)
备注:公诉人计算此过程时间3分钟。
第十四个过程:到了明都大酒店附近,停车,给摩托车司机3元钱。
(30秒钟)
备注:公诉人没有计算此过程时间。

 

(画面左中部有一人为裴金德,按其供述作案后于此时回到明都大酒店前)
第十五个过程:在明都大酒店附近找宋啓玲,在靠近夜市附近的路口那里找到宋啓玲;
(1分钟)
第十六个过程,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北部湾广场方向走去,到了北部湾广场;
(700米,10分钟)
第十七个过程:在北部湾广场与杨炳燕、潘凤和汇合后,又见到包子、包子的朋友、一个女的;
第十八个过程:等待包子和包子的朋友送那个女的回去后,在幸福街对面的路口裴金德、宋啓玲、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朋友共六人重新汇合;
(10分钟)
第十九个过程:六人从幸福街对面的路口一起去幸福街找旅社开房睡觉。
(200米,5分钟)
第二十个过程:裴金德和宋啓玲在湘江旅馆办理入住手续,
两人住一个标间,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卡用宋啓玲的手机,给李警和打手机。
(2分钟)
那么,我们的分析按照裴金德所供述的步行、乘坐摩托车完成上述过程,结合辩护人实地试验,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16分钟,绝对不可能完成上述1-14个过程。同时,从凌晨2点58分42秒开始,在凌晨3点25分06秒前,任何人都无法完成从明都大酒店横跨北部湾路、穿越前进路、三中路,贵州路,海角路、水产码头内巷道、辨认被害人、殴打被害人、查验并确认被害人是否死亡、抛尸、制定攻守同盟、走出水产码头巷道、从水产码头回到明都酒店、再从明珠酒店步行到北部湾广场、汇合、等人、到幸福街开房、换手机卡全部过程。
那么,结论只能是:无可质疑的,被告人裴金德自己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裴金德根本不可能有时间按照他所说的过程实施水产码头的杀人抛尸行为。
那么,结论也只能是: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8分42秒,裴金德给李警和打完了一个长达163秒的电话之后,确如宋啓玲所说,裴金德与宋啓玲沿北部湾路向东走向北部湾广场,并与杨炳燕、潘凤和、包子、包子等人会合,继而到幸福街开房休息,继而裴金德于当日凌晨3点25分06秒利用宋啓玲的手机自己的手机卡给李警和打了一个相当重要的电话!

 

 

(四)裴金德从洪记夜宵店被追打后都干了什么?

阅读全卷,对照监控录像视频,分析通话记录,我们已经初步构建起了裴金德在从洪记夜宵店出来后被黄焕海追打后的过程。这些内容,客观证据和多人的言辞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反映出当晚的客观真实性,更具有合理性。本案如排除这个过程的合理性,反而采认大量不符合常识,不符合常理的解释,我们相信,毫无疑问,是制造冤案的开始。

1、我们充分注意到了关于裴金德与宋啓玲离开以及潘凤和叫吴富(包子)喊人过来的表述。如:
2011年6月19日0时58分潘凤和讯问笔录第2页第1-12行记载如下:……我们刚坐下来不久,还没有开始吃,我觉得累了,就不想吃了,想去睡觉,然后我就叫杨炳燕不吃,和她去开房睡觉,杨炳燕页同意了。她就和我一起往北部湾路方向走去,宋啓玲见我们走了,她和裴金德也跟着我们走,我和杨炳燕在路的右边,宋啓玲和裴金德跟在我们后面走在路的左边,走了大概几十米,突然,裴金德就从我们身边跑过,他一边跑,一边对我们说快点走,然后裴金德就跑不见了,宋啓玲也走上来对我们说,裴金德被人家打,之后我和宋啓玲、杨炳燕就走到石化大厦路口对面的小卖部,已经不见裴金德了,就见两个男子往我们方向走来,宋啓玲就对我们说就是这两个人打裴金德,然后杨炳燕就叫我打电话给包子,我听了就打电话给包子说裴金德被人打了,说完我就挂电话了。
上述表述,说明在宋啓玲给“包子”打电话之前,已经发生如下情节:
第一,裴金德和黄焕海发生了冲突;第二,裴金德在发生冲突后跑过潘凤和身边;第三,宋啓玲随后走上来,到达宋啓玲身边;第四,宋啓玲对潘凤和与杨炳燕说裴金德被人打得简单经过;第五,宋啓玲、潘凤和、杨炳燕随后走到前进路小卖部。第六,潘凤和给“包子”打电话,说裴金德被人打了。
但是,通话记录显示,宋啓玲和吴富即“包子”的最早通话记录显示时间为凌晨2点19分55秒。更重要的是,通话记录显示的是接到(被叫)电话,而不是拨出(主叫)电话。
这意味着什么?这意味着,三人本没有立即叫人打架的意思,恰恰当他们走到前进路时,吴富(包子)打电话过来,潘凤和随口和包子说了刚才裴金德被追打的过程。
那么,我们可以推断,从裴金德被黄焕海被追打,直到吴富(包子)给潘凤和打电话,时间不是特别短,完成上述几个过程,以及接到包子电话,是需要一段时间。
那么,需要了多少时间呢?即,裴金德最有可能被追打的时间最早是在那个时间呢?这和本案的是否有其他可能的作案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2、裴金德把找人打黄焕海的事情告诉了谁?
继续分析。
我们惊讶的发现,在裴金德的通话记录里,有其与李警和的多个通话记录。其中,凌晨2点11分35秒和2点11分56秒拨打给李警和两个电话,通话时长分别为12秒和193秒。
这两个电话时间如此之长,不符合裴金德与李警和在讯问中交代只是问在哪里吃夜宵的情况。须知,在当晚,裴金德和李警和几乎都在一起度过,作为一个船上的工友,刚刚在一起唱歌,定好在哪里吃夜宵,即使通话问一下具体位置,也不会用这么长时间。
最大的可能是,其在遭到黄焕海殴打后,立即两次打电话给李警和,让其寻找黄焕海报复。因为,此时的李警和还在洪记夜宵店,其具备堵截从前进路由南往北行走的黄焕海的条件!这与裴金德与杨业勇通话内容恰恰印证!
接下来,凌晨2点49分30秒,在杨业勇在给裴金德打电话过程中,裴金德告诉杨业勇已经找人了,让他们放人。至少如下证词可以印证:
(1)、杨业勇2009年11月21日21时00分证词第3页10-15行:我边行便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说不用了,放开他们,我们叫人来了。
(2)、杨炳就2009年11月19日22时36分供述第4页倒数第4行(杨业勇)他还说,当他们拦住那两人时,他还打电话给裴金德,裴金德叫不要打两个男子,不理他们,裴金德说他自己已经叫人拿东西上去了。
(3)、杨炳棋2009年11月22日02时40分供述,第2页4-5行,“后来杨业勇就打电话给裴金德说你过来认人。裴金德就回答说,”放了他,我已叫了其他人。印证了宋啓玲见到裴金德后裴金德说的话。
(4)、杨业勇2011年07月18日15时28分讯问笔录证明同上。

3、裴金德给杨业勇答复后,又是怎样安排的?
宋啓玲的多次证明,在其见到裴金德后,裴金德用自己的手机打给别人电话,告诉别人,只能打伤,不能打死。如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宋啓玲上述证言,在裴金德与宋啓玲通讯记录得以印证。凌晨2点49分30秒,裴金德确实接到了杨业勇的电话,通话时长164秒;而宋啓玲的手机凌晨2点55分59秒确实有一个电话拨出,同样是拨给李警和的电话!通话时长为163秒!
这难道是巧合么?这难道不是完全得到客观证据印证的吗?

二、本案最合理的解释,真凶必须查清,李警和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殊途同归。指出其他可能的重大作案嫌疑,排除当事人作案的可能,也是辩护律师履行无罪辩护的职责所在。
谁是真凶?
如前宋啓玲所述,我们继续注意案卷中如下细节:

1、2011年2月2日0时10分对“犯罪嫌疑人”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11-19行如下记载:“打得过程中……,我那老乡就叫我打电话给裴金德,让他过来认人,我就马上打电话给裴金德,但一直打都没有打得通,裴金德的电话一直在通话中,过了大概不超过一个小时左右,裴金德就打电话给我,让我去皇都红绿灯旁边那里找他。我听了就走过去找到裴金德。找到他以后,就见他打电话,但他的手机没有电了,就用我的电话打,也不知道他打给谁,只听见他说打伤,不要打死,然后就挂电话了,然后我就和裴金德到幸福街的一间旅社开房睡觉了。”

2、宋啓玲在下列讯问中,也作了与上述内容一致的陈述;
2011年2月2日11时3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第3页第3-10行;
2011年8月31日11时0分,对宋啓玲的讯问笔录2页20-22行,第3页1-4行。
问题一:裴金德使用宋啓玲手机给谁打的电话,他所指的“打伤,不要打死”会和本案有重大关联吗?
辩护人认为,这样的语境,通常是发生在已经抓住某个人时所说的话。
那么,以下的证言由可能为为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什么呢?
杨炳燕2011年06月10日03点10分讯问笔录第3页第5-6行:“裴日红就把宋啓玲推到在地,宋啓玲就爬起来往北部湾路中间方向走”。第18行:又过了十多分钟,对方有一个人自己从移动大厅方向走过来,看了我们一眼就往三中路方向走了。又过了十多分钟,对方的另外一个人,又从移动大厅那里往我们面前经过。我看着他光着脚,就对他说,你还有鞋掉在这里,穿鞋再走。对方没有捡鞋,连声对我们讲:姐姐不好意思。然后就走了。接着就是杨炳就和杨业勇、包子、裴其四人往回走。我弟杨炳棋和其他人不知道那里去了。这时,我看到夜市方向有警车来,我就打电话打黄子富的手机。(辩护人注:杨炳棋没有电话,杨炳燕两次给杨炳棋的电话都是通过给黄子富打而让杨炳棋接)
杨炳燕2011年06月19日10时20分供述同上。
潘凤和2011年07月31日询问笔录第2页最后一行:后来我和杨炳燕走到对面马路,杨炳燕打了一个电话给其弟弟杨炳棋,和他讲有派出所的人来了,问他走了没有,就挂电话了。
监控录像显示:
凌晨2点57分58秒,杨炳燕与潘凤和过马路;
凌晨2点59分20秒,有警车自画面由东往西驶过;
考虑到录像与北京时间时差,上述时刻加3分钟。
也就是说,在杨炳燕见到了第二个过来的人之后(“又过了十多分钟,对方的另外一个人,又从移动大厅那里往我们面前经过”)很短的时间内,杨炳燕与潘凤和就到了马路对过。由此反推,杨炳燕见到的第二个人往前进路方向走的时刻是在凌晨3点0分58秒之前的很短的时间内!
通话记录显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点55分59秒,用宋啓玲的手机15240779212打李警和(沙角四)手机15107798291的,通话时长为163秒,经计算,该通话持续到凌晨2点58分42秒。
这个时刻,这种语境!黄焕海危险中!

3、那么,就有简单的问题二:裴金德163秒钟对李警和谈了什么?他让李警和打伤谁?不要打死谁?
问题三:在警方对李警和后来4次讯问中,李警和为何都对此次通话有意隐瞒,讳莫如深?
问题四:裴金德为何极力回避这个电话?

4、裴金德电话记录显示,从11月14日凌晨2点11分35秒开始到早晨9点48分25秒,裴金德与李警和通电话竟然7次之多,这还不包括裴金德用宋啓玲手机于凌晨2点55分59秒时长为163秒的一次通话!
问题四:裴金德与李警和的上述8次通话非常反常,他们究竟说了什么?会和黄焕海之死有关吗?难道真如他们所供述,问问对方吃完夜宵了吗?开房睡觉了吗?
    
5、裴金德与宋啓玲在幸福街住宿,两个年轻人,必然发生什么?但为什么裴金进入房间后的第一件事情偏偏是要给李警和打电话,而内容竟然是关心李警和是否吃完夜宵!(裴金德2011年8月30日讯问笔录15页5-7行)。
问题五:对裴金德而言,李警和,难道比宋啓玲还更值得裴金德关注吗?这不寻常的关心背后,意味着什么?裴金德究竟要关心什么?

6、201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对公安机关撒谎,称当晚居住在航标宾馆。
问题六:李警和为何撒谎?有何目的?他需要隐瞒什么吗?

7、案卷记载:2011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对李警和第一次讯问:你回忆一下当天晚上是怎样跟裴金德在一起的?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打:(思考了约二十分钟)……
2011年3月26日,公安机关第二次对李警和讯问案发当晚的情况,李警和讯问笔录如下记载:
思想教育10分钟后,答:紧张、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10分钟;问:你有啥什么思想顾虑?没有什么顾虑的,只是有点紧张,你们让我调整一下(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继续思想教育:答:继续深呼吸并颤抖。问:(裴金德)是什么时候(给李警和)打得(电话)?说了些什么内容?答:有所顾虑,四处张望,深呼吸,沉默不语约10分钟。
问题七:李警和为何如此紧张?正常吗?难道裴金德打电话安排李警和殴打了黄焕海?

8、杨炳燕在前进路口遇到的两个人,没有形影相随,而是先后相距10分钟时间(见2011年6月19日0时潘凤和讯问笔录第9页13行)。但其中,必定有一个是黄焕海。而黄焕海行进的方向,是沿着前进路往北跑。恰恰,李警和、潘玉宇在前进路的洪记吃夜宵,李警和如果接到裴金德的电话,“将黄焕海打伤,不要打死”,黄焕海,必将无法跑掉。
问题八:对于李警和当晚行踪,警方为何没有深入全面调查?

最后陈词:
       综上,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裴金德指示李警和打死黄焕海的重大嫌疑。也许,有人已经知道本案的真凶,但为了掩盖一个巨大错误,而不惜放纵真正的凶手!正如,北部湾广场摄像头如此之多,但北海市公安局引以自豪的天网工程(案发时天网工程一期工程已经竣工投入使用),但天网恢恢,疏而又漏,案发来回经历的近20个路口的摄像头都不予调取,须知,任何一个摄像头资料的调取,都有可能出现本案的被告人,这些监控时间,直接可以排除他们的作案时间!至此,作为辩护人,我无法用愤怒表示我的真实感受!正如,涉案车辆有出租车、摩托车3辆之多,却都无法查证。非不能也,实根本为凭空捏造!
      综上,辩护人认为,裴金德根本没有直接作案时间,他虚构了“北海水产码头故意伤害案”的所有情节,除被害人已经死亡为客观真实外,本案指控我的当事人以及其他被告人的一切证据,显系伪造。本案,是一起人为炮制的冤假错案。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以及裴日红、裴贵、黄子富,以及“认罪”的裴金德必须立即当庭予以释放,炮制假案的有关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将来敢于继续制造假证据的人员,必将受到更严厉的追究!而真凶,亦必须立即缉拿归案!必须如此,唯有如此,黄焕海在天之灵才可以得到稍微安慰,死者家属可以得到稍微慰藉。
      开释蒙冤者,让他们享受阳光与自由!
      正义,必在当下,我们无需等待!
      辩护词外,辩护人最想告诉合议庭诸位法律同仁的是:不管您面临多大压力,请听从您内心的召唤。因为,假以时日,没有任何人能够保证,本案宣判后的若干年后的一个早晨,真凶不会自首,本案宣判后的若干年后的一个中午,本案被告人之一,不会在狱内翻供,说出真情!
      更为痛心的是,经验证明,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今日,那些试图影响审判的人,都不会被追究。被追究的,唯有在神圣的判决书上签名的同仁!
      最后,本辩护人还必须说:今天,以及今后,就让我们在坐的所有的人,接受历史、良知与正义的审判!
      勿忘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杜培武案!
      勿忘700年前关汉卿笔下之窦娥冤!
                     杨炳棋辩护人:李金星律师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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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蒙

李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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